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規定,復議機關確認原行政行為違法,屬于改變原行政行為,但復議機關以違反法定程序為由確認原行政行為違法的除外。本案系復議機關以違反法定程序為由確認原行政行為違法,根據上述司法解釋規定,此情況不屬于復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故本案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復議機關應是共同被告。又根據上述司法解釋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三款規定,復議機關作共同被告的案件,以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確定案件的級別管轄。
案例詳情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2020)最高法行申14259號
陳國某、陳芳某以公安部、湖南省公安廳為被告,以湖南省張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區分局、湖南省張家界市公安局刑事技術鑒定室、張家界市人民政府、張家界市永定區教學埡鎮人民政府為第三人,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訴稱:其二人向湖南省公安廳申請政府信息公開,湖南省公安廳作出湘公政開(答)字[2018]46號《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答復》。陳國某、陳芳某不服該答復,向公安部申請行政復議。公安部于2018年12月29日作出公復決字[2018] 63號《行政復議決定書》,認定湖南省公安廳所作答復的內容及提供相關附件材料符合規定,但程序上明顯超過法定期限,決定確認湖南省公安廳作出的被復議答復書程序違法。陳國某、陳芳某認為湖南省公安廳作出湘公政開(答)字[2018] 46號《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答復》及公安部所作公復決字[2018] 63號《行政復議決定書》違反法定程序、適用法律錯誤,故提起本案訴訟。訴訟請求為:1.請求撤銷公安部所作公復決字[2018] 63號《行政復議決定書》,確認該行政行為違法,并責令公安部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2.請求撤銷湖南省公安廳所作湘公政開(答)字[2018] 46號《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答復》,確認該行政行為違法;3.依法判決公安部、湖南省公安廳不履行保護陳國某、陳芳某人身權、財產權的政府信息公開法定職責的行政行為違法,并責令公安部、湖北省公安廳限期履責。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4日作出(2019)京02行初217號行政裁定,認為復議機關作共同被告的案件,以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確定案件的級別管轄。本案作出原行政行為機關系湖南省公安廳,由此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本案沒有管轄權,裁定對其起訴不予立案。陳國某、陳芳某不服該裁定,提出上訴,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7日作出(2019)京行終8335號行政裁定:駁回上訴,維持一審裁定。陸某某仍不服該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日作出(2020)最高法行申14259號行政裁定,駁回其再審申請。
?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第四項規定,提起行政訴訟應當屬于受訴人民法院管轄。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復議機關是共同被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規定,復議機關確認原行政行為違法,屬于改變原行政行為,但復議機關以違反法定程序為由確認原行政行為違法的除外。該解釋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三款規定,復議機關作共同被告的案件,以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確定案件的級別管轄。本案中,公安部所作公復決字【2018】63號《行政復議決定書》認定,湖南省公安廳所作湘公政開(答)字【2018】46號《信息依申請公開答復》的內容及提供相關附件材料符合規定,但程序上明顯超過法定期限,確認湖南省公安廳作出的上述答復書程序違法。根據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公安部所作涉案復議決定屬于復議維持情形,對于行政復議維持的案件,陳國某、陳芳某應列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復議機關為共同被告,以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確定案件的級別管轄。本案應以湖南省公安廳的行政級別確定案件的級別管轄,故一審法院沒有管轄權,陳國某、陳芳某本案行政起訴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因此,一審法院裁定不予立案,二審法院裁定駁回上訴,均無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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