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21日,潼關縣檢察院聯合縣黃河河務局、水務局、鎮政府對縣域內黃河水質污染問題現場查看。
該案庭審現場。
3月26日、27日,潼關縣檢察院在該縣祥和廣場開展黃河流域生態環境專題宣傳活動,檢察官向群眾發放生態環境保護、黃河保護法等宣傳資料。
春風拂過三月的渭北高原,陜西潼關黃河支流雙橋河畔的柳枝抽新,遠處黃河水裹著融冰奔涌向東。3月14日,記者跟隨當地檢察機關與河務局的聯合巡河隊沿堤而行,只見三年前被當地村民車某鋒、辛某平和梁某宏非法提煉黃金導致嚴重污染的荒地,如今已種上了白皮松,監測點數據顯示地下水氰化物濃度已趨近零。
“這片白皮松是去年補種的,現在根系已能固土防滲。”3月27日,記者又跟隨潼關縣檢察院檢察官王虎與河務局人員來到當年的案發地,檢查植被恢復情況,他抓起一把泥土向記者展示,“你聞,現在完全沒有刺鼻氣味了。”
為提升村民的環保意識,在黃河保護法實施兩周年之際,潼關縣檢察院開展了系列法治宣傳活動,播放庭審直播、開展污染環境案例巡展、舉辦普法講座等。村民老張指著展板上的案件照片對記者說:“以前村里有人偷偷煉金,現在大伙兒都曉得綠水青山比金子更值錢!”
案發
新種的小樹下面竟是堆浸池子
2021年12月16日清晨,寒風刺骨,潼關縣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大隊工作人員沿潼關縣太要鎮雙橋河岸巡查。
“快看!別處都是荒地,就這里有新栽的樹,應該是覆土栽樹掩蓋堆浸。”隊中有人喊道。只見距離雙橋河口上游380米的一塊地上稀疏地栽種了一些小樹,于是大家加快腳步趕到現場,深挖地面,很快就發現了堆浸痕跡。
經測量、調查,此處原來是一個長84米、寬14.4米、深2.2米的堆浸池子。
潼關縣位于小秦嶺金礦田西部,南部山區面積162平方公里,蘊藏的礦產資源極為豐富,以“金城”之名享譽中外。因堆浸提金工藝成本低廉,為了獲取非法利益,有的村民就私下濫用該工藝偷偷煉金。
2021年12月30日,渭南市生態環境局潼關分局將案件線索移送公安機關;次日,潼關縣公安局以涉嫌污染環境罪立案偵查,并抽調精兵組成專案組。
經過研判分析,公安機關決定從周邊住戶用電情況入手開展調查。2022年1月的一個深夜,專案組辦公室的電子屏幕上跳動的數據突然定格——李某麗家的用電曲線異峰突起,較周邊農戶高出數倍。偵查人員連夜調取電力臺賬,發現堆浸池的電力來源直指李某麗家。
這個異常信號成了突破案件的關鍵切口。經實地勘驗和技術比對,公安機關很快查明:2020年1月下旬,車某鋒與李某麗、車某里每人出資1萬元,雇人在潼關縣太要鎮雙橋河東岸荒地修建堆浸池,準備非法堆浸提金。后因全縣環保整治,三人用黃土將堆浸池掩埋以躲避檢查,堆浸池未投入使用。
2020年12月,在利益的驅使下,辛某平找到車某鋒提議合伙堆浸提金,二人一拍即合。后車某鋒向李某麗、車某里提出其要單獨使用堆浸池,表示會分別向二人支付1000元租賃費,李某麗、車某里同意了。辛某平隨后拉梁某宏入伙,三人商量好后,車某鋒從李某麗家中接通電路,雇人將前期掩埋的堆浸池扒開。
接下來,辛某平又雇了挖掘機、渣土車準備拉尾礦渣,在太要鎮玉石峪金礦選場拉尾礦渣時遇到阻攔,經梁某宏找李某從中協調后,順利拉回了70余車、重約2100噸的尾礦渣。因有李某協調,辛某平拉尾礦渣未支付費用,作為回報,車某鋒、辛某平、梁某宏經協商決定分給李某一股作為酬謝。
2020年12月12日,車某鋒通過微信轉給辛某平2萬元,讓其購買堆浸提金用的氰化鈉,辛某平從嚴某秀(另案處理)處購買了40袋氰化鈉,共計2噸。車某鋒等人使用氰化鈉對堆浸池內的尾礦渣進行持續浸泡,用水泵將池內液體不斷循環注入裝有活性炭的鐵罐內進行長時間反復吸附,以此方法進行堆浸提金,并雇用井某看管堆浸池。
2021年3月,非法堆浸提金被環保督導組發現后,車某鋒等人便將用于吸附黃金的活性炭取出進行熔煉,后雇人將堆浸池及池內廢渣覆土掩埋,并栽樹進行掩飾,以逃避打擊。
審查
厘清每一個涉案人責任
因案情復雜,公安機關邀請潼關縣檢察院依法介入。檢察官楊莉娜帶隊趕赴現場,監督公安機關偵查人員固定污染證據,并建議對土壤、水體樣本進行多方位取樣。
“氰化鈉易揮發,必須第一時間鎖定污染源,保證取樣合理、危險廢物數量計算準確。”回憶起當時的辦案情景,楊莉娜仍記憶猶新。面對復雜的污染現場,她與公安干警反復溝通取證細節:“廢料池邊緣的滲漏痕跡、周邊土壤及堆浸池中廢料分點位分層取樣,這些關鍵點必須記錄完整。”
2022年2月21日,案件進入批捕階段。檢察官經審查發現,車某鋒等人從河南嚴某秀處購買2噸氰化鈉后,嚴某秀雇用社會閑散人員運送氰化鈉,整個鏈條隱蔽性強,加之時間過去較久,且涉案人員跨兩省,取證難度極大。
如何在錯綜復雜的利益鏈條中精準打擊犯罪?經過認真分析,檢察官梳理出三條“線”,一條是車某鋒、辛某平、梁某宏合伙非法堆浸提金的主線,另一條是車某鋒、辛某平從河南購入2噸氰化鈉的次線,再一條是李某等人輔助非法堆浸提金的支線。
經過細致區分各犯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檢察機關認定車某鋒、辛某平、梁某宏為主犯,對梁某宏追捕漏罪非法買賣危險物質罪后,以涉嫌非法買賣危險物質罪、污染環境罪對三人作出批準逮捕的決定;對李某等從犯適用污染環境罪,對李某作出批準逮捕的決定,對其中實施幫助行為、情節輕微的車某里、李某麗依法作出不批捕決定。
“必須厘清每一環責任,避免遺漏關鍵證據。”在作出決定同時,檢察機關還提出10余項補充偵查要求,包括購買氰化鈉的詳細過程、危險廢物污染擴散范圍、水源性質、環境損害鑒定評估等,并將案件情況及時向渭南市檢察院進行匯報。
細致的審查,嚴格的證據要求,為后續訴訟筑牢了證據基礎。
協作
同步推進刑事定罪與民事索賠工作
2022年3月2日,潼關縣檢察院刑事檢察部門將該案公益訴訟案件線索移送到該院公益訴訟檢察部門。為確保公益訴訟訴求的準確性,該院創新建立“刑事+民事”雙軌審查機制,同步推進刑事定罪與民事索賠工作。
2022年8月,案件進入審查起訴階段后,該院成立了專案組。然而,證據鏈的薄弱環節令專案組壓力陡增。經過審閱卷宗,專案組發現定罪量刑的證據不夠充分,一些人員不在案的言辭證據缺乏、人員分工未完全查清、氰化鈉和危險廢物數量未查實等。
于是,專案組詳細列明補充偵查提綱,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并針對公安機關補充偵查超期問題進行了偵查活動監督,及時制發糾正違法通知書。
公安機關經補充偵查查明,辛某平等人將提取的黃金876.4克、白銀2540克變賣,非法獲利33.55萬元;在非法堆浸提金過程中,產生廢渣151車4992.8噸、廢液1車13.56噸。經鑒定,堆浸池內的廢料和土壤中均含有氰化物,屬于嚴重污染。潼關縣相關部門處置涉案危險廢物、應急監測、修復生態共計花費103萬余元。
案件被重新移送審查起訴后,檢察官審查了案件證據材料,并查閱相關法律規定及類似判例,發現氰化鈉屬于劇毒,該案涉案數量為2噸,但司法解釋沒有明確規定氰化鈉數量達到多少算是情節嚴重,同時類似案件全國判法不一。為此,該院邀請陜西省檢察院公益訴訟檢察部檢察官、渭南市檢察院第一檢察部檢察官召開專案研討會,并向西北政法大學相關專家進行咨詢。
最終,該院決定對車某鋒、辛某平、梁某宏以涉嫌非法買賣危險物質罪、污染環境罪提起公訴,對李某以涉嫌污染環境罪提起公訴,對情節輕微的井某、車某里、李某麗作不起訴處理。
抗訴
被告人實施的是兩個行為
2023年7月31日,潼關縣法院經審理作出一審判決,認為車某鋒等3人僅構成非法買賣危險物質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至三年六個月;以污染環境罪判處李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4人連帶賠償環境修復費71萬余元。
專案組經認真分析縣域已判決類似案件情況,發現已判案件與此案均有不同之處,認為不宜拿之前案件衡量評價該案,對車某鋒、辛某平、梁某宏以非法買賣危險物質罪和污染環境罪兩罪判決,罪責刑相適應。經向檢察長匯報后,最終,該院決定以一審判決刑事部分定性不準、量刑畸輕、適用法律錯誤為由,提起刑事抗訴、民事上訴。
渭南市檢察院辦案檢察官拿到案件后,仔細翻閱案卷證據,多次同潼關縣檢察院檢察官交流意見,對各被告人的行為進行全面分析,對相關的法律規定、司法解釋、典型案例進行學習,最終認定被告人車某鋒、辛某平、梁某宏實施的是兩個行為,一個是非法買入毒害性物質氰化鈉,在非法煉金過程中造成環境嚴重污染,另一個是非法煉金結束后,用周邊黃土填埋堆浸池,非法處置有毒物質氰化鈉污染環境,兩個行為分別侵害了兩個獨立的法益,一審判決僅認定一個罪名屬適用法律錯誤。于是,渭南市檢察院于2024年1月16日支持了潼關縣檢察院的抗訴、上訴意見。
2024年10月14日,二審法院采納檢察機關意見,作出終審判決:以非法買賣危險物質罪、污染環境罪分別判處車某鋒、辛某平、梁某宏有期徒刑六年九個月至五年九個月,以污染環境罪判處李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4人連帶賠償環境修復費用103萬余元。
案件雖已審結,但司法護河的步伐未停。2024年9月,潼關縣檢察院聯合縣法院、縣公安局、陜西黃河河務局潼關黃河河務局出臺相關文件,推動建立“流域管理+行政執法+刑事打擊+檢察監督+司法審判”治河護河新模式。
2025年3月5日,該院與陜西黃河河務局潼關黃河河務局、潼關縣水務局、秦東鎮人民政府等單位組織開展了“共筑河湖生態屏障”聯合巡河行動。
來源: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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