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區人民法院
審理了一起重大責任事故罪案件
被告人陳某因違規使用明火作業
導致發生火災
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緩刑二年六個月
事故基本情況
2024年6月8日10時許,浙江衢州某公司廠房起火,火災燒損廠房、機器設備、貨物等,未造成人員傷亡。經評估,本次火災造成財產損失約431.4萬元。
丁某某(另案處理)系該公司的實際負責人,其在未申請動火作業審批且未核實電焊工陳某有無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情況下,要求陳某對該公司一樓廠房中的一處墻體通過電焊方管的方式進行加固。在電焊過程中,陳某電焊作業時掉落的高溫焊渣引燃可燃物引發火災。
法院審理
經火災事故調查組認定,起火原因為陳某在進行電焊作業時,高溫焊渣經過彩鋼板縫隙掉落到對面倉儲車間可燃物上,導致發生火災。起火點位于墻體對面,陳某父子無法在第一時間發現,錯失最佳處置時間,導致火勢加大。陳某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電焊作業前未清理周邊易燃物品,引發火災,對事故負有主要責任。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陳某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造成嚴重后果,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重大責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鑒于被告人陳某案發后積極賠償各受損單位損失,相關單位已出具收條和諒解書,建議對陳某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可適用緩刑。
經審理,法院認為,被告人陳某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定,判決被告人陳某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六個月。
在安全管理中
凡是動用明火或者可能產生火種
的檢修作業
都屬于動火作業
作業現場熔融的金屬火花
會到處飛濺
操作不慎極易引發火災或爆炸事故
事故案例
01
2023年4月14日10時20分左右,湖北省鐘祥市南湖威龍船廠現場作業人員噴涂油漆時,噴霧遇火引發爆炸,事故造成7人死亡、5人受傷。
02
2022年11月21日,河南省安陽市凱信達商貿有限公司發生火災,事故共造成38人死亡。初步判定,該起事故是因企業人員違規操作,電焊引發火災。
03
2022年9月28日中午,吉林省長春市宏禹小油餅百姓餐廳發生重大火災事故,造成17人死亡、3人受傷。經查,該餐館違規進行“氣改油”改造,未按規定在停業狀態下施工,且施工作業選擇在營業高峰、人流密集時段,電焊人員無焊割作業資格證,違章冒險動火作業,部分窗戶被廣告牌匾和防盜窗遮擋,最終釀成慘劇。
04
2022年6月9日,浙江杭州冰雪大世界工地內工人違章電焊切割作業時,熔渣引燃管道保溫材料殘片和裝飾裝修材料,事故造成4人死亡、2名消防員犧牲、19人受傷,建筑物過火面積600平方米,直接經濟損失3057余萬元。
05
2021年12月31日11時11分,遼寧省大連市鞍山路一市場地下二層發生火情,事故共造成8人死亡、1名消防員因公殉職。調查顯示,事故企業違法建設冷庫,違規使用易燃保溫材料,違規使用電焊動火作業,造成保溫材料著火,產生大量有毒氣體,致8人窒息遇難1名消防員壯烈犧牲。
從事特種作業的相關人員
必須經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
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
方可上崗作業
動火作業前應辦理審批手續
作業時要規范操作
審核 /韓俊鴻
制作 /山西消防全媒體工作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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