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劉巖
近年來,隨著高層建筑逐漸老化,一些外墻面年久失修,導致外墻材料脫落砸傷行人或車輛的事故逐漸增多,直接威脅到了公眾“頭頂上的安全”。若行人不幸被外墻脫落的材料砸傷,責任該由誰來承擔?近日,長春市綠園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物件脫落、墜落損害責任糾紛。
2024年2月,譚某在路過一處教師公寓時,因墻皮脫落被砸傷。受傷后,譚某前往醫院就醫,診斷為左橈骨遠端骨折,左肩關節軟組織損傷、左肩袖損傷,肩峰撞擊綜合征。經查,脫落墻皮的房屋所有權人為A學校和B學校,負責維護該房屋的物業管理公司為A學校。譚某認為,兩所學校作為建筑物的所有權人以及管理人,應對譚某受傷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因雙方就賠償事宜協商未果,譚某將兩所學校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A學校、B學校共同賠償譚某醫療費、護理費、營養費等各項經濟損失27505.49元。
庭審中,A學校辯稱,脫落的不是原樓體建筑,是附加上的外墻保溫工程,責任應該由該工程的發包方和施工方承擔。B學校辯稱,對此事毫不知情。
法院審理認為,譚某在經過某學校教師公寓時,因墻皮脫落導致受傷。從房產檔案館出具的案涉樓房申報材料中可以看出,申報表中記載的申報人為A學校和B學校、分戶匯總表中記載的權利人為A學校和B學校、房屋分套建筑面積計算成果表中記載的產權人為A學校和B學校、B學校于2019年4月3日提交的申請書中亦要求確認該教師住宅樓的實際開發主體為A學校和B學校,以上證據足以證明案涉住宅樓的所有權人和管理人為A學校和B學校。庭審中,A學校和B學校均辯稱案涉房屋已辦理獨立產權,其不是實際產權人,但除其本人陳述外無相關證據予以佐證,故對其該項抗辯不予采信。A學校和B學校作為該建筑物的所有權人以及管理人,應當負有維修、養護、管理和維護以及警示義務,其沒有盡到維護和管理的義務,亦沒有舉證證明自己沒有過錯,故應對譚某產生的合理費用承擔賠償責任。經法院認定,譚某產生的各項費用共計22656.98元,應由A學校和B學校共同承擔。
綜上,法院判決A學校、B學校立即賠償譚某各項費用共計22656.98元;駁回譚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初審:劉巖
復審:韓蕊
終審:姚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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