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生活中,一方為了家庭的和諧與穩定,往往需要承擔更多的家務勞動,如撫養子女、照顧老人等。這些付出在婚姻存續期間可能被忽視,但在離婚時,法律是否能夠給予應有的認可和補償呢?
一、愛情長跑的終點,從相戀到婚姻的破裂
何先生和馮女士于2003年經人介紹相識,不久后便確定了戀愛關系。2003年12月,他們登記結婚,開始了共同的生活。
婚后他們一起創辦了一家機械配件加工部,雖然規模不大,但卻是他們共同努力的結果。2006年8月,他們第一個孩子,一個可愛的小公主出生了,給這個小家庭帶來了無盡的歡樂。7年后,又生育了一個兒子,更是讓這個家庭充滿了生機。
天有不測風云,人有旦夕禍福。2015年,一場意想不到的車禍將這原本祥和的家庭生活撕開了一道裂縫。這次事故不僅給何先生的身體帶來了創傷,也給他們的婚姻帶來了陰影。雙方家庭因為交通事故費用問題,發生了爭執,甚至爆發了肢體沖突。原本陽光開朗的何先生,開始變得沉默寡言,與馮女士之間的交流越來越少。那一年的下半年,何先生決定離家,這一走,便是多年未歸。
何先生離家后,馮女士獨自承擔起了撫養、照料兩個孩子的重任,她的生活變得異常艱難。每天,她都在忙碌中度過,既要照顧孩子,又要處理家庭的瑣事。她的付出,沒有得到何先生的理解和支持。2020年,馮女士曾試圖通過村委會調解,向何先生索要孩子的撫養費,但何先生只支付了3000元,之后便再無音訊。
二、法庭上的無奈與心酸,妻子的訴求與丈夫的回應
2024年,何先生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要求結束這段已經名存實亡的婚姻。馮女士在法庭上表示,她同意離婚,但要求何先生支付經濟補償。她指出,自何先生離家后對子女不聞不問,兩個孩子一直隨著她生活,由她撫養、照顧,自己在婚姻中承擔了更多的家庭義務。何先生在法庭上表示其曾經也托親戚給過女兒的撫養費用兩萬元,以后愿意承擔兒子的撫養費每月1000元直至孩子年滿十八周歲,并同意支付女兒上大學的學業相關費用每月500元直至女兒年滿二十三周歲。但不同意支付馮女士要求的經濟補償,何先生認為在婚姻存續期間,馮女士撫養子女是法定的義務,無權另行要求經濟補償。
在法庭上,馮女士回憶起自己在婚姻中的付出,自己多年來為了家庭和孩子,放棄了自我學習提升的機會,現在年齡也大了,很難在工作上有進一步的發展。她覺得自己的付出沒有得到應有的回報,希望法院能夠支持她的請求。
三、婚姻的鏡子,責任與反思
法院經審理認為,夫妻感情是婚姻存續的基礎。原、被告婚后因家庭矛盾分居多年,被告在法庭上亦同意與原告離婚,夫妻感情已徹底破裂,符合離婚的條件。關于婚生子撫養問題,法院根據婚生子的本人意愿,結合婚生子當前的生活狀況及年齡等特征,確定婚生子隨馮女士生活,何先生每月支付撫養費1400元直至婚生子年滿十八周歲時止。婚生女已成年,但仍在大學就讀,何先生自愿每月支付學業相關費用500元至其年滿二十三周歲時止,與法無悖,法院予以照準。
關于馮女士主張的家務補償問題,法院認為,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夫妻雙方應共同承擔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本案中,原、被告雙方因家庭糾紛產生矛盾自2015年下半年分居至今,分居后婚生女、婚生子均隨被告生活,被告因撫育子女負擔了較多的家庭義務,有權向原告請求補償。法院綜合考慮原、被告婚后分居時間、撫育子女情況、被告在家務勞動中付出的情況及當地生活水平等因素,酌情確定由原告向被告支付經濟補償40000元。
承辦法官表示,婚姻是兩個人的共同生活,家務勞動是維持家庭和諧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婚姻關系中,一方的付出應當得到另一方的認可和尊重。當婚姻走到盡頭時,法律通過家務補償制度,保障了承擔較多家庭義務的一方的合法權益。
法官寄語
在家庭生活中,受社會觀念和家庭角色的影響,常常有一方會更多地承擔起家務勞動的重擔。她們為了撫養孩子、照顧老人、支持配偶的工作,做出了巨大的犧牲。她們放棄了自己職業發展的機會,全身心地投入到家庭中,卻往往在婚姻存續期間缺乏經濟收入,甚至收入遠低于丈夫。當婚姻走到盡頭,她們的權益卻常常得不到應有的保障。
然而,民法典的實施明確規定了離婚經濟補償制度,這一制度不僅適用于夫妻分別財產制的家庭,也適用于夫妻共同財產制的家庭。這意味著,無論家庭的財產制度如何,只要一方在家庭生活中付出了較多的勞務,離婚時都有權請求家務補償。法律的這一規定,肯定了家務勞動的價值,有助于樹立公平公正的社會理念。
這一制度的實施,充分體現了法律對婚姻保障的完善,越來越人性化。它提醒我們,無論是賺錢養家還是料理家務,每一種付出都值得尊重。當婚姻關系結束時,法律為那些在家庭中付出更多的一方提供了保障,確保他們的權益得到應有的尊重和補償。
文稿 少家庭
排版 蒼 菲
審核 肖夢琪
海陵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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