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葉東杭 廣東金橋百信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律師
近期在辦理一宗數十人被捕的網絡詐騙案件,該案由粵瓊兩省公安合辦,目前案件已經移送審查起訴,從檢察院拷貝回來的案卷有百余卷,閱卷、證據審查工作量極大。
萬事開頭難,刑事律師就像是愚公,在這如山的案卷中篩選、搬運有用信息。面對如山的案卷,閱卷、摘卷如何下手,成了辯護律師要面臨的大問題,本篇文章是我們團隊在摘卷過程中的一些心得體會及經驗分享,與大家交流。
01
理解摘卷的目的和意義
在與律師助理培訓時,我常說“律師工作的職業化”,就是從任務完成導向轉為目的實現導向,我們做一件事情并不是因為《操作手冊》中有這么個規定,而是因為做這一件事情能夠實現某些特定的目的,達到某些效果,因而才會去實施。
這個道理在摘卷工作中也一樣,無論是《刑事訴訟法》,還是律師辦理刑事案件的指引,都沒有規定刑事律師辦案過程中一定要摘卷(或是以什么形式產出摘卷成果)。但是,如果不能對“摘卷的目的”有一個準確的認識,那么便不可能在摘卷這個工作環節中順利取得好的成果與效用。
我認為,刑事案件摘卷有以下幾個目的:
1.了解偵查機關的取證情況:了解偵查機關對客觀證據的取證情況,判斷案件證據是否確鑿(酒精測試?體液測試?毒品提???)
2.核實嫌疑人供述真實性:核對被害人對律師所作陳述的真實性,是否存在有所保留、隱瞞甚至欺騙的情形,有無出現被害人在供述中未準確陳述的情況?
3.交叉比對言辭證據,把握分歧點:團伙犯罪案件中,嫌疑人之間的供述記憶存在分歧。閱卷時,就特定事項審查嫌疑人之間的言辭證據,了解各嫌疑人對哪些事實存在共識,哪些事實存在分歧;
4.審查書證、物證指控事實的關聯性:關注書證、物證與案件事實的連接點,即“這個證據與待證事實有什么關聯”,從關聯的強度、內容來判斷書證、物證的可采納性;
5.為質證工作提供素材:閱卷不是看小說、看劇本,而是一種對在案證據的審查、審視。閱卷工作和質證活動不可分離,辦案人員在閱卷過程中往往也會帶有質證的思維。
閱卷的根本目的,在于通過對證據的審查,直接、全面地獲得案件事實及取證信息,為辯護思路、方案的制定和執行提供支持。如果不能實現這個目的,閱卷便是低效的、低價值的。
02
通讀起訴意見書、涉案人員筆錄,
了解基本案情
上文講了閱卷的目的,并鼓勵大家以“是否實現閱卷目的”來判斷閱卷工作的質量,那么,閱卷的第一步,應該如何去做呢?不同的律師有不同的操作習慣,有的律師會直接開始對證據進行實體審查,并開始摘卷。
我認為這種做法是不合適的。 對于集團 性犯罪案件 而言,案卷量往往都不小,少則十余卷,多 則 幾十 卷 、 上 百卷,不先讀讀 材料、 起 訴 意 見書就直接上手去摘 ,容易陷入“趕工”陷阱(即盲目地追求進度,而不注重工作目的 )。
基于集團性犯罪案件涉及人數、犯罪事實眾多的特征,我的建議是:先通讀起訴意見書和主要人員的筆錄,增強對案件事實的掌握,再開展下一步的閱卷、摘卷工作。
與大家預想的不一樣,閱卷工作本身是一個高強度、低趣味的工作,如果拿到一份案卷后直接上手對證據進行摘取、審查,往往缺乏對全案基本事實的掌握,忽視證據與事實、證據與證據之間的聯系,因而無法實現摘卷的目的。
起訴意見書怎么看?簡單來說,就是關注嫌疑人 人數、個人信息、案件移送單位、強制措施采取時間、方式、記錄、指控犯罪事實及結論、主要證據、指控罪名、嫌疑人對犯罪指控的態度、起訴意見書作出時間、隨案移送卷宗數量、扣押物品情況等。
通過對起訴意見書的研讀,可以初步了解公安機關的指控信息和初步定性結論,除此之外,也能夠產生一些對案情的分析和疑問,接下來才是帶著這些分析和疑問去摘錄案卷。
在讀完起訴意見書之后,應基于起訴意見書中對指控事實的陳述,讀一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證人證言,原因在于,起訴意見書只是表明了偵查機關的偵查結論,但這個結論是否準確、是否正確,還需要打個問號。因此,應當根據閱讀起訴意見書時心中產生的一些疑問,翻找案卷中的一些重要材料,如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
犯罪嫌疑人作為親歷犯罪事實的人,其所作供述在初步閱卷過程中,仍然有很高的效用:一來,若其供述屬實,那么陳述本身便可直接指明全案事實細節;二來,若其供述不屬實,則可通過會見進行核實,或對比案卷收錄的客觀證據予以比對得知。當然,實踐中,律師在閱卷前大多也通過看守所會見與嫌疑人進行過接觸,對案件事實有初步的了解,但考慮到多人犯罪案件中,律師無法在偵查階段及時了解其他同案嫌疑人的供述(或指證),因此在閱卷開始時盡快查閱所有嫌疑人的供述情況,對了解全案情況將起到極大作用。
03
結構性摘卷,
摸清楚案卷的證據結構和核心證據位置
關于結構性摘卷,我在文章《》中已經對操作過程進行了詳細的闡述,大家可以直接跳轉該文。
辦理集團犯罪案件中,常常容易遇到“不記得某一個證據在哪一個案卷里頭”。在一些案件里,檢察院案件管理中心會比較“貼心”的幫忙編排順序,譬如根據所在卷主要調查嫌疑人的名字來命名案卷,這種情況下,一般每個人會有至少兩本卷,如“張三a、張三b”,一般來說a卷是訴訟文書卷,內容主要為“張三”這個人從被捕,到被羈押的所有手續文書(甚至有的還會包含起訴意見書),而b卷往往是關于“張三”這個人的訴訟證據卷,常見內容有張三的供述、張三的辨認、張三所持物品的清單、張三手機的聊天記錄等等。
但是,也有不少的案卷并不會以嫌疑人的名字進行命名,而僅僅是以數字進行編排,這些數字編排有時候還會不規律性地隨機插入,如:“1、2、3、3(2)、4、5、6、7、7(2)、7(3)……”,這種情況下,很多辯護律師拿到案卷之后就會一團糟,出現“不知從何下手”的情況。
事實上,團伙犯罪案件摘卷的第一步,首當其沖的是摸清楚案卷的整體結構,如:本案有多少名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主要集中在哪幾卷?證人證言主要集中在哪幾卷?以此來實現初步掌握證據分布的目的。
實踐中,我往往會用文字的形式對證據分布進行記錄,這種方法在我們團隊中被稱之為結構性摘卷。結構性摘卷的本質是制作證據索引,幫助律師了解證據在案卷中所處的位置,了解全案的證據架構,對實體性的摘卷工作有很大的幫助。因此,我們一般會將結構性摘卷放在整體摘卷工作的開頭。
結構性摘卷不僅僅是對證據進行形式審查、簡單排序、位置定位,還需要關注證據之間的排列邏輯——這一點需要大家自己摸索感悟。
04
了解罪名的構成要件
及常見的證據類型
了解罪名的構成要件以及常見的證據類型,有助于我們對在案證據的結構和內容有一個初步的判斷。關于罪名的構成要件,本文不展開講解,但對于常見的證據類型作以下解析:
我們先以嫌疑人人數往往較少的醉駕型危險駕駛罪為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規定“【危險駕駛罪】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且《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GB19522-2024)規定“醉酒駕車的血液酒精含量閾值為≥80mg/mL”,由此可見,醉駕型危險駕駛罪的核心是“醉酒”,據以認定犯罪成立的核心證據便是(血液內)酒精含量檢測報告,律師的質證也將重點圍繞著這個證據進行——若該證據并未采集,或該證據采集存在瑕疵,那么極有可能無法指控入罪;此外,若該證據內容對嫌疑人有利,如血液內酒精含量較低,甚至低于追訴標準,那么律師也應當及時注意到相關信息并加以有效利用。
以可能出現多人涉案的強奸罪案件為例。在強奸案中,辦案律師必須清晰的了解強奸行為的本質是“采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違背女性意愿,與其發生性關系”,通過該本質提煉出強奸犯罪的關鍵點是手段(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被害人主觀(違背意愿)、行為(發生性關系)。基于這些論述犯罪成立的關鍵點,我們不難看出,指控強奸罪(既遂),必須有證據證明手段、被害人主觀、行為與犯罪構成要件的符合,譬如:被害人被撕裂的衣物、身上的傷痕、嫌疑人身上因掙扎而產生的痕跡等,都可以作為“違背被害人意愿”的證據;而使用過的避孕套、公安機關對體液的采集(及鑒定)、法醫對被害人處女膜完整與否的檢查,都可以作為“是否發生性關系”的證據。
需要注意的是,《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三款將“二人以上輪奸”納入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的適用范圍,因此在“輪奸”案件中,辯護律師應當首先了解“輪奸”的定義。當然,司法實踐中存在許多“非典型”輪奸,如“后來加入”“事后撿漏”“一人未遂”等,如果不能準確把握“輪奸”的限定,便有可能適用法定加重不當而導致罪責刑不相適應。因此,律師在辦理相關案件時,首先要明確“輪奸”的定義,在此基礎上尋找“是否有證據證明具有共同強奸且輪流奸淫的犯意聯絡”“是否有證據可證明存在另起犯意實施奸淫行為的事實”“是否有證據可證明多名行為人之間有沒有對其他人的強奸行為起幫助作用”等。
最后,我們以涉案人數較多、案情相對復雜的集資詐騙罪為例。集資詐騙罪相比于上面提到的危險駕駛罪、強奸罪而言,涉及犯罪嫌疑人人數往往更多,指控事實(信息)也更多,往往涉及多個事實,還涉及行為模式、詐騙數額、非法所得數額等信息,因此對該罪的成功指控,必然離不開對“項目宣發”模式的供述(如公司老板、高管、代理、員工的供述)、書面材料、被害人的陳述等。
除此之外,集資詐騙罪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區別,在事實認定的司法實踐中并非涇渭分明,因此在案證據必然存在犯罪嫌疑人對非法占有目的的供述與辯解,并且極大可能存在可證明項目本身是否真實存在、集資款項是否真實用于項目的客觀證據。最后,集資詐騙罪是數額犯罪,因此對犯罪嫌疑人的指控必然離不開對詐騙數額和違法所得數額的調查,因此將會有數量龐大的結算記錄以及由司法鑒定機構出具的審計鑒定意見。
05
言詞證據的審查是重點,
可以了解不同人視角下的案件事實
閱卷的過程中,審查言詞證據會是最為重要的一個工作環節,這是因為,一方面而言,言詞證據的作出主體較多,有嫌疑人(及另案處理的同案人員)、被害人、證人,信息密度較高;另一方面而言,一個刑事案件的言詞證據往往能夠直觀的描繪出案件的具體事實,即便個別陳述者未如實陳述,審查言詞證據也能非常迅速的獲知事實陳述的分歧,鎖定矛盾點。
在通讀起訴意見書和言辭證據后,辯護律師已經初步掌握了案件的主要事實、指控罪名,以及主要的言詞證據內容。那么,接下來,辯護律師便首先要關注一個問題:各嫌疑人、被害人、證人對主要指控事實的陳述有沒有分歧?分歧在哪里?——我們稱之為“提煉分歧”,至于沒有分歧的“共識事實”,則可暫時放在一邊。
比如,在某集資詐騙案中,全案嫌疑人有二十余人,分成多個案件起訴處理。在該案中,不同的嫌疑人基于不同的崗位視角和內心認知,對“涉案項目是否有實際經營”“公司決策權力結構”等事實有著不同的認識和陳述,這些問題不僅直接影響了罪名的適用,也影響著主、從犯的認定,甚至影響了部分嫌疑人應對多少集資數額負責。因此,在審查言詞證據時,應當先將存在分歧的事實提煉出來,比對不同人員對該問題的陳述,以便得出傾向性意見。
關于言詞證據的摘錄,便需要提及詳略得當這四個字。這四個字是我在當授薪律師的時師傅教給我的,但到底怎樣摘卷才是“詳略得當”,卻讓我思索了很多年——過于詳細的摘錄,跟“照抄案卷”沒有區別,而且起不到效果,而隨意省略信息,容易使得重要的案件事實被忽視,以至于我們在以摘卷筆錄作為素材進行下一步辯護工作時出現問題。
我自己的做法是,把握需要關注的言詞證據內容的要點,將一句話,轉換成由多個關鍵詞簡單連接成的句子,詳于關鍵詞,略于口語、贅述,以此方為詳略得當。
除了對字句審查、摘錄外,詳略得當更體現在對完整內容摘錄的“取舍”中。實踐當中,我們發現,訊問筆錄當中詳細訊問的部分未必是重要的信息,而重要的信息有時候反而沒有被詳細訊問,那么我們在進行摘卷的過程中,需要注意進行區分處理。
譬如在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中,核心事實是向第三方購買、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那么我們對案卷信息的摘錄便應該著重圍繞于虛開專票一事進行,而外圍公司的經營情況、非涉案公司的組織架構雖然可能會在審訊中被提及,但是與核心案情關聯不大的部分,可以考慮予以省略;再比如說代理企業實際控制人的團伙犯罪案件中,除非事先了解不同的實控人對企業的管理領域各有側重,否則不需要花太多的筆墨放在企業人事結構上——因為無論人事結構如何設計,作為企業實控人一般都要對全部犯罪事實負責,且大概率被認定為主犯。
06
對物證、書證的審查,
應關注與言詞證據是否印證
在辦理多人案件中,容易遇到這樣一種情形:犯罪嫌疑人人數眾多且對基本案件事實的陳述分歧極大(往往是相互指證對方是主導犯罪行為進行的主犯或積極參與人員),我們在審查這種言詞證據,乃至后期質證時往往會十分痛苦——因為每個人說的都不同,沒有辦法對真實性作出判斷。這個時候,隊伍正、書證審查的重要性便凸顯出來了。
針對書證和物證的審查,相對來說精神損耗會比審查言詞證據小一些,原因在于,言詞證據雖然信息更加豐滿、對案件的證明更加直觀,但嫌疑人、證人、被害人可能會基于各種各樣的原因選擇性陳述對自己有利的事實,往往會被質疑真實性,而物證、書證的真實性與證據的證明力往往比言詞證據更高,且數量上而言往往也比 言詞證據更少,因此審查工作相對而言會相對省力。
針對物證和書證的審查,應首先關注取證行為的合法性與形式的合法性:尤其應當關注物證、書證的提取時間、提取地點、提取方式、提取人員、見證人員、保存方式等,同時要檢查是否有與提取行為相配套的勘驗、搜查手續。當前雖程序辯護逐漸式微,然而相對于延遲證據而言,對物證、書證取證合法性的審查、質證成功率,仍然不可忽視。
在審查取證合法性后,律師應當著眼于這兩項證據與案件事實的連接點,即“這個證據與待證事實有什么關聯”,從關聯的強度、內容來判斷可采納性。譬如,故意殺人案中被查獲的車輛,要搞清楚與本案的關系到底是“駕車撞人致死”還是“殺人后轉移尸體的工具”,以此再開展“車上有無撞擊痕跡”或者“尸體藏于車尾箱還是后座”的討論。
在涉及犯罪嫌疑人較多的團伙犯罪中,為避免證據滅失,辦案人員習慣在進行住所搜查時,對與案件可能有關的所有物品、文件材料一并扣押帶回,每個嫌疑人都有“內容豐富”的扣押清單,并附上每一件物品、材料的照片及內容——這也意味著,并非所有隨案移送的證據都有其證明意義。因此,辯護律師在辦理類似案件的過程中,一定要注意標注每一個嫌疑人有什么物品、文件被扣押,以此做好區分,并從這些物品、文件中篩查出可能對定罪量刑有所影響的部分,再對其證據資格、證明能力及證據三性進行審查。
以毒品犯罪為例。毒品犯罪的搜證有一個常見現象,那就是如果偵查人員未起獲與供述對應數量、種類的毒品作為物證,則很有可能無法對相關犯罪事實予以成功定罪——也即,毒品犯罪的控罪高度依賴于毒品作為物證的提取。而在販毒集團犯罪案件中,不同犯罪嫌疑人涉及毒品數額可能各不相同,所作陳述也可能各不相同,因此在審查起獲毒品時,要重點觀察每個毒品的起獲地點、外在形態、包裝方式、克重等信息,以此與不同的嫌疑人鏈接上。
以近期辦理的某團伙詐騙案為例,十余名犯罪嫌疑人對犯意提起、犯罪行為主導、利益分配的陳述不同,如果僅僅立足于言詞證據進行審查與質證,最后只會淪為“XX的供述不具有真實性”但又說不出不真實的依據何在的無效質證。為此,我跟同事總結出10條與本案定罪量刑、主從犯認定有明確關聯的爭議事實問題,帶著這些問題去審查旁證,以此尋找能論述我方嫌疑人有利事實的更有力思路。
07
不必在意摘卷的格式,
一切以務實、好用為目的
摘卷筆錄要寫成什么格式,是我執業以來一直在思考的問題。最開始的時候我是使用alpha的證據摘錄系統來摘的,因為里面有個功能是可以直接將pdf中的文字轉化出來的功能,省得辛辛苦苦敲鍵盤,而且這個系統還能一鍵生成摘卷筆錄,使得摘卷的工作量降低了很多。
但是,在使用該系統后期我發現,該摘卷方法有不適應之處,主要存在以下幾點:1.直接轉化文字雖然便捷且工作量降低,但是容易使得辯護律師的思考降低,致使摘卷容易流于形式;2.自動生成的word版本摘卷大綱格式上不太符合個體閱卷習慣。總的來說,就是alpha這個證據系統的功能是非常好的,但是與我自己的使用習慣不太適配,因此最后便棄用了。(補充一句,alpha的檢索功能非常強大,除了偶爾有卡頓之外,幾乎沒有短板,以至于alpha現在對我來說最大的功能用途就是檢索)。
目前我的摘卷方式、格式相對還是比較傳統(或者說原始),就是將一份卷宗根據證據情況進行劃分,摘卷筆錄上每一個自然段用于摘錄每一個證據中的重點。
在查閱、摘錄團伙犯罪案卷時,有以下幾個注意事項:1.要讓報告發揮出信息提煉、證據位置定位的作用,不可讓摘卷報告流于形式;2.避免摘卷報告篇幅過長,證據內容摘錄時要注意剔除干擾項;3.做好標題分級,使得摘卷報告呈現較強的結構性,以便后期使用;4.盡可能集中完整的時間進行摘錄,不要用碎片化的時間開展摘卷工作。
當然,除了上述注意事項外,還有一些其他的閱卷經驗,比如我曾經在講座中提到過一宗販賣毒品罪(無罪)、一宗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宣告緩刑)的經驗,由于篇幅原因,不對這兩個案子進行展開介紹,只放ppt頁面。
需要強調的是,每個人有各自習慣的閱卷、摘卷方式,無所謂對錯之分,關鍵在于你期待的閱卷、摘卷目的能否實現,而這個問題,需要在大量案件辦理過程中,反復去測試和試驗。
(本文完結)
葉東杭
廣東金橋百信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律師、刑事部副主任,高校法學院證據法學課程校外導師。從業期間,葉東杭律師主攻信息網絡犯罪、經濟犯罪、稅務犯罪辯護,每年經辦大量刑事案件,擁有豐富的信息網絡犯罪、稅務犯罪辯護經驗,曾在經辦的多個案件中取得不起訴(無罪)、無強制措施釋放(無罪)、緩刑、勝訴、二審改判勝訴等成果及偵查階段取保候審、不批捕取保候審的階段性成果。為更好地實現刑事辯護專業化,為客戶提供更優質的刑事辯護服務,自2023年1月1日起,葉東杭律師只承接、承辦刑事犯罪辯護業務、企業刑事合規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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