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交通事故后,經認定對方全責但對方拒賠,車主能否請求保險公司先行墊付車輛維修費,再由保險公司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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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黃某某駕駛的汽車與陳某駕駛的汽車相撞,發生交通事故,經交警認定黃某某對此次交通事故負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后,陳某對涉案車輛進行維修并定損,與黃某某溝通后其拒絕參加定損、賠付。陳某依照保險合同向自己投保的保險公司進行理賠,保險公司在支付車輛損失賠償款5678元后,依法獲得代位求償權。之后,保險公司以保險人代位求償糾紛為由將黃某某訴至法院。
裁判思路
本案中,原告保險公司在對陳某的車輛損失進行保險賠付后,依照《保險合同約定》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規定,代位行使對被告黃某某財產損害賠償請求權,符合法律規定,應當予以支持。
裁判結果
承辦法官受理該案后,發現事實清楚,權利明晰,遂主持雙方進行調解。經法院調解,保險公司和黃某某自愿達成和解協議,黃某某同意于2025年3月28日前一次性支付賠償保險金5678元,保險公司放棄本案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是指當保險標的遭受保險事故造成的損失,依法應當由第三者承擔賠償責任時,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后,依法享有的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簡言之,就是在遇到應由對方負責的保險事故,如果對方保險公司拒賠或者投保額不足、肇事逃逸、沒有能力賠償等,受損方可要求自己投保的保險公司先行賠付,然后由保險公司負責向對方追償。
司法實踐中對于代位求償權運用,一般應具備以下條件:首先,被保險人應在保險事故中對第三人享有損失賠償請求權;其次,保險標的損失原因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即保險人負有賠償義務;最后,保險人賠付賠償金。對第三者的賠償請求權在保險人賠付賠償金的同時轉移給保險人,并且這種轉移是基于法律規定,不需要被保險人授權或第三人同意。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六十條第一款: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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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覃海云
編 | 童 瑤
審 | 林俊臣
簽 | 徐毅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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