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件梳理
(一)人物關系
老一輩:王淑惠是被繼承人李志成的母親。
第二代婚姻關系:劉思瑤與李志成原系夫妻,1989 年左右登記結婚,2010 年 1 月 21 日協議離婚,二人育有一子李天宇。2022 年 3 月 10 日,劉思瑤與李志成復婚。
人物離世情況:李志成于2022 年 8 月 17 日去世,李志成的父親早于李志成離世。
(二)財產情況
房產:李志成名下登記有位于北京市通州區的一號房屋,登記日期為2008 年 6 月 3 日,該房屋缺少完備不動產登記手續,雙方均認可為 “小產權房”。2010 年 1 月 21 日劉思瑤與李志成的離婚協議中約定一號房屋歸李志成所有。
二、爭議焦點
(一)原告訴求
原告王淑惠請求判令依法繼承并分割被繼承人李志成位于北京市通州區的一號房屋產權份額。
(二)被告訴求
被告劉思瑤、李天宇主張一號房屋歸其所有,可給王淑惠25 萬元折價款補償。否認原被告多次協商不成,稱是王淑惠拒絕見面。
(三)爭議核心
一號房屋的產權份額如何確定與分割,其價值認定存在分歧。
三、裁判結果
一號房屋的所有財產性權益由被告劉思瑤、李天宇繼承,由二人居住使用。
被告劉思瑤、李天宇向原告王淑惠支付一號房屋折價款540000 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給付清。
四、案件分析
(一)遺產繼承的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繼承開始后,若無遺囑或遺贈扶養協議,按照法定繼承辦理。遺產按照配偶、子女、父母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的順序繼承,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份額一般均等,但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應予以照顧。
(二)各項財產的具體分析
房屋:雖為小產權房,但有價值可分割。離婚協議已確認歸李志成,應作為其個人遺產。結合雙方對房屋價值主張,法院確定每平米1.8 萬元。考慮王淑惠年事已高、缺乏勞動能力,確定王淑惠繼承份額對應的折價款為 540000 元,房屋歸劉思瑤和李天宇。
五、勝訴辦案心得
(一)精準解讀法律條文與證據運用
在遺產繼承案件中,準確理解和運用法律條文至關重要。對于法定繼承順序、份額分配等規定,要結合案件實際情況進行分析。同時,對證據的收集和審查要嚴謹。
(二)關注細節與當事人特殊情況
案件中的細節,如離婚協議對房屋歸屬的約定,會對遺產范圍的確定產生重要影響。此外,關注當事人的特殊情況,如原告的年齡和勞動能力狀況,在遺產分配時依法給予適當照顧,既能體現法律的公平正義,也符合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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