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莊志明律師
流浪貓的危害那是肯定的,但流浪貓再壞也不及讓它們流浪的貓主人壞,這是一個基本事實。今晚說流浪貓,出于近日關于流浪貓的一個新聞上了熱搜:
網傳畫面是4月5日下午,在浙江自然博物院杭州館一樓大廳,一位我院“小小志愿者”(初二年級學生)作主題為“從我做起,認識并及時上報你身邊的外來種”的研究分享。這位同學是一位生物多樣性、生態保護領域的愛好者。本次分享的主要內容是警惕入侵物種的危害,但受青少年研究視野及表達能力所限,在“科學辨識外來種與入侵物種”方面存在一些不嚴謹描述。
什么“不嚴謹描述”呢?小志愿者將將流浪貓定義為外來物種,就這句話。一個初中二年級的志愿者說了這句話,讓愛貓人士群體不爽了,于是乎,要死要活的,對博物院和小男孩進行了網絡“群毆”……后來博物院道歉了。
關于流浪貓的危害,我詢問了Deep Seek:
DS說流浪貓是“入侵物種”。
DS還說:美國研究顯示,流浪貓和散養家貓每年導致約24億只鳥類和123億只小型哺乳動物死亡。
在島嶼生態中,流浪貓已直接導致63個物種滅絕(如新西蘭的斯蒂芬島異鷯)。
本土物種危機:對瀕危鳥類、爬行動物(如蜥蜴)和小型哺乳動物(如嚙齒類)威脅尤其嚴重。
另外,流浪貓還有狂犬病、弓形蟲、寄生蟲等危害。這些就是流浪貓的危害。
在愛貓人士口中,地球不僅屬于人類,而是屬于任何生命的。流浪貓是生命,固然不錯,那些被流浪貓吃掉的鳥就不是生命了?那些被流浪貓傷害至死的鳥就不是生命了?
我就無法理解了,博物院要道歉什么?流浪貓的危害難道不應該引起重視?流浪貓對自然界物種多樣化的破壞難道不應該重視?
對于流浪貓給人的傷害,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條規定:“遺棄、逃逸的動物在遺棄、逃逸期間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動物原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可見流浪貓的原飼養人和現管理人需要承擔流浪貓的責任。
流浪貓的現管理人通常包括穩定的投喂人(飼養人)或長期投喂人(飼養人),他們須對流浪貓傷人承擔賠償責任。但問題就在這里:在滿足圣母心方面,這些人是熱心的;但一旦遇到流浪貓傷人時,這些圣母心的人一哄而散,銷聲匿跡。
我一同事在小區里倒車時,軋死一流浪貓,沒一會兒,來了個大媽來索要賠償,說貓是她養的,我同事報警,最后花了200元了結。我就想了,假如是流浪貓抓傷了我同事,這大媽會主動站出來說貓是她養的,她應該賠貓抓傷人的費用?回答是不言而喻的。
所以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條規定:“飼養動物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妨礙他人生活。”你飼養流浪貓,這沒問題,問題是你投喂或者飼養流浪貓不應該妨礙他人生活,這是最基本的社會公德。
如果你投喂流浪貓妨礙了他人的生活,破壞了當地的安寧,你這就不是善良了,而是缺德。所以正確的愛流浪貓應該是將流浪貓帶回家,放家里悉心飼養。投喂流浪貓又任其流浪是葉公好貓的做法,是有百害而無一利的做法。
現在個別城市推出管理流浪貓的智能貓屋,這種智能貓屋是存在法律障礙的,比如貓屋投放地,如設置在小區,是否經小區業主大會同意?如未經過業主大會通過,貓屋設置在小區就是違法的。反對投放的業主可向12345投訴,聯合起來投訴,堅決將貓屋掃地出門。
從一些科普文章來看,貓的適應能力很強,家貓放生后成為流浪貓,重新恢復野貓的天性,它們為了生計四處捕食鳥類等小動物,直接威脅到其他物種的生存,因此世界自然保護聯盟IUCN把家貓列入全球100種最具破壞力的外來入侵物種。可見,把流浪貓作為“外來入侵物種”,是合乎邏輯的。博物院的小志愿者說得很在理。
《2024年中國寵物行業白皮書》數據顯示,我國流浪貓數量已達約5000萬只,流浪狗約4000萬只。流浪貓狗的社會危害凸顯,嚴重威脅人的生命健康,近億的流浪貓狗就是一個個定時炸彈,隨時隨地就傷害到人,尤其是傷害到兒童。對流浪貓狗的治理到了刻不容緩的地步。如果聽之任之,我們每個人都會成為受害者。
流浪貓狗是人(狗主人貓主人)造成的,這是不爭的事實。但在愛貓人士、愛狗人士沒有勇氣消滅這些貓主人、狗主人的態勢下,如何消滅流浪貓狗必須提上議事日程了,一刻不能耽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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