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南方都市報報道,近日,一起涉及山姆會員店深圳龍崗店的消費糾紛案件引發社會廣泛關注。
投訴人楊先生反映,其通過山姆會員店采購價值651.36萬元的茅臺、五糧液等商品后,竟有550余萬元貨物被他人冒領,而涉事人員系山姆已離職員工。
消費者巨額貨款“蒸發”,山姆回應遭質疑
據楊先生描述,2023年9月,張某自稱“山姆大單經理”,以山姆工作人員身份接待他,全程使用官方渠道對接。基于對山姆品牌的信任,楊先生先后向沃爾瑪(深圳)百貨有限公司對公賬戶轉賬651.36萬元。然而,截至2023年11月,楊先生僅收到部分商品,價值550.63萬元的貨物去向成謎。
隨后,經山姆門店查詢,楊先生被告知款項到賬當日即以購物卡形式被他人領取。更令人震驚的是,山姆方面在后續交涉中透露,張某早在2021年2月已離職,公司對其后續行為“概不負責”。
此外,據山姆提供深圳前海合作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粵0391民初 5234號《民事裁定書》,該裁定中查明案外人張某在2024年2月16日因涉嫌詐騙罪被深圳市公安局龍崗分局立案偵查,該案正在刑事偵查過程中。
值得注意的是,楊先生的遭遇并非個例。除了楊先生,還有多名采購商在山姆會員店遭遇了類似的事件,均涉及大額轉賬后未收到貨物的情況。
近期,針對此事,沃爾瑪中國回應媒體稱“已完成相關訂單交付”,并表示案件處于司法程序中,不便透露更多細節。“我們一直在相關政府部門的協調下,與該顧客進行了積極溝通,我們也會支持和配合該顧客通過合法的司法渠道妥善解決問題。”
楊先生及其他投訴人則認為,他們在整個交易過程中一直與張某進行溝通,且對方均使用山姆的官方銀行賬號和渠道。山姆方面在明知張某已離職的情況下,卻未及時切斷其相關權限或向消費者發出警示,這導致了后續一系列問題的發生。
爭議還聚焦于山姆《大單購物協議》中“對授權人員身份無審核義務”的條款。楊先生認為,這導致了貨物被冒領的情況屢屢發生,該條款涉嫌免除企業責任,違反《民法典》相關規定。
律師:山姆或構成“表見代理”, 需承擔責任
對于上述事件,湖南金州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易旭在接受記者采訪時指出,本案中,消費者向山姆對公賬戶轉賬后,貨物被冒領,而山姆未提供有效交付憑證(如提貨人身份核驗記錄、提貨單、簽收記錄),僅以“已完成交付”抗辯,明顯不符合合同履行的實質要求。雖然山姆在《大單購物協議》中約定“對授權人員身份無審核義務”,但根據《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條,該條款屬于“不合理免除企業責任”的格式條款,應屬無效。
易旭認為,張某離職后仍使用山姆官方渠道溝通,且收款賬戶為沃爾瑪公司,消費者有理由相信其代表山姆。山姆未及時公示員工離職信息、未注銷其系統權限,存在重大管理過錯。張某與山姆的這一情況符合《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表見代理”構成要件,山姆需為其行為承擔責任。即使張某涉嫌詐騙,山姆仍需對消費者的信賴利益損失負責,“張某涉嫌詐騙不影響山姆的民事責任。根據‘先刑后民’原則,若刑事案件認定張某構成犯罪,山姆仍可能需要在民事案件中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普通消費者在大額交易中應如何規避類似風險?易旭提醒,消費者交易前注意風險防控,以此案例為例,首先要核實交易主體身份,要求對方提供加蓋公章的授權書、工牌,并通過官方客服(如400電話)核實員工在職狀態。其次,需要與山姆公司直接簽訂書面合同,避免通過個人簽署或口頭約定。最后,確保款項轉入官方對公賬戶或共管賬戶(待貨物驗收后再行劃轉),并保留轉賬憑證。
易旭表示,交易中還要注意證據留存,溝通記錄固化,通過企業微信、郵件等官方渠道溝通,并要求對方使用山姆公司郵箱或官方賬號。對重要協商過程(如提貨安排)進行錄音錄像,確保證據鏈完整;貨物交付管控,大額采購應要求現場驗貨,并由消費者或其授權人簽字確認。若涉及運輸,選擇保價物流并要求提供物流單號及簽收記錄。
在爭議發生后,需及時固定證據,發現貨物被冒領后,立即向山姆發送書面《索賠函》,要求其說明交付情況。并進行多途徑維權,向市場監管部門(如12315)投訴山姆未盡到管理義務,要求介入調查。還可起訴山姆違約或侵權,要求返還貨款并賠償損失。若發現張某涉嫌詐騙,可同步向公安機關報案,推動刑事立案。最后,盡早委托專業人員如律師介入協助維權。
瀟湘晨報辣椒財經記者李軒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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