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約定房貸由對方還,自己就能免除責任嗎?銀行還能追責嗎?
案情簡介
2020年,文某(男)與王某(女)協議離婚,約定婚后共同購買的房產歸文某所有,剩余房貸由文某償還。
離婚后,文某因經濟困難連續數月逾期還款,銀行將文某、王某共同訴至法院,要求二人共同償還剩余貸款本息。王某辯稱,離婚協議寫明了房貸歸男方還,自己不應該承擔還款責任。
法院判決
法院審理后認為,貸款發生在文某、王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系二被告為購買住房所產生的債務,應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雖然文某和王某已協議離婚,并對財產分割作出約定,但該約定僅在二人內部有效,不能以此對抗作為債權人的銀行,故王某仍需對房貸承擔還款責任,最終,法院判令文某、王某二人共同償還房貸。
法官說法
離婚并不等于債務免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的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事后追認的債務,屬于共同債務。房貸用于購買夫妻共同房產,即便雙方在離婚協議中約定房貸由一方承擔,但該協議僅是夫妻二人內部約定,不對第三人產生約束力,債權人仍有權要求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按照離婚協議約定不承擔還款責任的一方償還貸款后,可依據離婚協議向另一方追償,但相應的追償成本和風險需自行承擔。
此外,即使離婚后房產過戶給一方,若未與銀行協商變更貸款合同,原共同借款人仍需承擔還款責任。因此,離婚時要注意以下三點:第一,及時結清或變更貸款手續。協商提前還貸,或與銀行簽訂《貸款主體變更協議》,由房產歸屬方單獨承擔債務。第二,完善離婚協議條款。明確約定違約追償責任,如“若一方未按時還貸,需賠償另一方損失”等,并公證留存證據。第三,保留還款記錄。若代償房貸,務必保存轉賬憑證、溝通記錄,便于后續追償。
法官在此提醒,離婚不是逃避債務的“擋箭牌”,法律面前需謹慎!夫妻雙方應在離婚時妥善協商房貸處理方案,避免因“糊涂賬”引發二次糾紛。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第一款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三十五條 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一方就夫妻共同債務承擔清償責任后,主張由另一方按照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承擔相應債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供 稿:西平法院孫莉芳、朱可萱
審 核:張宗磊
編 校:賈共鑫、李鑫源、姚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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