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和我叔是一起喝酒、打牌的伙計(朋友),沒曾想兩人酒后因口角,對方用刀將我叔捅成重傷。如今,法院判決,刑事、民事均有結果,可對方既沒有履行民事判決,也沒有承擔刑事責任。”近日,河南濮陽張先生向華商報大風新聞反映說。
捅成重傷——
男子與同村數名朋友約飯飲酒,后提議打牌
喊牌友時發生爭執,被對方捅傷右臂、腹部
張先生家住河南省濮陽市農村。2024年5月22日,他接到了親戚的電話,稱自己時年56歲的叔叔張某青,因在59歲的張某刺家中與其發生口角,雙方產生肢體沖突。沖突過程中,張某刺用水果刀將張某青腹部、手臂、右臂捅傷。
談及這場沖突,張先生覺得很意外。他解釋道,張某刺和其叔叔家相距50米左右,鄰里關系還可以,“事發當天上午,他和幾個同村人,幫我叔收了麥子。”他們一起去同村一戶人家吃飯,他叔買了燒雞、兩箱啤酒等。12時許,他們開始喝酒,一直到下午2時許,各自回家后。
“飯后,我叔叫吃飯的人一起打撲克,因為張某刺先回了,他便去叫人。”張先生說,前往張某刺家中,“他飯間罵我叔比較難聽,我叔便給他說,讓他以后別罵這么難聽,不料兩人便吵了起來。”雙方開始推搡。后來,張某刺拿起水果刀刺向他叔,“我叔往外走,被他追刺。最終,我叔右臂被捅了一刀,腹部被捅了一刀,手因為握住刀刃而受傷。”
張某青腹部傷情構成重傷二級
據當天參與飯局的另一位村民說,現場六七個人喝了兩瓶白酒,“每人大約不到4兩。”期間,張某青和張某刺也沒發生什么矛盾,“張某刺比張某青長一輩,兩人愛罵著玩,說笑話,張某刺說張某青厲害點,張某青有點煩。”
正當防衛?——
來家中打人系因他在喝酒期間罵了對方
對方拿锨拍人,故他持刀捅人系正當防衛
對于張先生的說法,張某刺辯解道,當天下午,他幫張某青賣完麥子后,他們一起去同村某村民家吃飯。吃飯的幾人平日里關系不錯,都喜歡瞎開玩笑,“喝酒時具體說什么話,我不記得了,大概喝了半斤酒就先回家,脫衣睡覺了。”張某青來敲門,說他在酒桌上對其有辱罵,“我給他說好話,他就往我臉上打了三巴掌,我也沒還手。”
“我看情況不對,就往院子里走,張某青又往我胸口打了一拳,我氣不過還了他一拳。”張某刺說,張某青拿院子里的鐵锨往他頭上拍了一下,他便回屋找東西,拿起桌子上的刀找張某青,“我們倆廝打在一塊。期間,我拿刀捅了他。”“他還拿鋤頭打我,但沒打到。”
“我拿刀捅他是為了自保,是其先拿鐵锨拍我。”張某刺解釋道,兩人平日里沒有矛盾,拿刀是因為對方將他打懵了。他的大腿、小腿、后背都受傷了。
濮陽縣公安局物證鑒定室公鑒(傷檢)【2024】337號鑒定書顯示,張某刺的傷評定為輕微傷。
在法院查明認定的事實證據中,涉事鐵锨把末端處有一處抓握血漬、整個鋤頭把有多處血漬;刀已經被擦拭過。送檢的鋤頭木柄、鐵鍬木柄血樣擦拭物上檢出人血DNA與張某青在D8S1179等基因座基因型相同。
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注意到,認定事實證據中,無鐵鍬上是否有張某刺DNA的信息。
視聽資料——
電話顯示張某青系上門叫張某刺打牌
張某青腹部傷情構成重傷二級
據視聽資料、張某刺家大門附近的監控視頻顯示,5月22日下午3時50分,張某青從胡同另一端走近。51分09秒,走到張某刺家門口打電話說“睡醒沒?”“在恁家門口了”“打撲克了,走吧”。
隨后,大門打開,張某青進入張某刺家中,兩人有交談。53分開始,監控內有較大響聲發出。55分40秒,開始有說話聲,繼而有爭吵、打斗聲。58分45秒,胡同內一婦女聽到聲音進入張某刺家,繼而到胡同內喊人。下午4時,陸續有人到場進入張某刺家,后張某青被二人拉出。
對此,現場一目擊者說,聽到鄰居喊張某刺家有人打架,他便和朋友趕去,看到張某青在大門口往里一點,扶著雜貨架子,肚子流著血、手也在冒血。張某刺站在堂屋門口罵著,手里還拿著一把刀,“我抓緊張某青,走到門口他就站不住了。我聯系親屬送其去醫院,路上他都暈厥了,叫著不說話,送醫后就開始搶救。”
張先生回憶道,叔叔的傷勢非常嚴重,在醫院搶救了一夜,撿回了一條命。
張某青在醫院接受治療畫面
根據濮陽縣公安局物證鑒定室公鑒(傷檢)【2024】331號鑒定書顯示,張某青腹部損傷評定為重傷二級;右手、右上肢損傷評定均為輕微傷。另據法醫學分析意見顯示,張某青右手功能輕微喪失。
法院判決——
張某刺犯故意傷害罪,不構成正當防衛
刑期四年六個月,民事賠償6.8萬余元
張先生說,起初,他們打算諒解張某刺,因為對方和他叔是關系比較好的鄰居,“我叔畢竟命救過來了,想著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張某刺及其家人在事發后,從未找他們道歉、和談,“對方一直堅稱,自己是正當防衛。后來,他還總說風涼話,我們最終決定走司法程序。”
男子上門叫鄉鄰打撲克起沖突被捅成重傷
2024年12月25日,濮陽縣法院出具的《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顯示,張某刺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對于辯稱其是在被害人張某青毆打自己時,出于防衛目的隨手拿起水果刀進行反抗,不構成故意傷害罪的意見。
經查,綜合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有關病歷、鑒定意見、現場勘驗、檢查筆錄、現場附近視頻監控等證據,能夠證實張某刺給張某青打開大門,張某青進入張某刺家中后,二人發生言語沖突進而引起廝打,在廝打過程中,張某刺用水果刀將張某青腹部、手部、右臂捅傷,也能證明張某青拿鐵锨及鋤頭時,手部已經受傷,即其系手部受傷后才拿起鐵锨、鋤頭反擊的事實。
在案證據之間可以相互印證,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能夠認定張某刺不符合正當防衛的構成要件……判決如下:
張某刺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賠償張某青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交通費等共計68666.09元。
執行困難——
刑事判決因張某刺身體原因難以執行
民事賠償也遲遲沒有到位
“張某刺沒有選擇上訴,可法院的刑事判決、民事判決均難以執行。”張先生無奈道,在報案前期,張某刺因高血壓、心臟病等被取保候審,看守所出具了《不予收押情況說明書》。
4月7日下午,張某刺在接受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采訪時,也對此表示肯定,對于法院查明的事實,他不認可,稱自己系被對方追上門毆打,他在正當防衛,但他沒有提起上訴,稱因為沒錢請律師。
張先生說,“過年前,張某刺賠償了2萬元,但后續的賠償拒不履行。”3月前后,張某刺家賣了玉米,但仍稱沒有錢,“我找法院執行局,執行局始終沒有履行。”“判決后,張某刺的刑事責任也無法追究,原因是看守所不予收押,因此無法向監獄移交。”
張先生與濮陽縣法院執行局工作人員3月底的錄音顯示,已經將張某刺送外地體檢,體檢結果還未出來,“結果決定是否收監。”關于買玉米后,法院未執行問題,工作人員表示沒聽說張某刺賣玉米一事,“等張某刺被刑事收監后,每月會有工資,會執行到張某青的賬戶。”“先考慮把張某刺送監,多部門在跟進這件事。”
另一名縣法院工作人員說,“鑒定還沒出來呢,出來結果才知道結果。”“民事執行你去問問執行局。”“張某刺體檢結果出來后,還需專家論證,根據身體狀況評估,判斷是否符合收監要求。”
相關方回應——
警方:心臟病、肺病、高血壓嚴重,不適合收押
法院:等待重新鑒定結果
“張某刺3月份還在田間干農活、開三輪車,顯然有生活自理能力,也沒聽說有病危通知書,怎么就不符合收監標準呢?”張先生不解道。
根據一名民警的錄音顯示,民警解釋道,張某刺高血壓病三級、慢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三級,頻發性心早搏,先天性心臟病等。
4月7日,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聯系到濮陽縣公安局一名工作人員,他表示,張某刺患有嚴重的心臟病、肺病、高血壓,因此不符合看守所的收押條件,“我們專門在指定的醫院進行了鑒定,顯示不適合收押。”“這人走兩步路都喘。”
“如今正在重新鑒定中,大約過了一兩周了,結果還沒出來。”該民警解釋道,張某刺和張某青是鄰居關系,兩人原本關系很好。事發當天,張某刺幫助張某青去賣糧食,事后他們一起喝酒,結果發生了此事,“賠償的事我們協調了幾次,張某刺的身體確實不符合收押條件。”“如果二次鑒定結果出來,張某刺不符合收監條件,估計就得監外執行。”
同日,濮陽縣法院的主審法官韓某表示,已經給張某刺進行重新鑒定,目前鑒定結論未出具,暫時無法判斷其是否具備收監條件。
縣法院執行局工作人員說,民事賠償已經執行到位了2萬元。關于張某刺3月份售賣玉米,后始終未執行一事,對方說,“你等我一會沒事了,再跟你聯系。”
律師說法——
重大疾病的暫予監外執行有嚴格法律認定程序
北京澤亨律師事務所胡磊律師表示,普通人所說的“不收監”,專業定義是“暫予監外執行”。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的規定,暫予監外執行是指對于被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因符合法定情形,通過法定程序,暫時將監禁刑變更為非監禁刑的刑罰執行變更方法。
“根據該條規定,適用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范圍有明確界定,即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以及生活不能自理且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最高法、最高檢、司法部等部門又對上述三種適用條件作了非常明確的細化規定,必須經過法定程序才能實現監外執行。”
胡磊指出,最高法、最高檢以及其他四部委在2023年5月發布了《關于進一步規范暫予監外執行工作的意見》,再次規范了暫予監外執行工作。除了對不同階段決定對罪犯執行暫予監外執行的機構進行了細化、明確,還對包括高血壓、心臟病等常見疾病的暫予監外執行條件作了十分明確的劃分。例如,高血壓病必須達到Ⅲ期,且血壓持續≥180/110mmHg ,同時還需伴有心、腦、腎等靶器官損害;心臟病必須是風濕性心臟病、冠狀動脈粥樣硬化性心臟病等器質性心臟病,并且伴有器質性心臟病所致的多發性多源性期前收縮、心房纖顫、二度以上的房室傳導阻滯等心律失常癥狀。“具體疾病指征在公開發布的《保外就醫嚴重疾病范圍》中均有明確表述,相關診斷結論需要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醫院的兩名副高以上醫師作出,還得附上三個月內的客觀檢查依據,比如心電圖、胸片等。”
胡磊認為,“如果從生活難以自理的條件來看,張某刺可能尚未達到相應的暫予監外執行標準。然而,許多疾病不能通過肉眼觀察或單純看能否勞動來判斷。如果當地司法機關能提供其患有《保外就醫嚴重疾病范圍》內疾病的證明,且經過合法程序決定,那么張某刺的暫予監外執行就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胡磊律師強調,近年來,暫予監外執行一直是司法監督工作的重點領域,相關部門在該領域的操作十分謹慎。同時,監外執行并不等同于不執行。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對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依法實行社區矯正,由其居住地的社區矯正機構負責執行。
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 張鵬康 編輯 劉夢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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