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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梳理
(一)人物關系
老一輩:王志強與李芳結為夫妻,育有一子一女,分別是王宇和王萱。王志強于2018 年 1 月 28 日離世,李芳在 2020 年 12 月 7 日逝世。
(二)房產及財產情況
房產取得:2001 年 6 月 6 日,王志強取得一號房屋(位于北京市西城區)的所有權證書;同日,他還取得了二號房屋(同樣位于北京市西城區)的所有權證書。
遺囑訂立:原告王宇出示一份落款日期為2015 年 5 月的遺囑,內容表明二老過世后,王萱繼承一號房屋,王宇繼承二號房屋,且提到一位老人在世時,王宇負責養老送終,王萱協助,生活費用由老人養老金解決等。立遺囑人處有王志強的簽字和手印,李芳也簽了字。
評估情況: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王宇申請對二號房屋市場價值進行評估,王萱則申請對一號房屋市場價值進行評估。經評估,一號房屋市場價值為581.18 萬元,二號房屋市場價值為 787.27 萬元。
(三)各方陳述
原告方(王宇):宣稱自己對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比如管理母親李芳的工資,用于支付保姆費、醫療費、家庭事務開銷以及招待母親的朋友同事;母親病重時,找人治療褥瘡、購買自費藥,后期還墊付費用;帶母親外出游玩;父親生前看病住院及母親生前搶救,大多由自己開車送往醫院。要求判令二號房屋由自己繼承并歸自己所有,若遺囑無效,同意一號房屋歸被告,自己按評估價值給被告折價款50 萬元。
被告方(王萱):不同意原告訴求,認為遺囑形式無效,不能作為定案依據,堅稱自己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生養死葬義務,不認可原告盡主要贍養義務。要求一號房屋歸自己所有,同意二號房屋歸原告,原告支付補償款103.045 萬元。提交了北京市非稅收入統一票據、增值稅發票、收據等各類費用票據作為證據。
二、爭議焦點
(一)原告訴求
原告王宇請求判令二號房屋由自己繼承并歸自己所有。若遺囑無效,同意一號房屋歸被告王萱所有,自己按評估價值給被告折價款50 萬元。
(二)被告訴求
被告王萱要求一號房屋歸自己所有,同意二號房屋歸原告王宇所有,原告支付補償款103.045 萬元。主張遺囑無效,按法定繼承分割房產。
(三)爭議核心
2015 年 5 月遺囑的效力,包括是否為王志強、李芳真實意思表示,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王宇與王萱誰對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這對遺產分配的影響。
一號房屋與二號房屋如何按照法律規定進行合理分割。
三、裁判結果
王志強名下的二號房屋由王宇繼承,繼承后,上述房屋歸王宇所有。
王志強名下的一號房屋由王萱繼承,繼承后,上述房屋歸王萱所有。
自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15 日內,王宇向王萱支付房屋補償款 1030450 元。
駁回王宇、王萱的其他訴訟請求。
四、案件分析
(一)遺囑效力判定
經被告王萱申請,法院委托鑒定機構對遺囑進行鑒定。鑒定意見顯示,檢材落款處“王志強” 簽名及日期 “2015 年 5 月” 字跡與樣本一致,而李芳筆跡因樣本問題無法鑒定。但該遺囑中王志強簽署日期不完整,李芳未簽署日期,雖繼承法對夫妻共同遺囑形式要件無明確規定,但參照其他遺囑形式要求,認定該遺囑無效,本案應按法定繼承處理。
(三)遺產范圍確定
一號房屋和二號房屋系王志強與李芳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置,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王志強死亡后,房屋的1/2 份額歸李芳,剩余 1/2 份額為王志強遺產。
(四)遺產繼承分配
王志強遺產繼承:王志強遺產由其繼承人李芳、王宇、王萱共同繼承,每人各繼承1/6 份額。因現有證據無法證明王宇、王萱對王志強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故均等分配。
李芳遺產繼承:李芳死亡后,其所有的房屋1/2 產權份額及從王志強處繼承的 1/6 產權份額,由其繼承人王宇、王萱共同繼承,每人各繼承 1/3 份額。同樣因證據不足,無法認定二人對李芳盡主要贍養義務,所以均等分配。
房屋分割與補償:鑒于雙方均同意一號房屋歸王萱,二號房屋歸王宇,法院尊重該意見。根據法定繼承分割比例,王宇應給予王萱補償款1030450 元。
五、勝訴辦案心得
(一)嚴謹對待證據收集與呈現
無論是主張遺囑有效還是盡了主要贍養義務,都需要充分、有效的證據支撐。在遺產繼承案件中,對各類書證、物證的收集要全面、細致,并且要確保證據與主張之間具有緊密關聯性,能夠形成完整證據鏈條。
(二)精準把握法律條文及適用場景
對于遺囑效力認定、法定繼承規則、夫妻共同財產與遺產范圍界定等法律問題,需深入理解相關法律條文內涵,準確判斷法律適用場景。本案中,對遺囑形式瑕疵的認定以及法定繼承在本案的適用,都基于對法律條文的精準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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