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件梳理
(一)人物關系
老一輩:周建國(1931 年出生)與吳秀英(1934 年出生)系夫妻,育有二子三女,分別為長子周志強、次子周志剛、長女周麗芳、次女周麗娟、三女周麗蘭。周麗芳于 2017 年 9 月 25 日去世,其丈夫為趙剛,女兒為趙曉萱。
人物離世情況:周建國于1994 年 5 月 19 日因死亡注銷戶口,吳秀英于 2000 年 8 月 21 日因死亡注銷戶口。
(二)房產情況
周建國一家有兩套房屋,分別為一號房屋(位于北京市大興區)和二號房屋(位于北京市大興區),兩套房屋均登記在吳秀英名下。1988 年,平房拆遷,置換得此兩套樓房。1992 年,甲公司要求繳納購房預付款,此后陸續有款項繳納。對于房屋出資來源,各方說法不一。周麗蘭稱一號房屋由吳秀英出資購買,分別于 1998 年 7 月 10 日支付 7019 元、2092 元,2000 年 6 月 2 日支付 2445.17 元;二號房屋由周建國出資,1992 年 6 月 2 日支付 7000 元,1993 年 11 月 5 日支付 3000 元,2000 年 5 月 29 日吳秀英支付 1888.11 元。周志強稱二號房屋由其出資購買,1992 年春天給甲公司財務人員周麗娟 7000 元代交預付款,1993 年 11 月給 3000 元補交預付款,2000 年自己去補交 1888.11 元。周志剛稱一號房屋由其出資,1998 年 7 月 10 日給周麗娟 7019 元及 2092 元現金,2000 年 6 月 2 日給 2445.17 元現金。周麗娟證實一號房屋 1998 年 7 月 10 日吳秀英分兩筆給其現金,2000 年 6 月 2 日周志剛代吳秀英給現金;二號房屋 1992 年 6 月 2 日周建國給現金,1993 年 11 月 5 日吳秀英給現金,2000 年 5 月 29 日周志強給現金用于補交購房款。
(三)其他背景
周建國系甲公司職工,吳秀英為職工家屬,周麗娟為甲公司財務人員。在本案審理過程中,周麗蘭提交了從甲公司調取的相關購房合同、房價計算表、收據以及周建國的工資表、喪葬補助費請示等材料。周志強提交了證人證言、票據復印件、社區居委會證明等,證明自己對老人扶養多、二號房屋由自己出資購買等。周志剛提交了診斷證明書、證人證言、社區居委會證明、房本復印件、收據打印件、殘疾人證復印件等,證明自己出資購買一號房屋、自身及愛人身體狀況等。
二、爭議焦點
(一)原告訴求
原告周麗蘭請求判令繼承吳秀英名下一號房屋和二號房屋遺產的五分之一份額。
判令其他五被告協助將吳秀英名下兩套房屋所有權的百分之二十份額過戶登記至自己名下。
訴訟費由五被告承擔。
(二)被告訴求
被告周志強不同意周麗蘭全部訴訟請求,稱二號房屋由自己出資購買,父母生前自己和周志剛盡主要贍養義務,周麗蘭及姐姐未盡責,遺產應少分或不分,且最多拿出房屋因父母工齡優惠的23% 進行分配。
被告周志剛不同意周麗蘭要求繼承兩套房屋五分之一份額的訴求,稱兩套房屋已由父母分給自己和周志強兄弟二人,并非遺產,且自己和周志強盡主要贍養義務,自己還有殘疾,應多分遺產。
被告周麗娟、趙剛、趙曉萱同意周麗蘭的兩項訴訟請求,對于遺產份額分割,同意按各占五分之一比例法定繼承,訴訟費五人平均分擔。
(三)爭議核心
一號房屋和二號房屋是否屬于吳秀英的遺產。
若屬于遺產,各繼承人應如何分配遺產份額,出資情況、贍養情況等因素如何影響份額分配。
三、裁判結果
一號房屋由周志強、周志剛、周麗娟、周麗蘭、趙剛、趙曉萱共同繼承,其中,周志剛繼承36.8% 份額,周志強、周麗娟、周麗蘭各繼承 15.8% 份額,趙剛、趙曉萱各繼承 7.9% 份額;各方當事人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相互協助辦理該房屋的所有權變更登記手續。
二號房屋由周志強、周志剛、周麗娟、周麗蘭、趙剛、趙曉萱共同繼承,其中,周志強繼承32.8% 份額,周志剛、周麗娟、周麗蘭各繼承 16.8% 份額,趙剛、趙曉萱各繼承 8.4% 份額;各方當事人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相互協助辦理該房屋的所有權變更登記手續。
駁回周麗蘭的其他訴訟請求。
四、案件分析
(一)房屋權屬認定
兩套房屋登記在吳秀英名下,且周建國、吳秀英生前未立遺囑或遺贈,應按法定繼承處理。雖然被告周志強、周志剛稱房屋已分配給自己,但缺乏充分證據證明。
從出資證據來看,雖各方對出資陳述不一,但購房款繳納憑證顯示部分款項由周建國、吳秀英名義支付,且涉及到單位福利分房的工齡優惠等因素,綜合判斷房屋應為周建國與吳秀英的夫妻共同財產。
(二)遺產范圍及份額確定
周建國死亡后,其在兩套房屋中的一半份額作為遺產,按法定繼承,第一順序繼承人包括吳秀英、周志強、周志剛、周麗芳、周麗娟、周麗蘭。因未留遺囑,遺產實物雖由吳秀英及部分子女實際居住,但其他繼承人應享有相應財產價值。
吳秀英死亡后,其遺產包括自身在房屋中的份額以及繼承周建國的份額,同樣按法定繼承處理。考慮到周志強、周志剛主張盡主要贍養義務,周志剛提交了殘疾證明,法院在分配遺產份額時綜合考量這些因素。周麗芳先于吳秀英去世,其女兒趙曉萱代位繼承。
(三)影響遺產分配的因素分析
出資情況:雖各方對出資各執一詞,但法院綜合購房款支付憑證、證人證言等證據,認為出資并非完全由某一子女承擔,且出資情況并非決定遺產分配的唯一因素。
贍養情況:周志強、周志剛提交證人證言等試圖證明盡主要贍養義務,法院予以考量。對于未盡贍養義務的繼承人,依法可少分遺產,但本案中對未盡贍養義務的認定較為謹慎。
繼承人特殊情況:周志剛提交殘疾證明,法院在分配遺產時適當予以照顧,給予其相對較多的份額。
五、勝訴辦案心得
(一)證據收集與梳理至關重要
在處理此類案件時,對涉及房屋購買憑證、家庭成員關系證明、證人證言等各類證據進行全面收集和細致梳理是關鍵。例如在認定房屋權屬和出資情況時,通過對購房合同、收據、證人證言等證據的綜合分析,清晰地判斷出房屋的歸屬和出資情況。
(二)熟悉法律法規與政策
深入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關于遺產繼承、家庭共有財產分割的規定,以及單位福利分房政策等,準確把握遺產范圍界定、繼承人資格、份額分配等關鍵要點。在遺產繼承份額分配上,嚴格依據法律規定對各繼承人的情況進行分析。對于房屋權屬涉及的單位福利分房政策,準確解讀政策對房屋產權歸屬的影響,為當事人爭取合法權益。如果對這些法律法規和政策理解不深,很容易在訴訟中出現錯誤判斷。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