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判
助貸
新規
下發后馬太效應會進一步加劇,助貸行業集中度進一步提高也就是大的更大中小更小乃至消失。這不是通稿話術。
節前,《關于加強商業銀行互聯網助貸業務管理提升金融服務質效的通知》(下稱“助貸新規”)發布,懸在頭上的大棒終于落地了,利空有,除了看到利空,也要有發現利好的眼睛。
首先,最大的利好是:助貸業務的價值鮮有地被提及,比如開篇第一句:“近年來,部分商業銀行借助外部互聯網平臺發放貸款的互聯網助貸業務快速發展,在提升貸款服務效率的同時”。
當然,“同時”后面說的就是行業問題,但整體來說:仍是利好大于利空。
一方面,助貸新規早有預警,行業也有了心理預期,大棒早晚會落下,新規重塑了游戲規則,但不是掐死游戲。
比如“商業銀行應當與平臺運營機構、增信服務機構建立平等互利、風險分擔、立足長遠的合作關系。”
這些都表明了監管部門的態度:助貸業務與銀行長期共存。
而且游戲規則上,也不是完全不利于助貸業務,比如“商業銀行開展互聯網助貸業務,應當堅持總行集中管理、權責收益匹配、風險定價合理、業務規模適度的原則。”
另一方面,對于助貸平臺來說,36%被并切死了嗎?沒有。
畢竟新規針對的是銀行,而銀行之外的資金方依然可以用來差異化定價,至于什么時間影響會傳導到銀行之外的資金方,再議。
其次,新規指出:“確保借款人就單筆貸款支付的綜合融資成本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加強金融審判工作的若干意見》(下稱《意見》)等有關規定,切實維護借款人合法權益。”
其實也就是隱性的將利率上限調減至24%,但《意見》原文中表述為:“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貸款人同時主張的利息、復利、罰息、違約金和其他費用過高,顯著背離實際損失為由,請求對總計超過年利率 24% 的部分予以調減的,應予支持,以有效降低實體經濟的融資成本。”
商業銀行是否會以超過24%的利率放貸?不排除會有,但整體出于合規性考慮,我們認為24%以下還是大頭。
但因為《意見》24%的觸發條件是借款人請求予以調減,所以并不排除在逾期部分會有24%~36%的空間,這部分可以作為平抑風險的舉措,資金方為銀行的助貸業務出現風險成本火箭式上升的情況。
見證了這么多年監管與市場的博弈,我們并不認為監管政策會導致某某業務直接消失,就連2019年那么劇烈的風暴,也沒有真正讓714高炮消失,24%~36%也是一樣,問題是如何在合規的情況下經營。
最后,24%時代,對于助貸業務來說意味著什么呢?或者說綜合其他條款去看,比如名單制管理,意味著什么?
我們認為,意味著行業的馬太效應會加劇,集中度進一步提升至頭部、腰部機構,中小助貸平臺未來從銀行獲取資金的通路收窄,強者恒強,弱者可能會更小甚至消失,當然監管之外的業務不會消失。
很簡單,利率上限雖然不會完全壓實,但整體的趨勢還是降息,那么以量補價是一定會發生的,就像之前。
一個拿不準的觀點是:新規是否可以看作是對銀行利率監管的進一步加強,意味著中小銀行的消費貸自營更難了。
從獲客的角度講,銀行雖然有線下網點優勢,但如果想要和助貸平臺那般通過互聯網獲客,獲客成本是難以承受之重,當前無論是24%還是36%,頭部助貸平臺,也就是幾家上市公司每年都要付出10位數的銷售費用,并且如果沒有復借的情況下,這些客戶都是虧本經營的。
不要說十位數,就算是一年9位數的開支有哪幾家中小銀行愿意嘗試?
所以,助貸新規一個長期利好是,讓助貸業務的價值變得更加長期。
下為全文: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關于加強商業銀行互聯網助貸業務管理提升金融服務質效的通知》
金規〔2025〕9號
各金融監管局,各大型銀行、股份制銀行、外資銀行、直銷銀行:
近年來,部分商業銀行借助外部互聯網平臺發放貸款的互聯網助貸業務快速發展,在提升貸款服務效率的同時,也暴露出總行管理不到位、權責收益不匹配、定價機制不合理、業務發展不審慎、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不完善等問題。為加強規范和管理,根據《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互聯網助貸屬于互聯網貸款,應當嚴格遵守《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等監管規章制度。
二、商業銀行開展互聯網助貸業務,應當堅持總行集中管理、權責收益匹配、風險定價合理、業務規模適度的原則。
三、商業銀行總行應當明確互聯網助貸業務主責部門,健全管理制度,制定穩健合理的業務發展規劃,建立科學審慎的風險管理指標體系,對銀行整體助貸業務加強管理,并針對不同平臺、不同產品的規模、增速、集中度、不良貸款率、不良貸款形成率、代償賠付率等指標實施嚴格管理。
四、商業銀行應當加強平臺運營機構、增信服務機構準入管理,審慎制定準入標準,有效實施盡職調查,從嚴審批。總行應當與平臺運營機構、增信服務機構簽訂要素完整、分工清晰、權責對等、公平合理的合作協議,協議內容應當包含本通知相關規定。
商業銀行總行應當對平臺運營機構、增信服務機構實行名單制管理,通過官方網站、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等渠道披露名單,及時對名單進行更新調整。商業銀行不得與名單外的機構開展互聯網助貸業務合作。
五、商業銀行應當與平臺運營機構、增信服務機構建立平等互利、風險分擔、立足長遠的合作關系。
商業銀行應當加強成本費用和經營效益管理,全面考慮資金成本、風險成本、管理成本、合理收益等因素,審慎核定合作費用上限并嚴格執行,不得為追求業務規模而放松管理要求。商業銀行按照貸款實收利息的一定比例支付合作費用的,支付進度應當與貸款本金收回進度相匹配。
商業銀行應當加強監測評估不同產品的成本費用控制指標和風險調整后收益指標,合理考核績效,對成本費用和經營效益管理不到位、相關指標不合理等問題及時糾偏整改。
六、商業銀行應當在合作協議中明確平臺服務、增信服務的費用標準或區間,將增信服務費計入借款人綜合融資成本,明確綜合融資成本區間,同時明確平臺運營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借款人收取息費,增信服務機構不得以咨詢費、顧問費等形式變相提高增信服務費率。
商業銀行應當開展差異化的風險定價,推動貸款利率、增信服務費率與業務風險情況相匹配,不得籠統以合作協議約定的綜合融資成本區間上限進行定價。商業銀行應當完整、準確掌握增信服務機構實際收費情況,確保借款人就單筆貸款支付的綜合融資成本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加強金融審判工作的若干意見》等有關規定,切實維護借款人合法權益。
七、商業銀行應當充分獲取借款人基本情況、收入、負債、還款來源等必要信息,與具有合法征信業務資質的市場機構開展商業合作獲取征信服務,自主開展風險評價與審批。合作協議中應當明確,平臺運營機構不得以設定審批通過率下限等方式,對商業銀行自主評審貸款實施不當干預。
八、商業銀行應當將增信服務機構增信余額納入統一授信管理,至少每季度評估一次其代償賠付能力。由融資擔保公司提供增信服務以及融資擔保公司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提供增信服務的,商業銀行應確認其注冊資本、放大倍數、財務狀況、經營規則等符合《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防范過度增信風險。
九、商業銀行及互聯網助貸業務合作機構應當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規范營銷宣傳行為,遵守國家有關網絡營銷管理規定。應當向借款人充分披露相關關鍵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貸款主體、年化貸款利率、增信服務機構、增信服務費率、年化綜合融資成本、貸款違約后可能產生的各項息費等。同時明確,除已披露的息費項目外,不再向借款人收取其他費用。
商業銀行應當加強互聯網助貸業務貸后催收管理,發現存在違規催收行為的,應當及時糾正,情形嚴重的,應采取終止合作等措施。
十、本通知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外國銀行分行、信托公司、消費金融公司、汽車金融公司參照執行。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
2025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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