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件梳理
(一)人物關系
老一輩:趙建國與孫秀琴系夫妻,二人育有子女二人,即趙曉敏和趙曉輝。
人物離世情況:趙建國于2016 年 6 月 30 日去世,其父母先于他去世,生前未留有遺囑或遺贈扶養協議。
(二)房產情況
趙建國與孫秀琴婚后購買了位于北京市朝陽區的一號房屋,該房屋登記在孫秀琴名下。在趙建國患病期間(2013 年 2 月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趙曉敏在其治療過程中較少參與,趙曉輝與孫秀琴認為趙曉敏未履行子女義務。現因一號房屋的繼承問題,雙方產生糾紛。在案件審理中,趙曉敏要求一號房屋由趙曉輝和孫秀琴繼承所有,二人向自己支付折價款,但雙方對房屋市場價值未達成一致,趙曉敏也未申請房屋價值評估。
二、爭議焦點
(一)原告訴求
原告趙曉敏請求判令自己和二被告(趙曉輝、孫秀琴)依法繼承一號房屋,房屋由二被告所有,二被告向原告支付房屋折價款82 萬元。
(二)被告訴求
被告趙曉輝、孫秀琴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認為原告在趙建國患病期間未履行子女義務,不出資、不出力,無權繼承趙建國的遺產。
(三)爭議核心
原告趙曉敏是否有權繼承趙建國在一號房屋中的遺產份額。
若有權繼承,房屋應如何分配,尤其是折價款的訴求能否得到支持。
三、裁判結果
登記在被告孫秀琴名下的一號房屋由原告趙曉敏、被告趙曉輝、被告孫秀琴繼承所有,其中原告趙曉敏享有六分之一的所有權份額,被告趙曉輝享有六分之一的所有權份額,被告孫秀琴享有三分之二的所有權份額,各方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相互配合將涉案房屋過戶登記至三人名下。
駁回原告趙曉敏的其他訴訟請求。
四、案件分析
(一)遺產繼承的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若無遺囑或遺贈扶養協議,則按照法定繼承辦理。配偶、父母、子女為法定繼承的第一順位繼承人。在本案中,一號房屋系趙建國與孫秀琴婚后取得,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趙建國去世后,其在房屋中的份額發生繼承。
(二)原告繼承資格的判定
二被告雖主張原告未履行子女義務,無權繼承遺產,但未能舉證證明原告存在法定應當少分或不分遺產的情形。因此,原告作為第一順位繼承人,依法享有對趙建國遺產的繼承權。
(三)房屋分配的考量因素
由于各方對房屋市場價值未達成一致,且原告未申請評估,在這種情況下,原告要求二被告支付折價款的訴求缺乏明確的價值依據,法院難以支持。基于法定繼承原則,法院對房屋所有權份額進行了劃分,考慮到房屋原本為夫妻共同財產,孫秀琴作為配偶本身擁有一半份額,剩余一半作為趙建國遺產由三位繼承人平分,最終形成趙曉敏、趙曉輝各占六分之一,孫秀琴占三分之二的份額分配結果。
五、勝訴辦案心得
(一)重視證據收集與法律適用
在遺產繼承案件中,證據至關重要。無論是主張繼承權利還是反駁對方觀點,都需有充分證據支持。如本案中被告主張原告無權繼承需舉證證明原告存在法定少分或不分遺產的情形。同時,準確適用法律條文是案件走向的關鍵,對繼承開始時間、繼承方式、繼承人順位等法律規定的精準把握,能為當事人爭取最大權益。
(二)合理選擇遺產分配方式
當涉及房產等重要遺產分配時,要根據實際情況合理選擇分配方式。若當事人對房屋價值能達成一致或通過評估確定價值,折價款補償等方式可能更有利于解決糾紛。但如本案中價值無法確定且未評估,按份共有房屋所有權的方式則更為合理,既能保障各繼承人權益,又能避免因價值爭議導致案件久拖不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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