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如需幫助可關注,私信必復。
在司法實踐中,再審程序是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時,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審理的要求。
當再審申請被駁回時,如果當事人認為法院的判決、裁定存在錯誤,或者認為審判人員在審判或執行過程中存在違法行為,還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民事檢察監督。
申請再審一般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六個月內提出,或者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再審超期的,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民事檢察監督一般將不被受理。
《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第二十七條規定,當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向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不予受理:
(一)當事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
(二)當事人申請再審超過法律規定的期限的,但不可歸責于其自身原因的除外;
(三)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限內正在對民事再審申請進行審查的;
(四)人民法院已經裁定再審且尚未審結的;
(五)判決、調解解除婚姻關系的,但對財產分割部分不服的除外;
(六)人民檢察院已經審查終結作出決定的;
(七)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是人民法院根據人民檢察院的抗訴或者再審檢察建議再審后作出的;
(八)申請監督超過本規則第二十條規定的期限的;
(九)其他不應受理的情形。
由該條款可以看出,人民檢察院對案件進行檢察監督應當遵循“法院糾錯先行,檢察監督在后”基本立法原則。
對于案件未經過人民法院再審,而直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再審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應當終結審查。
但是如果有以下幾種情形的,檢察院也應受理:
第一,當事人提供證據證明其未在法定期間內申請再審具有正當理由的,如因人民法院違法送達導致當事人未能及時收到判決、裁定而逾期申請再審,檢察機關不能以其未在法定期限內申請再審為由不予受理監督申請;
第二,雖然當事人申請再審超過法定再審期間被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但案件存在《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第三十七條需要依職權監督情形的,檢察機關應當依職權予以監督;
《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第三十七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民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職權啟動監督程序:
(一)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二)審判、執行人員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違法行為的;
(三)當事人存在虛假訴訟等妨害司法秩序行為的;
(四)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公益訴訟判決、裁定、調解書確有錯誤,審判程序中審判人員存在違法行為,或者執行活動存在違法情形的;
(五)依照有關規定需要人民檢察院跟進監督的;
(六)具有重大社會影響等確有必要進行監督的情形。人民檢察院對民事案件依職權啟動監督程序,不受當事人是否申請再審的限制。
第三,雖然當事人超過法定期間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對其申請再審事由進行了實體審查且未以超過法定申請再審期間為由駁回再審申請的,檢察機關應當予以監督。
希望大家都能充分使用法律武器,有效維護自身權益!
普及法律常識,幫您維護權益。
關注分享轉發,讓親友都得到法律保護!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