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天鎮縣人民法院成功運用追加被執行人舉措,順利執結一起交通事故賠償案,為申請執行人吳某某等人追回63.5萬元賠償款。為表達對法院執行工作的認可,吳某某專程將一面寫有“盡職盡責秉公執法 執行高效 為民解憂”的錦旗送到執行干警手中,案件畫上圓滿句號。
醉駕釀禍,賠償糾紛訴諸法院
2021年8月,韓某某在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情況下,醉酒駕駛套牌報廢小型轎車,于天鎮縣于卞線某路段與同樣無證駕駛的吳某某所騎二輪摩托車發生碰撞。吳某某受傷后,經搶救無效于次月離世。天鎮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韓某某承擔事故主要責任,吳某某承擔次要責任。
2023年2月,因事故雙方就賠償事宜未能達成一致,受害人吳某某的妻子及子女將韓某某、李某某、趙某、朔州市某公司訴至天鎮縣人民法院。法院一審判決韓某某向原告支付各項賠償共計64.16萬元,朔州市某公司承擔連帶責任。朔州市某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大同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然而,判決生效后,韓某某與朔州市某公司并未履行賠償義務,吳某某等人遂申請強制執行。
執行受阻,深挖線索尋轉機
案件進入強制執行程序后,執行干警積極與被執行人溝通,并對韓某某、朔州市某公司名下財產展開調查。但韓某某因交通肇事罪在監獄服刑,名下無可供執行財產,朔州市某公司同樣無財產可供執行,案件執行陷入僵局。
為保障勝訴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執行干警將調查重點轉向朔州市某公司。經深入調查發現,該公司股東朔州市某集團公司存在認繳期滿未實際繳納出資的情況。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七條的規定,作為被執行人的營利法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未繳納或未足額繳納出資股東、出資人或依公司法規定對該出資承擔連帶責任的發起人為被執行人,在尚未繳納出資的范圍內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這讓執行干警看到了執結案件的希望。
追加主體,多方博弈終和解
2024年10月,天鎮縣人民法院通過執行裁判聽證會程序,追加朔州市某公司股東朔州市某集團公司為被執行人。朔州市某集團公司對此不服,向天鎮縣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異議之訴,被駁回后,又向大同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期間,朔州市某公司還向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對原案件再審,也被駁回。
面對無可逃避的法律責任,朔州市某公司最終轉變態度,主動提出與申請執行人協商賠償事宜。近日,在執行干警的主持下,雙方達成和解協議,朔州市某公司當場支付案款63.5萬元,申請執行人自愿放棄剩余款項,案件圓滿執結。
踐行理念,推動執行新征程
執行工作是實現公平正義的最后一環,也是提升司法公信力和群眾司法獲得感的關鍵。本案中,天鎮縣人民法院執行干警懷著“設身處地為群眾著想”的工作意識,成功運用追加被執行人機制,兌現了勝訴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今后,天鎮縣人民法院將繼續堅守司法為民理念,用心辦理每一起民生案件,將群眾的“紙上權利”轉化為“真金白銀”,持續提升司法公信力和群眾滿意度,奮力開創執行工作新局面。
來源:天鎮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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