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宜春法院
曹某某尋釁滋事案
——信息網絡空間中尋釁滋事罪的司法認定
——入庫編號2024-05-1-269-001
關鍵詞:刑事 尋釁滋事罪 信息網絡 尋釁滋事
基本案情
2022年11月下旬,被告人曹某某為增加個人自媒體賬號的流量、知名度以及獲取直播打賞帶來的經濟利益,通過發布抖音作品、直播互動等方式編造“胡鑫宇事件是自導自演”“孩子在他(曹某某)手上”等虛假信息,其中在抖音發布了96個涉胡鑫宇事件視頻,編造胡鑫宇事件虛假信息的作品有23個,共計有21597點贊、16912評論、2850收藏。2023年2月2日,江西省、市、縣三級聯合工作專班就胡鑫宇事件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胡鑫宇事件調查情況,認定胡鑫宇系自縊死亡。為進一步提高個人自媒體關注度及網絡直播帶來的經濟利益,曹某某繼續炒作胡鑫宇事件,在其抖音、快手賬號編造“胡鑫宇事件是一個劇本,家屬是演員”“胡鑫宇及其家屬被公安機關抓起來了”“胡鑫宇還活著、尸體是假的、尸體不是胡鑫宇”等虛假信息,通過上傳作品和直播方式進行散布。新聞發布會后,曹某某通過抖音、快手平臺散布涉及胡鑫宇事件的虛假信息作品數共計13個,該13個虛假信息作品被點贊9291次,被轉發1830次,被瀏覽53322次,被評論11261次。2023年2月15日至3月20日期間,曹某某在快手平臺就胡鑫宇事件直播111場,其中71場直播涉及編造胡鑫宇事件虛假信息,直播時最高在線人數達千余人,粉絲頻繁打賞。自2022年11月直播胡鑫宇事件以來,曹某某通過4個抖音賬戶、2個快手賬戶直播獲利近5萬元,其中2個快手賬戶在2023年2月3日至4月期間的直播收入共計3.9476萬元。
被告人曹某某通過網絡編造、散布胡鑫宇事件的虛假信息在互聯網被大量傳播、擴散,嚴重混淆、誤導了廣大群眾對胡鑫宇事件真相的認識,部分粉絲在官方發布會之后仍然相信曹某某編造的內容并對官方發布的胡鑫宇事件調查結果的真實性提出質疑,也有部分網友在曹某某快手上傳的造謠胡鑫宇事件相關作品下面發表評論對曹某某觀點表示贊同,或被其言論帶偏,或借此起哄鬧事,嚴重影響政府公信力。同時,曹某某通過網絡編造、散布胡鑫宇事件虛假信息的行為也引發大量網民的不滿,部分網民頻繁向公安機關、網信等部門投訴舉報。公安機關采取相關措施對曹某某進行阻止勸誡,但曹某某依然在網絡上造謠生事,嚴重破壞了有關部門對網絡的管理秩序,造成了線上線下公共秩序的嚴重混亂。
江西省宜豐縣人民法院于2023年11月13日作出(2023)贛0924刑初134號刑事判決:被告人曹某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宣判后,沒有上訴、抗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被告人曹某某編造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布,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依法應予處罰。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曹某某犯尋釁滋事罪罪名成立。
裁判要旨
行為人編造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布,依據信息網絡的性質、所受影響的范圍與程度等因素,綜合判斷認定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關聯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93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 <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5條第2款
一審:江西省宜豐縣人民法院(2023)贛0924刑初134號刑事判決(2023年11月13日)
編寫人:宜豐縣人民法院 甘鳳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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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最高人民法院
編輯:歐陽容言
編審:冷璐
監制:陳明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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