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委托法律公司代理勞動糾紛訴訟,因律師缺席庭審導致案件被撤訴,能否要求退還代理費用?近日,江南區法院依法審結了這起訴訟、仲裁、人民調解代理合同糾紛案件,最終法院判令被告退還原告法律服務費1000元。
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李女士與A醫院發生勞資糾紛,因不服勞動爭議仲裁結果,遂委托B法律咨詢公司代理訴訟,雙方簽訂《法律服務合同》。合同約定,李女士委托B法律咨詢公司承辦其與A醫院勞動爭議案件二審階段的法律服務。隨后,李女士通過微信掃碼向該法律咨詢公司支付1000元,并備注委托起訴費用。
2024年1月,李女士丈夫收到傳票后告知該公司工作人員開庭時間,并詢問是否需要本人出庭,該公司答復已委托律師全權代理。然而,案件一審開庭時卻無人出庭,導致受理法院按撤訴處理。李女士認為該公司違約行為嚴重損害了自己的合法權益,遂向江南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該法律咨詢公司退回支付的律師費1000元。
庭審中,被告B法律咨詢公司辯稱,原、被告簽訂的合同約定的是提供案件二審的法律服務,雙方并未對案件一審階段簽訂法律服務合同,被告不存在合同義務,亦無違約行為,因此,不應退回1000元。
法院判決
江南區法院經審理認為:《法律服務合同》系原、被告的真實意思表示,合同內容沒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同合法有效。法院認為,雖然在該合同中約定的是原告委托被告解決原告二審階段的法律服務,但是《法律服務合同》是被告提供的,與被告相比,原告不具備專業的法律知識,按照一般理解,原告委托被告的事項應解釋為原告因與A醫院的勞動爭議,不服仲裁裁決書起訴到法院,被告為此提供法律服務,而不應僅限于二審階段。這與合同簽訂前,原告的丈夫與被告法人在微信中的磋商內容相互印證。訴爭事實發生后,原告丈夫微信與被告法人溝通時,被告法人對于被告為原告不服仲裁裁決書起訴至法院提供法律服務亦無異議。故法院對被告該項主張不予采納,被告應依約履行義務。
原告委托被告提供法律服務的案件,原告已將開庭時間告知被告并詢問原告本人應否到庭應訴,被告亦明確回復原告是否到庭沒有關系,由律師全權辦理。然而一審開庭時,被告未通知律師到庭,導致因原告方缺席,法院按撤訴處理。被告未依約履行《法律服務合同》義務,未盡到認真負責以保護原告合法權益的違約行為造成原告損害,被告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簽訂《法律服務合同》當日,原告通過微信掃碼向被告支付1000元,備注委托起訴費用。法院認為,因原、被告約定被告提供的是法律服務,被告亦非律師事務所,被告提供的是代原告委托律師,故該費用應為法律服務費用。原告向被告支付了法律服務費用,被告未依約履行合同導致案件按撤訴處理,原告要求被告退回法律服務費用1000元,于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
最終,法院判決被告法律咨詢公司退回原告李女士法律服務費1000元。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法官說法
近年來,隨著人民群眾對法律服務的需求日益增長,法律咨詢公司、法務公司等機構如雨后春筍般涌現,并以法律服務供給者身份進入法律服務市場。法官在此提醒,有些“法律咨詢公司、法務公司”等機構并非律師事務所,聘請律師時,可選擇正規法律途徑,如需法律幫助,可通過司法部“中國法律服務網”、各地法律援助中心或律師協會官網查詢正規律師及機構。正規法律服務需簽訂書面合同,收費透明并開具發票。
來源:江南區法院
作者:劉媛媛 趙苑彤
編輯:桂小雯
校對:余躍
初審:伍彬
復審:王玉梅
終審:卓曉陽
有態度 | 更權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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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網站:南寧法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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