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熊錦秋
導語
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監管將迎來新的“緊箍咒”。其中,改變募集資金用途、使用超募資金等情形,除了由董事會依法作出決議、保薦機構發表明確意見外,須提交股東會審議,上市公司應當及時披露相關信息。如何在強化募集資金專款專用的剛性約束力、進一步保障投資者利益的同時,兼顧企業經營實際需要,有待在實踐中進一步觀察
中國證監會1月17日就《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監管規則(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規則》)公開征求意見,著力加強上市公司募集資金安全性和使用規范性,提升募集資金使用效率。《規則》聚焦嚴格監管募集資金,無疑是進一步推動提高上市公司質量的實招,筆者建議對募集資金專款專用方面強化剛性約束力。
此前有些企業為了達到上市目的,不管是否缺錢,就隨意編些IPO募投項目,公開招股募資。而有些已經上市的企業,也存在隨意編個項目在市場募資的情形。資金到手之后,原來擬投入的項目是否落實不再重要,重要的是錢被種種騰挪手段用于其他項目,或補流(補充流動資金),或償債,甚至被實控人等占用。補流又有不少提法,比如臨時補流、暫時補流、永久補流等,目前暫時閑置的募集資金可用于臨時補充流動資金,超募資金可用于永久補流或者歸還銀行貸款。現實中,上市公司出現過臨時補流卻無法按期向募集資金專戶歸還等尷尬現象。
按照《規則》要求,上市公司募集資金應當專款專用,原則上應當用于主營業務;募集資金應存放于專項賬戶,上市公司應與保薦機構、存放募集資金的商業銀行簽訂三方監管協議。上市公司募集資金應當按照招股說明書或者其他公開發行募集文件所列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變用途。這些規定體現的導向無疑是非常正確的。
而根據《規則》第七條,經董事會依法決議、保薦機構發表明確意見、提交股東會審議,上市公司可以改變募集資金用途。第十二條規定,上市公司可將暫時閑置的募集資金臨時用于補充流動資金。
上市公司在股票發行文件中,會對本次募集資金使用進行可行性分析,股票發行審核、注冊部門會對發行申請文件進行審核。誠然,從股票發行申請到審核注冊通過,其中可能會經歷較長一段時間,項目不排除面臨較大的市場形勢變化,但這些都難以作為上市公司可以改變募資投向使用的理由,否則,上述項目可行性分析,相關部門的審核、注冊,就成了形式主義的東西,投資者投資決策賴以遵循的相關信披也失去了意義。有關方面完全可以通過提高股票發行審核注冊效率、實行快速審核機制等來解決這個問題。同時,如果公開發行募集文件披露募資用于某些特定項目(未披露補流、償債項目),此時募集資金(包括超募資金)理應專款專用,不能改變用途,包括不能用于已披露募投項目之外的其他項目,也不能用于補流或者償債,否則資金實際使用將與募集文件中的信披不符,甚至存在構成虛假陳述的可能。
證券市場極度強調信息披露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上市公司如果改變募集資金投向,或是對信披真實性等要求的系統性違背,理應不允許發生。因此,確保募投項目的真實性,是當前A股市場重點需要解決的一個大課題。對募集資金使用、管理、監管等規則的設計,無須復雜,簡單易行即可,這樣就具有較強的實操性、管用性。建議強化募投資金專款專用的剛性約束力,募投項目預計無法在原定期限內完成的可以延期一年,募投項目結束募集資金仍有剩余的,上市公司應全部回購注銷,若由此導致股權分布不符合規定等情形,則按規定退市。
值得一提的是,《規則》第十三條第一款及《規則》的修訂說明明確,超募資金應當用于在建項目及新項目、回購本公司股份并依法注銷,不得用于補充流動資金和償還銀行借款。但令人困惑的是,第十三條第三款又規定,上市公司使用超募資金進行現金管理或者臨時補充流動資金的,應當在同一批次的募投項目整體結項前實施。但愿,這僅僅是第十三條第一款與第三款的表述沖突,在正式發布施行的規則中會調整過來。
另外,目前募集資金專戶實行上市公司、保薦機構、商業銀行三方監管模式,筆者建議證券交易所也應加入進來,實行四方監管。如此一來,交易所可加強對募資實時流向的監管,一旦出現異常可及時發出問詢函,防止資金被不當使用。
「READ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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