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后
被拖欠的工資該如何要回?
打工人的經濟補償該如何算?
本期以案釋法,關注欠薪問題
教你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權益
案件回顧
2021年10月,小王(化名)進入A公司,擔任該公司某項目資料員。自2022年6月起,A公司就沒有按時向小王發放工資。2022年8月,小王向A公司提交辭職報告,10月1日離職并完成交接工作。然而離職后,A公司也未向小王支付拖欠的工資,一直拖欠其2022年6月至9月四個月的工資,共計40000元。
由于討薪無果,2023年8月,小王向麗江市玉龍縣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A公司立即向他支付拖欠的工資40000元,并支付經濟補償金10000元。
法院判決
針對上述案例,讀本君咨詢了云南天外天(麗江)律師事務所的張金慧律師,張律師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七條規定:“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本案中小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與A公司之間的勞動合同,有權要求A公司支付經濟補償。
最后,經麗江市玉龍縣仲裁委員會裁決A公司向小王支付拖欠的工資40000元,并向小王支付經濟補償10000元。
律師釋法
張律師提示,如果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簽訂了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中有約定由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社保的,在發生勞動爭議時,會認定雙方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如果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在發生勞動爭議時,如果有證據證明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確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如果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雙倍工資。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關系,雙方是勞動關系,不是民事法律關系。勞動者依法享有勞動權利,承擔勞動義務。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各項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
同時提醒廣大勞動者在外出務工時,務必保存好勞動合同或者入職申請表、打卡記錄、加班記錄、工資表等憑證,以便發生勞動爭議時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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