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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梳理
(一)人物關系
老一輩:趙志強和孫秀蘭是夫妻,育有三女,分別為趙琳、趙慧、趙雅。趙琳與錢宇是夫妻,育有四個子女,分別為錢軒、錢瑤、錢晨、錢陽。趙雅與周杰是夫妻,育有兩女,周萱、周昕。趙志強于1972 年 5 月去世,孫秀蘭于 2000 年 8 月去世。
(二)房產及財產情況
房產情況:一號院(位于北京市順義區)登記在孫秀蘭名下,院內原有北正房5 間、西廂房 3 間。原告方(趙慧、錢軒、錢瑤、錢晨、錢陽)認為此房是趙志強與孫秀蘭的夫妻共同財產。被告方(周杰、周萱、周昕)稱一號院是趙雅在 1970 年于周杰父親幫助下所建,宅基地也是趙雅申請,1993 年發放的宅基地確權證書登記在趙雅名下。
房產變更情況:被告稱1980 年對一號院動過屋頂,2017 年在一號、二號房屋(北京市順義區 ×× 號)前加蓋一排房,2018 年裝修,2023 年周萱、周昕對一號、二號房屋進行翻建。原告稱在 2023 年 9 月發現被告在未通知他們的情況下私自拆除翻建一號院并出租。
(三)各方陳述
原告方:請求依法繼承一號院。稱一號院是趙志強夫婦的遺產,被告私自拆除翻建不合理。提交村委會證明(證明房屋登記在孫秀蘭名下及人物關系)、老照片、新照片為證。后續又提交村委會關于錢宇父親及母親去世時間證明、房屋1964 年建成證明。
被告方:不同意原告請求,稱一號院所有權歸趙雅,與孫秀蘭無關。提交一號院土地證(顯示土地使用者為趙雅)、周杰與趙雅結婚證、分家單(證明二號房屋來源)、二號房屋土地證(登記在孫秀蘭名下但實際為周杰所有)、戶口本、證明信、建房相關合同及收據、證人證言等證據,證明房屋情況及自己主張。
二、爭議焦點
(一)原告訴求
原告趙慧、錢軒、錢瑤、錢晨、錢陽要求依法繼承一號院,認為該房屋是趙志強夫婦遺產。
(二)被告訴求
被告周杰、周萱、周昕主張一號院歸趙雅所有,應由他們繼承,請求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三)爭議核心
一號院老房的建設者是誰。
一號院是否屬于趙志強、孫秀蘭夫婦的遺產。
三、裁判結果
駁回原告趙慧、錢軒、錢瑤、錢晨、錢陽的訴訟請求。
四、案件分析
(一)證據分析
原告證據:原告提交村委會證明,雖證明房屋登記在孫秀蘭名下,但根據法院核實及被告證據,實際登記在趙雅名下的房屋門牌號為一號院且位于西側,與原告主張矛盾。原告稱老房1964 年由趙志強、孫秀蘭所建,證人證言及后續村委會證明與原告主張建設時間有沖突,且證明形式不符合規定。
被告證據:被告提交的一號院土地證明確土地使用者為趙雅,結合證人證言及房屋長期使用情況等證據,形成一定證據鏈。
(二)事實認定
房屋登記情況:經法院向村委會核實,確認登記在趙雅名下的一號院位于西側,登記在孫秀蘭名下的二號房屋位于東側,與被告主張一致。
房屋建設情況:原告未能充分舉證證明老房由趙志強、孫秀蘭所建,在房屋登記在趙雅名下且無證據證明登記與實際權利人不符情況下,難以支持原告主張。
家庭居住及贍養情況:趙志強、孫秀蘭生前長期在一號院居住,趙雅與他們長期共同生活,即便老房建設時有趙志強、孫秀蘭出資,趙雅作為盡主要贍養義務且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多分。且孫秀蘭對房屋登記在趙雅名下未提異議,被告后續又出資加蓋翻建。
(三)法律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關于遺產分配時盡主要贍養義務或共同生活繼承人可多分的規定,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關于舉證責任的規定,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其主張,承擔不利后果。
五、勝訴辦案心得
(一)全面收集證據
作為主張權利一方,需全面收集能夠證明自己觀點的證據。在遺產繼承案件中,不僅要關注房屋登記信息,還需收集房屋建設、出資、居住使用、贍養情況等多方面證據,形成完整證據鏈。本案原告僅依據村委會證明及部分自相矛盾的證據,難以支撐其訴求。
(二)準確解讀證據
對收集到的證據要準確解讀,避免誤判。本案中原告對房屋登記信息解讀錯誤,且對證人證言等證據的理解與實際情況不符,導致主張不被認可。同時,要關注證據的形式合法性,如村委會證明需符合法律規定形式才更具效力。
(三)考慮綜合因素
遺產繼承案件往往涉及復雜家庭關系和長期生活情況。要綜合考慮當事人之間的關系、贍養情況、房屋使用歷史、農村風俗習慣等因素。本案中被告長期占有使用房屋,且趙雅與被繼承人長期共同生活等因素,對案件結果產生重要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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