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事派出所所長獲刑7年,公安局副局長僅被免職……在同一起案件中,兩名執法者同樣收了錢,但結局卻截然不同。
“區別擔責”的背后,是否隱藏著更大的“保護傘”?近日,隨著安徽人張建設(化名)實名舉報視頻在網絡上的傳播,湖南湘鄉警方再次被推上風口浪尖。
此前,張建設已先后兩次在網上實名舉報稱:湘鄉市公安局龍洞派出所原所長萬琪俊涉嫌違法辦案,并敲詐案件當事人家屬50多萬元;湘鄉市公安局原副局長易偉強涉嫌收受他人賄賂,“插手”違法辦案,致使其女兒蒙冤獲刑。
“在辦案過程中,公安機關存在欺詐勒索、收受賄賂、違法辦案、刑訊逼供、虛設管轄權等問題?!睆埥ㄔO最新的舉報視頻顯示,針對其舉報易偉強收受巨額錢財一事,當地紀委監委在答復中稱,易偉強確實收了錢,但因其“不知來歷”而被認定無罪,引發廣泛質疑。
“新風街11號”注意到,張建設女兒因卷入一起移民詐騙案,而被湘鄉市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1年6個月。2024年8月,湘潭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該案作出二審裁定,認定原審審判程序違法,撤銷原判。
然而8個月過去了,該案至今沒有任何進展。
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糾紛
被告人父親舉報副局長
2023年7月2日,張建設曾在網上實名舉報湘鄉市龍洞派出所原所長萬琪俊涉嫌違法辦案,并敲詐案件當事人家屬50多萬元。張建設稱,辦案過程中,萬琪俊伙同一女子以幫忙疏通關系為由多次向其索要錢財。
隨后,湘鄉市紀委監委微信公眾號“清廉湘鄉”于2023年7月8日發布消息稱,萬琪俊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正接受湘鄉市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相關媒體報道顯示,韶山市人民法院一審認定,被告人萬琪俊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并處罰金20萬元;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并處罰金20萬元;犯洗錢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并處罰金5萬元;數罪并罰后決定執行有期徒刑7年,并處罰金45萬元。
判決書顯示,經過審理,法院認定被告人前期退還給舉報人張建設的50萬元屬于違法所得,應予以追繳,不屬于退贓。同時還提到,萬琪俊被調查后,曾有檢舉揭發他人情況。
其后,舉報人與湘鄉市紀委監委核實得知,萬琪俊檢舉揭發他人的情況“均暫未查實,不構成立功”。
2024年7月25日,張建設第二次在網上進行實名舉報,稱湘鄉市公安局原副局長易偉強涉嫌收受他人賄賂,“插手”違法辦案。
張建設反映,在其女兒所涉移民詐騙案的辦理過程中,易偉強在幕后操縱案件,安排萬琪俊刑訊逼供,策劃虛設管轄權立案,并對其女兒張某違法關禁閉16天。
針對上述舉報,湘鄉市紀委監委工作人員向張建設回復稱,經紀委監委調查“部分屬實”,2023年11月27日已對其進行立案,“現在已經對他進行了處分,而且對他進行了免職”。
2025年3月27日,張建設第三次公開實名舉報易偉強,稱其收受深圳優維爾科技有限公司肖玉成、馮丹巨額賄賂,濫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糾紛,指揮下屬策劃管轄、制造冤案。
公開舉報視頻發出不久后,當地紀委的回應也被上傳網絡。官方通報錄音內容顯示,萬琪俊等辦案人員收受賄賂,是以辦案經費名義收受的錢財,但易偉強收受的錢財是萬琪俊從唐國慶那里收到錢財中轉手給他的,目前為止并沒有構成犯罪,因為“這些錢財真實來歷(他)并不知曉!”
據了解,萬琪俊一審判決書顯示:萬琪俊所受賄賂中,有一筆14萬元的行賄款是馮丹以打“收條”的方式向其行賄,但官方認定馮丹的行賄行為不違法、不犯罪。
對此,張建設認為,這是一起花錢買通公安而制造出來的冤案,是典型的“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糾紛”。
移民背后暗藏官商勾結
調查過程遭遇刑訊逼供
上述舉報中提到的肖玉成、馮丹,究竟是“何方神圣”?
據相關報道,肖玉成和馮丹系夫妻關系,唐國慶系肖玉成表哥。三人同為深圳市優維科技有限公司股東,均是湖南湘鄉人。
天眼查顯示,深圳市優維爾科技有限公司總部位于深圳,成立于2015年1月21日,注冊資本6556.7568萬元。股東包括肖玉成、唐國慶等多位自然人以及洛陽邦芯企業管理合伙企業、廈門優聯共創股權投資合伙企業、廈門優聯未來股權投資合伙企業等3家有限合伙公司。
通過股權穿透發現,上述3人多家公司相互交叉持股,利益鏈深度捆綁。其中,唐國慶名下公司長沙彩云農副產品有限公司、上海馨香企業發展有限公司、上海甘香企業發展有限公司,系上市公司絕味食品關聯公司。
張建設向中紀委和湖南省紀委等有關部門遞交的實名舉報信稱,2022年6月,肖玉成通過馮丹等多人賬戶,拆分付所謂的移民合同款被發現涉嫌洗錢、偷逃稅款,肖玉成公司在境外多次違法被罰。此外,馮丹參與非法代孕組織材料造假等也被舉報。
張建設認為,肖玉成公司及家人違法犯罪被發現后,涉及合同違約責任,合同違約金額高達2000萬元,為了不用承擔違約責任,肖玉成馮丹夫婦伙同唐國慶買通湘鄉公檢法,參與策劃并實施了這起動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糾紛的案件。
“作為代收款方之所以被牽連,是因為馮丹、肖玉成怕移民事情敗露,謊稱價格高或換取外幣等原因導致合同無法履約,但為了要回已轉出的移民款,于是通過精心設計陷害代收款人,致使到案發?!睆埥ㄔO說。
2023年5?,張建設實名向國家稅務局深圳稅務總局舉報馮丹、肖?成所付合同款2000萬元及深圳市優維爾科技有限公司偷稅漏稅及非法洗錢,經深圳第四稽查局2024年7?回復,已查實舉報內容,罰款256萬元。
目前,參與辦案人員中的易偉強已被免職,萬琪俊獲刑7年。
張建設在舉報中稱,肖玉成、馮丹伙同唐國慶,通過編造事實、虛假陳述、串供、買通辦案人員等一系列違法方式,將全程在深圳洽談、簽約、協商、付款的移民服務合同,編造成僅在深圳簽約,后在湘鄉洽談、借款、催付、轉款等。同時,還“買通”易偉強、萬琪俊策劃虛設管轄,動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糾紛,對張建設家屬實施軟禁控制、敲詐勒索,并對張某進行刑訊逼供等。
代收款人被陷害后獲刑
二審裁定一審程序違法
案發后,多名知情人(包括龍洞派出所多名輔警及馮丹的司機)透露,此案是馮丹買通易偉強和萬琪俊一手炮制的。
萬琪俊得知張建設要實名舉報后,曾委托情婦多次向其求情,并在約見時坦白真相。
此外,相關媒體報道和當地紀委通報的信息等顯示,馮丹、肖玉成、唐國慶三人以辦案經費為由向萬琪俊行賄數十萬元,唐國慶通過當地律師李某珠“疏通關系”,向湘鄉市檢察院相關負責人和易偉強等行賄。
萬琪俊被調查前的錄音顯示,易偉強指使他違法辦案“吃完原告吃被告”“代收款人才是最大的受害者,但易偉強安排硬扯也要將代收款人扯進案子里,要搞回(移民合同款)2000萬”。
2024年3月,萬琪俊案一審開庭,后被法院以受賄罪、挪用公款罪、洗錢罪、貪污罪數罪并罰,判處有期徒刑7年。此案經媒體曝光后,曾被質疑“重罪輕判”。
2023年11月20日至21日,張建設女兒卷入的移民詐騙案在湘鄉市法院公開審理。此前,該案曾因證據不足、事實不清被檢察機關多次退回補充偵查。
“對于管轄權問題,一審法院也多次不愿接受此案。”張建設女兒的一審代理律師說,此前法官表示當地壓力大希望逐級向上反映情況或不停地寫材料(舉報)。
最終,湘鄉市法院作出(2022)湘0381刑初541號刑事判決書,認定被告人鄭某犯詐騙罪,獲刑14年6個月,并處罰金50萬元;被告人張某(張建設女兒)犯詐騙罪,獲刑11年6個月,并處罰金30萬元。
值得一提的是,在該案審理過程中,被告人張某及其辯護律師曾多次就管轄權問題提出質疑,認為“本案發生地點與湘鄉市無任何刑事管轄連接點”,存在管轄權問題,且“該案屬民事合同糾紛,不構成刑事案件”,并多次向相關部門進行舉報。
對此,湘鄉市法院在一審判決書中予以駁回,理由是鄭某和張某陪同被害人在湘鄉期間仍然實施了詐騙行為,湘鄉市屬于犯罪地。同時,湘潭中院出具書面決定指定湘鄉市法院審理該案。
一審判決后,鄭某和張某均提出上訴。
2024年8月2日上午,該案 在 湘潭中院 二審開庭 。
庭審中,被告人張某的辯護人、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王殿學提出管轄權異議等問題,并提交相關證據。同時,還就警方辦案過程中的程序問題提出系列質疑(包括張某的3份筆錄缺失、辦案過程中存在刑訊逼供等),并提出非法證據排除申請。
王殿學說,案卷中關于張某的不利供述均是在刑訊逼供后違背意愿作出,系非法證據;張某被從合肥家中帶走直至進入看守所后,遭受了用家人威脅、被書砸肩膀、推搡辱罵、無理由關禁閉室、喝馬桶水等刑訊逼供情況。
一周之后,湘潭中院于8月8日作出二審裁定:撤銷一審判決,發回湘鄉市法院重新審判。裁定書顯示,湘潭中院認為,原審審判程序違法,可能影響公正審判。
免職不能免除刑事責任
收錢辦案豈能逍遙法外
二審結束后,案件當事人張某曾向中紀委、湖南省紀委監委等遞交舉報信。
對此,湘鄉市委政法委一名負責人電話回復稱,已收到相關部門轉呈的舉報信,當地很重視該起案件,現在發回重審,“湘鄉市因管轄權問題(程序違法)審不了”,會對管轄權問題作進一步斟酌研討,客觀公正處理。
上述通話錄音顯示,目前湘鄉市已由政法委牽頭,對案件辦理過程中存在的違法問題正征求張某的意見和訴求。此前張某舉報的違規辦案人員,派出所所長萬琪俊已終審獲刑、湘鄉市公安局副局長易偉強等人已經受到處理。
然而今年3月4日,該負責人又稱,對此案不再過問。
此前,張某代理律師多次與湘鄉市法院溝通,均表示此案已由一審檢察機關在商討撤訴。但檢察機關負責人表示,法院并沒有聯系撤訴一事,“我們撤訴不需要聽法院建議,證據不足我們撤訴” 。
一審公訴人、湘鄉市檢察院檢察官熊楚文表示,目前案件因涉外,已由公安機關再補充偵查,“看證據,如果證據不足就撤案”。
然而,二審宣判已經過去8個多月,該案至今沒有任何進展。
“這是一起典型的因‘權錢交易’制造出來的冤案。其中,易偉強涉嫌構成受賄罪、瀆職罪等多項罪名,豈能免職了事,逍遙法外!”張建設說。
“易偉強只要利用職務之便收受了錢財,就已經構成受賄罪,以其‘不知來歷’為由認定不構成犯罪,有違基本常識,難以成立?!敝▽W教授韓旭認為,實際上,易偉強是利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糾紛,屬于濫用職權行為,還涉嫌濫用職權罪,應當以刑事犯罪追究其責任。
對此,北京澤亨律師事務所主任張雪峰律師認為,本案中,如果舉報人提供的錄音證據屬實,同時能與其他證據形成閉合鏈條的話,那么作為公職人員的易偉強,就已實施了兩個違法行為,即收受他人財物和利用職權插手經濟糾紛,已經形成“收錢+違規用權”的行為模式,涉嫌受賄罪與濫用職權罪。公安部、最高檢三令五申,禁止人民警察違法插手經濟糾紛,如果紀委監委認定其收錢,應當依法嚴厲查處。
“如果官員的行為構成索賄或受賄罪,那么即使其已被免職,也并不能免除刑事責任?!北本┚┍韭蓭熓聞账魅芜B大有律師認為,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相關規定,黨員領導干部索賄受賄的,應當給予相應的黨紀處分,情節嚴重的,可能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免職只是對官員職務的調整,屬于行政處分的范疇。
連大有認為,如果官員索賄、收錢僅被免職,容易引發社會公眾對法律權威和司法公正性的嚴重質疑。對涉嫌犯罪的,應移交紀委監委調查處理。如果紀委監委不作為的,被害人也可以向其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或上級紀委監委進行反映。
“對官員犯罪的,絕不能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責任,更不允許以官職抵罪。”連大有說。
來源:記錄者柯南,知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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