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省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對網絡文學作家李鑫(筆名“龍璇”)制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作出二審判決,二審刑期由10年改判為4年,罰金由36萬元改為31萬元,引發關注。4月7日,李鑫的二審辯護律師告訴南都記者,“刑期的改變在于一審判其為主犯,二審判為從犯。”同日,李鑫的家屬向南都記者表示,接受二審判決結果,認罪認罰,李鑫在獄中堅持看書寫作,“他在看《二十四史》《資治通鑒》這樣的歷史類書籍”。
涉案作品。
據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判決書,李鑫住河南省南陽市,因涉嫌犯制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于2022年9月3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治安大隊抓獲,次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被淮北市相山區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同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執行逮捕。現羈押于淮北市第二看守所。
原審法院查明:2020年以來,被告人李鑫制作《六朝燕歌行》《六朝云龍吟》《六朝清羽記》等六朝系列電子小說,并通過網絡對外銷售、傳播,非法獲利30萬余元。經淮北市公安局鑒定,該三部電子刊物均屬于淫穢物品。
原審法院認為,被告人李鑫以牟利為目的,制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其行為均已構成制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李鑫在共同犯罪中積極實施犯罪行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0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6萬元。李鑫對涉案淫穢物品、犯罪數額及主從犯的認定不服,提出上訴。
辯護人提出,涉案六朝系列小說具備藝術價值,不屬于淫穢物品;李鑫主觀上無制作淫穢物品牟利的主觀故意;涉案淫穢物品鑒定意見書的出具主體、鑒定人不具備資質,鑒定程序嚴重違法,鑒定意見缺乏對案涉作品藝術價值的鑒定,不具有證據資格及證明力;犯罪金額應扣除境外讀者購買部分收入及不具有性描寫的章節銷售收入;李鑫系從犯,自愿認罪認罰,退繳違法所得及繳納罰金,請求對其從寬處罰。
法院認為,公安機關出具的淫穢物品鑒定意見具有證據資格及證明力,涉案電子小說屬于淫穢物品。關于李鑫制作淫穢物品牟利的主觀故意問題,經查,淮北市公安局出具的淫穢物品鑒定意見、說明,以及五部門出具的鑒定意見,證明涉案《六朝燕歌行》《六朝云龍吟》《六朝清羽記》中存在大量具體描繪性行為和露骨宣揚色情的誨淫性文字,且相關內容不是推動小說故事情節發展所必需,關聯性較小。
綜合來看,上述涉案小說整體具有誨淫性,不具有文學和藝術價值;結合行為人的認知能力,涉案小說發布的網站及獲利模式,可以認定李鑫主觀上具有制作淫穢物品牟利的主觀故意。在共同犯罪中,李鑫僅負責寫作淫穢小說,涉案銷售網站由同案犯王某制作,王某向李鑫約稿、催稿,并負責銷售,李鑫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輔助作用,系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
近日,法院判決,李鑫犯制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1萬元。該判決為終審判決。
4月7日,為李鑫辯護的上海德禾翰通(成都)律師事務所律師湯弘揚告訴南都記者,李鑫在一審中被認為“積極實施犯罪行為,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而二審被判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輔助作用”,因此進行從輕處罰。
同日,南都記者聯系到了李鑫的家屬湯女士。對方對二審判決結果表示接受,“我們愿意接受二審判決結果,認罪認罰”。湯女士透露,李鑫在監獄中也一直堅持看書寫作,“他在看一些《二十四史》《資治通鑒》這樣的歷史類書籍”。
湯女士還向南都記者表示,出獄后李鑫應該會繼續堅持創作,“4月2日我們還有一次會面,他對近期人工智能的迅速發展很感興趣,之后有機會可能會進行嘗試。”
采寫:實習生 趙一衡 南都記者 楊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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