4月8日,市新聞辦舉行
市政府政策例行吹風會(第5場)
解讀《日照市征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
該《標準》2月10日正式生效
有效期至2028年2月9日
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是征地補償標準的重要內容,事關被征地群眾的合法財產權益。
本次征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調整范圍為集體土地征收涉及的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和青苗補償標準,具體包括建筑物(含農村村民住宅及非住宅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附屬設施、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
日照市征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包括2個大類,分別是地上附著物補償和青苗補償;6個中類,分別是建筑物(農村村民住宅)、建筑物(非住宅)、構筑物及其他附屬設施、地上定著物、糧食作物、經濟作物,以及40個小類,調整后的補償標準,主要對部分類別進行了科學優化:
1.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附屬設施
新增9小類:鋼混結構(非住宅)750-2000元/㎡;重鋼(大跨度)300-1500元/㎡;瀝青地面100-150元/㎡;簡易大弓棚(鋼骨架、塑料薄膜頂)30-50元/㎡;水泥線桿500-1800元/桿;水產養殖棚400-500元/㎡、光伏設施2-4元/瓦、地窖1500-4000元/眼。
調整7小類:鋼混結構(住宅)1500-2200元/㎡(漲幅12%);水泥地面30-60元/㎡(漲幅13%);水泥路面70-130元/㎡(漲幅18%);墳墓2200元/座(漲幅10%);小橋、水井、水渠水池調整了備注及類別規格。
2.地上定著物
新增1小類:藍莓,幼齡期2500-4000元/畝、初果期10000-15000元/畝、盛果期14000-20000元/畝。
調整2小類:果樹增加了畝價補償標準的說明、茶園分別細化了茶齡補償情況(三齡茶及以下6000-10000元/畝、四齡、五齡茶11000-30000元/畝、六齡茶及以上31000-40000元/畝),漲幅為28%。
3.青苗補償
新增1中類:經濟作物露天蔬菜、瓜果2000-7000元/畝; 其他經濟作物2000-4000元/畝;
調整1小類:原糧食作物除小麥玉米外補充了谷類和豆類作物,新增糧食作物甘薯、馬鈴薯等5000-8000元/畝。
調整后的類別,涵蓋了大部分征地經常涉及的品種。對執行標準中未包含卻與其具有相似性的品種,規定可參照執行。對品種特殊的或者條件成熟的地區,在充分考慮中央、省的價格機制改革方向后,可通過價格評估、協商、認證等方式確定補償價格。
新《標準》調整過程中主要考慮了哪些影響因素?
征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的調整主要考慮社會經濟發展水平、歷史補償水平、周邊地市補償水平等不同因素,依據相關技術規程,進行劃分和調整。
一是社會經濟發展水平。本次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調整主要考慮了區域內人均GDP、地方財政收入、物價指數、房屋工程造價等因素的變動情況;青苗補償標準調整主要考慮了區域內土地資源條件、利用水平和農作物產值變化等因素變動情況。
二是歷史集體土地征收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水平。參考歷史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水平,在充分調查了解征地案例補償水平的基礎上開展工作。
三是周邊設區市補償水平。本次補償標準調整重點考慮了周邊設區市同類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水平,做好周邊地區補償標準平衡工作。
四是與國有土地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標準、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標準等的銜接。
與原政策相比,新《標準》有何特點?
本次征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調整,緊密結合本地經濟社會發展實際,針對征地管理工作中的具體需求,進行了全面細致的調整。
一是補償項目更加細致。本次調整對建、構筑物及其他附屬設施、地上定著物、青苗補償都進行了科學優化,比如建、構筑物及其他附屬設施方面新增了重鋼大跨度廠房、瀝青地面、簡易大弓棚等9小類;地上定著物方面,新增了藍莓這一類別;青苗補償方面,新增了經濟作物類別。調整后的標準設置差異化補償,更加科學合理,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
二是補償范圍更加全面。在標準調整過程中嚴格遵循 “實地調查,查缺補漏;科學表述,刪繁就簡” 的原則,調整后的補償標準涵蓋了大部分征地經常涉及的品種。同時,對于執行標準中未包含但具有相似性的品種,均可參照標準執行,對于特殊品種或條件成熟地區,可通過價格評估、協商、認證等方式確定補償價格。
三是補償標準更加科學。本次調整的征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是以日照市下轄各縣區調查上報數據,統計年鑒中的相關價格指數,農村居民收入變動情況,日照市建筑工程材料價格等內業材料,以及現場外業走訪調查所收集到的相關信息為基礎,經科學核查測算、論證完善后形成的,補償核算依據統一、透明,為土地征收補償工作提供了清晰、科學的執行依據,大幅提升了土地征收工作的效率與公正性。
與周邊地市相比較,日照市補償標準處于什么水平,對于本《標準》未涵蓋的項目如何補償?
與周邊城市相比,本次擬定的補償標準略低于青島市、煙臺市,與周邊區域的濰坊市、臨沂市基本持平,與日照市在省內的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既保障了被征地群眾的權益,又兼顧了地方經濟發展的實際情況。
本標準僅適用于集體土地上的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不包含土地價值補償。對于標準未列出的地上附著物和青苗,可參照本《標準》中類似的情況補償,不能參照的可委托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或認證,作為征地補償的依據。因被補償人不接受本補償標準產生的評估或認證費用,根據確認結果決定支付方。國家和省確定的重大基礎設施項目征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記者:王璐 吳昊
編輯:許芮
審校:張珊
值班主任:王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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