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家陽
在信息互聯網時代,線上教育產品如潮水般涌來,令人眼花繚亂。家長們望子成龍、望女成鳳,所以總想給孩子買到最好的課程。但購買課程后孩子不愿意學習,能不能適用七天無理由退貨呢?近日,廣西壯族自治區昭平縣人民法院判決了一起這樣的案件,原告要求退款的訴求得到法院支持。
2024年6月11日,李女士瀏覽網頁時,被某信息服務部的宣傳所吸引。該服務部聲稱其輔導資料提分顯著,還列舉了高考狀元為成功案例。經電話溝通,雙方確定高中版輔導資料售價6000元,李女士當即支付500元定金。6月17日,李女士簽收了資料并付清尾款5500元。然而,讓李女士沒想到的是,女兒對網課學習十分抵觸,完全不愿意配合。6月22日,看著未拆封的學習資料和從未登錄過的學習賬號,無奈之下李女士向商家申請退貨退款,豈料遭到了商家拒絕。協商無果,李女士一紙訴狀將該服務部訴至昭平法院,要求其全額退還6000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五條:“經營者采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費者定作的;(二)鮮活易腐的;(三)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四)交付的報紙、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據商品性質并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以及《網絡購買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暫行辦法》第三條:“網絡商品銷售者應當依法履行七日無理由退貨義務”的規定,消費者享有七天無理由退貨退款的權利。李女士購買網課的行為屬于消費行為,雙方之間依法成立的交易關系受法律保護。且李女士在收到貨物后并未接受和使用相關網課的授課,并于七天內向商家申請退貨退款,該貨物也并非上述不適用七天無理由退貨的商品范疇,因此,李女士行使消費者依法享有的七天無理由退貨退款的法定權利,符合法律規定,商家拒絕退款的理由不能成立。最終,法院判決支持李女士要求退還6000元貨款的訴求。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賦予了消費者七天無理由退貨的“后悔權”,旨在平衡消費者與經營者之間的信息不對稱。網購時,消費者主要依賴商家宣傳來了解商品,無法像線下購物那樣直接體驗,這就導致消費者在收貨后才能發現商品與預期不符。而賦予消費者七天無理由退貨權,能讓消費者在合理期限內重新審視購買決策,充分保障其自主選擇權。
本案中,李女士購買的線上課程資料未拆封、賬號未登錄,不影響二次銷售。商家拒絕退貨退款,明顯侵犯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商家應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切實保障消費者權益。同時,消費者在行使七天無理由退貨權利時,也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確保商品完好,不影響商家二次銷售,共同營造健康、有序、公平的網絡購物環境。
來源: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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