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是指出租人將房屋出租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房屋租賃合同是指房屋出租人將房屋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定期給付約定租金,并于合同終止時將房屋完好地歸還出租人的協議。
網友咨詢:
房屋租賃合同到期后一方繼續使用,如何認定合同效力?
黃翠艷律師解答:
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是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定期租賃與不定期租賃的主要區別在于租賃期限的規定。定期租賃是指雙方當事人明確約定了租賃期限的租賃形式;不定期租賃則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租賃期限。根據規定,不定期租賃合同是可以隨時解除的,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黃翠艷律師補充:
出租住房的,應當以原設計的房間為最小出租單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積不得低于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標準。廚房、衛生間、陽臺和地下儲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員居住。出租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房屋的維修義務并確保房屋和室內設施安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屬于違法建筑的;
(二)不符合安全、防災等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
(三)違反規定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零五條 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是,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第七百三十四條 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是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租賃期限屆滿,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承租的權利。
黃翠艷
福建建達(廈門)律師事務所律師,具有較好的法律功底、法律思維和法律實務實踐能力,自執業以來,本著“實事求是、誠懇服務、嚴謹工作、最大限度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執業理念,對民商事合同、交通事故案件有較豐富的訴訟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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