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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梳理
(一)人物關系
老一輩:李明誠與王麗萱原系夫妻,育有長女李悅、長子李晨、次子李宇。李明誠于2012 年 12 月 7 日去世,王麗萱于 2023 年 3 月 18 日去世。
(二)房產情況
一號房屋:2001 年 3 月 10 日,李悅與北京市房山區某鎮政府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以 107,600 元購得此房。李悅稱首付款 30,000 元由自己出資,其余 70,000 元貸款后,李明誠與王麗萱直接還給銀行。2004 年 3 月 31 日,李悅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但李晨主張該房實際由李明誠與王麗萱出資購買,因李明誠定期存款未到期,為避免利息損失及貸款方便,暫時登記在李悅名下。2023 年 8 月 1 日的錄音中,李晨、李悅、王麗萱等人的對話一定程度上印證了李晨的說法。經李晨申請,法院委托評估機構評估,該房屋 2023 年 10 月 9 日市場價值為 1,769,700 元。目前該房屋由李悅對外出租,2023 年 4 月至 8 月,每月房租 2200 元,由李悅收取。
二號房屋:2009 年 8 月 20 日,李明誠與北京市房山區某房管所就二號房屋的公房改造和拆遷補償安置事宜簽訂相關協議,約定了拆遷房屋、應付房改購房款、拆遷補償、優惠購房面積、搬遷期限等內容,其中周轉費方面約定 “甲方一次性給予乙方周轉費 9600 元”。雙方均表示拆遷安置房屋尚未交付。李明誠名下銀行賬戶自 2013 年 8 月至 2023 年 9 月共計收到拆遷款 166,100 元,李晨稱僅 2023 年發放的 22,800 元與繼承有關,且上述款項均由自己取出。
二、爭議焦點
(一)原告訴求
原告李晨請求分割一號房屋,由李晨、李宇、李悅各繼承三分之一份額,自己獲得評估價176.97 萬元的三分之一房屋折價款。
(二)被告訴求
被告李悅不同意李晨的訴訟請求。認為一號房屋從購買至今一直登記在自己名下,屬于自己所有,并非李明誠與王麗萱的遺產,本案不屬于借名買房情形,應屬贈與。
主張分割二號房屋涉及的拆遷、安置相關財產,認為拆遷安置房屋交付后應作為遺產繼承分割,且李晨在李明誠去世后領取的周轉費應當予以繼承分割。
認為自己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贍養義務,分配遺產時應多分,李晨盡贍養義務較少應少分。同時要求分割已發放的2013 年至今的拆遷周轉款 90,605 元,并請求各繼承人均攤自己于 2020 年 9 月至 2023 年 3 月墊付的 80,628.52 元。
(三)爭議核心
一號房屋的權屬認定,是否為遺產以及是否存在借名買房情況。
二號房屋拆遷安置相關財產及周轉費的繼承分割問題。
各繼承人贍養義務履行情況對遺產分配的影響。
三、裁判結果
一號房屋由李悅繼承,李悅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李晨房屋折價款589,900 元、給付李宇房屋折價款 589,900 元。
李晨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分別給付李悅、李宇拆遷款各30,202 元。
駁回李晨的其他訴訟請求。
四、案件分析
(一)遺產范圍及繼承規則適用
根據法律規定,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在無遺囑和遺贈扶養協議的情況下,按法定繼承辦理。李明誠與王麗萱去世后,其遺產應由第一順序繼承人李悅、李晨、李宇繼承。
(二)一號房屋權屬及分割
雖然一號房屋登記在李悅名下,但通過錄音及當事人陳述,結合常理判斷,能認定存在借名買房事實,該房屋屬李明誠與王麗萱夫妻共同財產,應作為遺產分割。考慮房屋登記現狀及執行便利,由李悅繼承房屋并向其他繼承人支付折價款。
(三)拆遷安置相關財產分割
二號房屋拆遷安置相關財產屬于遺產,周轉款由李晨領取,從便利當事人角度,由李晨繼承并向其他繼承人支付折價款。
(五)贍養義務對遺產分配影響
李悅主張李晨盡贍養義務少應少分遺產,但事實依據不足未被法院采信。
五、勝訴辦案心得
(一)注重證據收集與事實查明
在遺產繼承案件中,收集和梳理證據至關重要。本案中,李晨通過錄音證據以及對購房背景的闡述,形成完整證據鏈證明房屋權屬,為勝訴奠定基礎。律師應指導當事人全面收集各類證據,包括書證、物證、視聽資料等,還原案件事實。
(二)準確把握法律適用
準確理解和運用法律條文是案件走向的關鍵。對于遺產范圍界定、繼承方式確定、借名買房認定等法律問題,需精準把握。如本案依據民法典等相關法律規定,對房屋權屬、遺產分割等進行判定,確保當事人權益在法律框架內得到保障。
(三)關注案件細節與當事人訴求
深入了解案件細節,如房屋購買過程、贍養義務履行細節等,能更好應對爭議焦點。同時,關注當事人訴求背后的原因,平衡各方利益,從便利當事人角度出發,在法律允許范圍內爭取最佳裁判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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