賓陽法院 圖片來源:賓陽印象
許多健身愛好者為了追求更好的健身效果,會選擇在健身房請專業教練進行指導。作為會員,如果指定的教練中途離職,能否解除合同并退還剩余的課時費呢,讓我們通過以下案例來一探究竟~
01
案情簡介
AI圖源 賓陽印象
小麗因認可張教練的授課效果,在好好健身房(化名)購買了3個月9000元的私教課,約定由張教練為小麗提供私教服務。課程期間,張教練因個人原因離職,無法繼續為小麗提供服務。由于課時未授課完畢,好好健身房遂與小麗協商,先后安排兩位新的私教提供授課服務,小麗體驗后提出異議,稱未能達到原教練的授課效果,要求解除協議并退還剩余費用。好好健身房稱教練辭職屬于正常人事變動,已完成更換教練的義務,且部分合同已超履行期限,拒絕退費。小麗遂將好好健身房訴至法院,要求解除雙方服務合同并由好好健身房退還剩余課程費6000元。
02
法院審理
經審理查明,截至張教練離職前,小麗的課程皆由張教練授課。法院認為,小麗與好好健身房簽約時明確要求指定張教練擔任其私教,應認定雙方存在“以特定教練為履約條件”的合意;其次,私教服務的合同具有較強的人身屬性,且本案中雙方締約合同的基礎系基于對特定教練的信賴,不宜強制履行剩余合同內容。健身房單方制定的“有權更換私教”的格式條款實質上是為健身房變更其義務內容提供便利,系排除了會員的主要權利,屬于無效格式條款。因健身房未能提供符合約定條件的私教課程服務,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小麗可行使合同解除權。
最終,法院判決解除雙方簽訂的私教協議,健身房退還小麗剩余的6000元私教課程費用。判決后,原、被告均未上訴,該案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03
法官提醒
謹慎對待“格式合同”,維護健身繳費者的合法權益。
1.消費者在進行日常消費、與健身機構簽訂合同時,應詳細閱讀合同內容,對于不明確的條款應及時要求健身機構予以說明,特別注意合同中的格式條款,確保這些條款不會過度免除商家責任,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
2.在消費過程中,保管好合同以及相關的付款憑證、約課記錄、聊天記錄,以便發生糾紛時能更好地維護自己的權益。
04
關聯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 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
第四百九十七條第一款第二、第三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格式條款無效:(二)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三)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排除對方主要權利。
第五百六十五條 當事人一方依法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通知載明債務人在一定期限內不履行債務則合同自動解除,債務人在該期限內未履行債務的,合同自通知載明的期限屆滿時解除。對方對解除合同有異議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均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行為的效力。
當事人一方未通知對方,直接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張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該主張的,合同自起訴狀副本或者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對方時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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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責編:東東
▍內容審核:誠誠
▍內容來源:賓陽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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