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貴陽市住房租賃管理條例》的說明
貴陽市人大常委會
貴州省人大常委會:
2024年12月25日,貴陽市第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了《貴陽市住房租賃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決定報請批準。現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一)是認真貫徹落實國家、省、市關于住房租賃決策部署的需要
住房租賃是實現人民群眾住有所居的重要途徑,住房租賃管理是社會基層治理的重要內容。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就大力發展租賃住房、建立租購并舉的住房制度作出指示批示;黨的二十大報告對加快建立多主體供給、多渠道保障、租購并舉的住房制度提出要求;國家、省、市先后出臺了一系列政策文件培育和發展住房租賃市場;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并明確貴陽市開展住房租賃管理地方立法,省政府要求:“貴陽市要學習借鑒北京等城市‘群租房’治理經驗,在立法上先行先試,加快推進市級層面住房租賃條例立法,為全省房屋租賃立法探索經驗”。
(二)是著力解決貴陽市住房租賃管理存在問題的需要
截至2023年12月,貴陽市租住人口約160萬,租賃住房約50.2萬套,其中“群租房”5139套,已整改3515套,住房租賃登記備案約5000條,備案率僅有1%左右。共有住房租賃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1124家,向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904家,相關從業人員7500余人。
經調研梳理,主要有以下方面的問題需要通過制定地方性法規予以解決:一是涉及相關部門、單位職責不夠清晰,缺乏相應工作機制。二是住房租賃信息化管理服務功能不完善、不能適應新形式下租賃市場的發展需求。三是租賃住房的出租標準不完善,“群租”亂象突出。四是住房租賃涉及市場主體及其從業人員行為規范欠缺,導致提供服務過程中以不正當手段損害租賃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等亂象時有發生,擾亂市場秩序。五是租賃住房尤其是“群租房”存在結構、治安、消防等方面的安全隱患,管理制度不健全,缺乏相應管理依據。六是有關上位法的原則規定需要補充細化,增強操作性。
基于上述情況,制定《條例》必要且可行。
二、《條例》起草、修改和審議過程
2024年6月13日,市人民政府向市人大常委會提請審議《條例(草案)》的議案。6月27日,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對草案進行了一審。
一審后,貴陽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問卷調查了云巖區、南明區、白云區、花溪區、修文縣、清鎮市等區域關于農民自建房租賃情況,從貴陽市20個基層立法聯系點和5位常委會咨詢專家處收集到了158條意見建議,實地調研了花果園小車河辦事處和園社區和蘭花都辦事處秀園社區、黔靈鎮沙河村村委會、觀山湖區美寓租住房企業,學習考察沈陽等地住房租賃立法經驗,結合專委會的意見,對《條例》草案文本進行多次修改,形成《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廣泛征求了社會各方意見:一是通過貴陽日報、貴陽人大網和微信公眾號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二是書面征求市直各相關單位、各區(市、縣)人大常委會、部分市人大代表、咨詢專家的意見;三是通過貴陽市20個基層立法聯系點,征求各區、縣(市)意見;四是針對法規草案中的核心問題、核心條款,組織專題座談會,聽取貴陽市房地產協會、部分經紀機構、住房租賃企業、互聯網服務平臺經營者、基層辦事處和社區、住建、公安、消防等部門的意見。對征求到的49條意見,貴陽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進行逐條研究后,再行修改了《條例》草案,形成《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2024年10月29日,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對草案進行了二審。
根據二審審議意見,貴陽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組織市住建局、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支隊、市城市綜合執法局就按間出租住房的標準與要求、時租短租類新業態租賃行為實施管理、互聯網平臺監管、租賃企業租賃資金監管等核心問題向省人大法制委、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及省直有關部門征求意見,再次對《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進行修改、論證,形成了《條例》草案三次審議稿。12月25日,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
三、《條例》主要內容說明
《條例》共7章41條,分總則、出租與承租、房地產經紀和租賃經營、房源租賃信息互聯網發布、服務與管理、法律責任以及附則。現將有關情況簡要說明如下:
(一)關于總則
一是分別對立法目的、適用范圍和住房租賃管理與服務原則作了規定。二是明確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住房租賃統籌協調機制,實現住房租賃管理信息化,并將相關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管理職責。三是明確住建、公安、消防等各職能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行業協會職責,形成既各司其職、又齊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切實做好住房租賃的管理與服務工作。
(二)關于出租與承租
為加強租賃住房安全保障,保護人民群眾人身財產安全,解決我市住房租賃管理及群租房治理中突出顯現的住房結構、消防安全與治安安全問題,根據《貴州省物業管理條例》、住建部《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參考北京、上海等城市住房租賃管理經驗,結合貴陽市的實際,本章一是明確了出租住房應當遵守的基本要求;二是明確了按間出租住房的細化規定;三是規定了住房不得出租的情形;四是明確住房租賃合同的簽訂;五是明確了租賃合同備案的相關要求;六是明確了出租人、承租人、實際居住人應當履行的義務。
(三)關于房地產經紀和租賃經營
租賃企業、房地產租賃經紀機構等市場主體及其從業人員作為租賃市場的參與主體,其行為對租賃市場管理有重大影響。為了對租賃市場參與主體進行規范管理,促進租賃市場良好健康發展,本章一是對住房租賃企業和房地產經紀機構的備案、信息公示、業務承接、房源信息發布、從業人員實名制進行了規定。二是對以營利為目的轉租住房十套(間)以上的個人應當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及對以營利為目的轉租住房十套(間)以上的單位,應當依法在其營業執照上注明“住房租賃”進行了規定。三是規定了對住房租賃企業實行住房租賃交易資金監管的相關要求。
(四)關于房源租賃信息互聯網發布
隨著科學技術生活水平的不斷發展,互聯網逐漸成為租賃市場信息發布的重要渠道,但互聯網相較于其他渠道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更加難以辨別,因此為了維護租賃市場各方當事人利益,加強互聯網信息發布管理。本章一是規定了互聯網信息服務平臺經營者發布租賃房源信息前對租賃房源信息發布者身份與房源證明材料的核驗要求;二是規定了互聯網信息服務平臺經營者對提供虛假材料、發布虛假信息應采取的措施;三是規定了互聯網信息服務平臺經營者不得為未備案或被依法列入經營異常、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住房租賃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以及未取得執業信息卡的從業人員提供房源租賃信息發布服務;四是規定了互聯網信息服務平臺經營者應定期報送發布房源信息相關記錄。
(五)關于服務與管理
為了保障租賃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租賃市場有序發展,政府應當提供相應服務并規范管理行為。本章一是規定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探索多元化租賃方式、鼓勵發展規模化、專業化住房租賃企業;二是規定住建部門通過住房租賃信息管理服務平臺應當提供的服務內容;三是規定了住建、公安、綜合行政執法、市場監管等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建立健全業務協同辦理與信息共享的服務要求;四是規定了住建部門建立住房租金監測制度相關要求;五是規定了住建、公安、消防救援機構、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按照各自職責,開展住房租賃管理監督檢查、日常巡查等工作;六是規定了村(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人發現租賃住房存在安全隱患的,應進行督促整改與風險報告。
(六)關于法律責任
一是對違反租賃合同登記備案、房屋租賃企業和經紀機構備案登記制度、從業人員實名從業制度、最低人均租住面積標準等違反條例規定的行為,設定明確的處罰,以達到保障條例實施的目的。二是為確保《條例》公布后有效實施,引導、督促和保障涉及住房租賃的各類主體嚴格依法履行相應責任義務,以銜接性條款方式規定了法律責任。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文本,請一并審議。
來源:貴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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