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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2023年10月18日上午,張某某、王某某(夫妻關系)通過手機上的監控錄像發現其飼養于樓區門頭房前的4只狗崽于10月17日晚被鄰居趙某某6歲兒子抱走,雙方通過微信溝通未果。2023年10月18日20時許,在該門頭房前,張某某與酒后至此的趙某某父子相遇,張某某因飼養的小狗丟失問題,詢問趙某某之子,趙某某以張某某的行為嚇著孩子為由先動手拍打趙某某面部,后兩人發生爭執繼而互相毆打。經鑒定,張某某左眼眶周腫脹、左眼上瞼稍青紫,之損傷為輕微傷;趙某某右前額部多處小片狀擦挫傷、紅腫,之損傷為輕微傷。公安機關組織張某某、趙某某進行治安調解,雙方未達成和解。
2023年10月20日,張某某之妻王某某到周村區北郊鎮派出所報案。當日,該所將此案作為行政案件予以受案。公安機關履行調查取證、委托鑒定、審批等相關程序后,于2023年12月26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決定給予張某某行政拘留五日并處罰款300元的行政處罰,對趙某某給予行政拘留六日并處罰款300元的行政處罰。張某某不服該行政處罰,提起行政復議,后不服行政復議決定,遂向淄博市周村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公安機關對涉嫌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人實施治安處罰必須在違法事實清楚、主要證據充分的基礎上,依據治安管理法律法規,根據違法行為人的行為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作出相應的治安處罰決定。結合本案雙方當事人的訴辯主張,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一是公安機關認定的張某某毆打趙某某的違法事實是否成立;二是公安機關作出被訴處罰決定的處罰幅度是否適當。
關于焦點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根據該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是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違法行為人應受到相應的治安管理處罰。但受害人為了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行為,也有可能造成傷害他人身體的后果。公安部制定的《公安機關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有關問題的解釋(二)》中規定,關于制止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法律責任問題中,為了免受正在進行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侵害而采取的制止違法侵害行為,不屬于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但對事先挑撥、故意挑逗他人對自己進行侵害,然后以制止違法侵害為名對他人加以侵害的行為,以及互相斗毆的行為,應當予以治安管理處罰。該規定實際上是對正當防衛在治安管理處罰中的運用,即受害人為了制止正在進行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而傷害了違法行為人,只要不是事先挑撥、故意挑逗他人對自己進行傷害,且傷害在必要限度內,受害人的傷害行為即屬于正當防衛,不應受到治安管理處罰。故公安機關在對相關當事人進行處罰時,不能僅看損害后果,還應當綜合考慮案件的形成原因和損害發生的過程。本案中,張某某因飼養的小狗丟失問題詢問趙某某幼子,趙某某認為張某某的行為嚇著其孩子,為此引發本案。張某某辯解其實施的行為系正當防衛,雖然趙某某先動手實施了拍打行為,但沒有證據證明在張某某努力避免沖突的情況下,趙某某仍繼續侵害,而是雙方發生爭執后均未冷靜處理,進而導致肢體沖突,張某某認可其用拳擊打趙某某頭部,張某某的行為超出了制止違法侵害的目的,不具有必要性及正當性,并非正當防衛,雙方屬于互相斗毆的行為。對于張某某的該項主張不予支持。
關于焦點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條第二款規定,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第六條規定,實施行政處罰,糾正違法行為,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行政處罰應遵循過罰相當原則,行政處罰所適用的處罰種類和處罰幅度要與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適應。本案中,在案證據顯示趙某某以嚇著孩子為由先拍打張某某頭部,才進而導致后續的肢體沖突相互打斗,趙某某在本次糾紛中過錯程度重于張某某。綜合考慮主客觀因素、本次糾紛產生的原因及責任、具體情境、手段強度、損害后果等,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對趙某某給予行政拘留六日并處罰款300元的行政處罰,從輕給予張某某行政拘留五日并處罰款300元的行政處罰,處罰幅度并無不當,沒有違反過罰相當原則。
綜上,張某某請求撤銷行政處罰決定的訴訟請求不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之規定,判決如下:駁回原告張某某的訴訟請求。法院宣判后,雙方均未提起上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說法
正當防衛是指為了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不法侵害而對正在實施不法侵害的人采取的制止行為,正當防衛是公民對不法侵害及時進行自我救濟的權利。我國民事、刑事領域都對正當防衛做了明確規定。
在治安執法領域,雖沒有明確規定正當防衛,但根據公安部制定的《公安機關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有關問題的解釋(二)》中規定,為了免受正在進行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侵害而采取的制止違法侵害行為,不屬于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但對事先挑撥、故意挑逗他人對自己進行侵害,然后以制止違法侵害為名對他人加以侵害的行為,以及互相斗毆的行為,應當予以治安管理處罰。該規定實際上是對正當防衛在治安管理處罰中的運用,即受害人為了制止正在進行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而傷害了違法行為人,只要不是事先挑撥、故意挑逗他人對自己進行傷害,且傷害在必要限度內,受害人的傷害行為即屬于正當防衛,不應受到治安管理處罰。
認定某個行為屬于正當防衛,要符合以下五個方面的構成要件,一是存在不法侵害。根據《正當防衛指導意見》第5條,不法侵害既包括侵害生命、健康權利的行為,也包括侵害人身自由、公司財產等權利的行為;既包括犯罪行為,也包括違法行為。只要有不法侵害發生,就可以實施正當防衛。二是不法侵害正在進行。表現為不法侵害已經發生且尚未結束,具有現實的緊迫性和危險性。如果不法侵害行為尚未發生或已經結束,則不能進行假想防衛。三是必須針對不法侵害人。只有針對不法侵害人實施的防衛行為,才能達到制止、阻卻不法侵害行為持續發生的目的,故正當防衛必須針對不法侵害實施人實施,不能對與侵害無關的第三者。四是主觀上具有防衛意圖。因遭受不法侵害而進行防衛的人,必須認識到不法侵害正在發生,出于保護合法權益免受非法侵害而采取防衛行為。如果事先挑撥、故意挑逗他人對自己進行傷害,然后以制止不法侵害為名對他人實施侵害,則不屬于正當防衛。五是防衛沒有超過必要的限度。防衛行為給不法侵害人造成的損害是有效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須的,防衛的強度和損害結果與不法侵害行為的強度和損害結果基本相當。防衛與不法侵害相差懸殊明顯過當,或者防衛明顯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重大損失,是防衛過當,應當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是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違法行為人應受到相應的治安管理處罰。本案中,張某某因飼養的小狗丟失問題詢問趙某某幼子,趙某某認為張某某的行為嚇著其孩子,雙方發生爭執進而引發本案。張某某辯解其實施的行為系正當防衛,雖然趙某某先動手實施了拍打行為,但沒有證據證明在張某某努力避免沖突的情況下,趙某某仍繼續侵害,而是雙方發生爭執后均未冷靜處理,進而導致肢體沖突,張某某認可其用拳擊打趙某某頭部,張某某的行為超出了制止違法侵害的目的,不具有必要性及正當性,并非正當防衛,雙方屬于互相斗毆的行為。正當防衛與相互斗毆具有外觀上的相似性,準確區分二者,要堅持主客觀相統一原則,要綜合考慮案發起因、對沖突升級是否有過錯、是否使用或者準備使用兇器、是否采用明顯不相當的暴力等客觀情節,準確判斷行為人的主觀意圖和行為性質。因瑣事發生爭執,行為人超出了制止違法侵害的目的,其行為不具有必要性及正當性,不應當認定為正當防衛,屬于互相斗毆的行為,故應綜合考慮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根據過罰相當原則予以處罰。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請被告履行法定職責或者給付義務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來源:山東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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