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期整理物品時,發現不少消費卡只用了一部分金額,有的甚至全新未使用過,但在查詢余額時卻發現被扣減了一大部分,甚至直接歸零。”面對商家單方面制定的“扣費規則”,消費者感到很不合理卻又無可奈何。市人大代表翟惟清認為,商家收取消費卡過期賬戶管理費沒有法律依據,應該嚴格約束和規范發卡商家收取賬號延遲費行為,為消費者營造放心健康的消費環境。
不少消費者發現,消費卡過期后,商家每月暗搓搓地扣一筆管理費,有的甚至直接清零。劉女士有一張面值1000元的某超市消費卡,一直沒有使用,當她發現這張卡過期后,跑去超市柜臺咨詢,這家超市幫她把這張消費卡重新激活,將使用期延期了半年,但是要扣除50元的賬戶管理費。“我和幾個有同樣經歷的消費者去投訴,發卡企業后來同意不扣這筆賬戶管理費,但是讓我們提供登記身份證、姓名等個人信息。”
去年夏天,朋友送給陳先生一張水果套餐消費卡,等他記起時發現已過期,他打電話給商家。商家給出兩個方案,要么等第二年夏天再來咨詢,要么購買替代套餐,即原來價值600元的套餐,只能換成300元套餐,算是抵扣賬戶管理費。“等到第二年還不知道這家商戶存不存在,給不給我兌換,我只好選擇打對折的替換套餐。”陳先生無奈地說。
小柳的遭遇更加糟心,他那張消費卡的有效期是2年,即在2025年2月前使用,“3月初我查詢到這張卡余額為零,就打電話申請延期,商家表示已經告知有效使用期限,一旦過期就沒用了”。
商家收取消費卡過期賬戶管理費或者清零,這是否合理?翟惟清認為,這些商家在扣除賬戶管理費的同時,卻未能提供實質性的賬戶管理服務。“從法律角度來看,消費卡過期后,發卡方收取賬戶管理費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如果發卡方的收費規定屬于排除或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于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那么這些規定應屬無效。”
在翟惟清看來,有些商家聲稱向消費者告知過收取管理費權力,但告知形式過于隱蔽或者需要消費者進行復雜下載和搜索。另外,當前許多消費卡并非實名使用,在被轉贈后真正使用者也無法得知發卡方的自動扣費權力。“因此,這類告知仍然屬于格式條款,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加重對方責任或限制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格式條款無效。”針對這一問題,翟惟清建議,相關政府主管部門核實發卡方提供賬戶管理服務的真實內容,對于沒有提供實質性管理服務的商家禁止其擅自扣除所謂的賬戶管理費,以杜絕消費卡無故縮水侵害消費者權益。
根據《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辦法(試行)》規定,記名卡不得設有效期,不記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對于超過3年的不記名消費卡,商家如果設置延期費用,需要用明顯和公開的方式說明。翟惟清建議,一方面要嚴格規范發卡商家收取賬號延遲費行為。同時,希望商家在超市、商場等實際使用消費卡的使用場所向消費者明示其扣費權利,以督促消費者盡快使用。
一些發卡方在消費者提出投訴后會歸還其扣除的賬戶管理費,但是會向消費者提出登記重要個人信息的要求,包括個人身份證號、真實姓名、手機號碼甚至家庭住址等。“許多消費卡完全是不記名銷售的,從使用者角度完全沒有義務向商家提供包含眾多個人和家庭隱私的信息,這與《個人信息保護法》的立法宗旨和多項規定直接相悖。”翟惟清認為,應規范商家向消費者退還賬號管理費等相關費用時收集的個人信息。
“當前提振消費信心、釋放消費活力是重要的發展理念。”翟惟清認為,我們應該從城市精細化管理入手,幫助消費者減少消費堵點,優化消費環境,激發消費意愿,推進消費市場的健康和繁榮發展。
原標題:《消費卡過期,為何收賬戶管理費?人大代表:規范發卡商家收費行為》
欄目主編:張駿
來源:作者:解放日報 王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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