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處罰?:王某其,男,漢族,1963年某?某?出 ?,居?身份證號340103xxxxxxxx3014,住址安徽省合肥某某某,安徽王某其律 師 事 務 所 主 任 、 專 職 律 師 , 執 業 證 號 13401199310653984。
根據相關單位來函,本機關于2024年12?27?對王某其涉嫌以其他不正當?式影響依法辦理案件?為予以?案調查。
現已查明,2023年10?以來,王某其違規披露、散布本?在辦案過程中獲悉的有關案件重要信息、證據材料,對本?正在辦理的都某某受賄、利?影響?受賄罪和張某、顧某、任某某開設賭場罪案件進?歪曲、不實、有誤導性的宣傳,詆毀有關辦案機關和?作?員聲譽,影響 依法辦理案件。
以上事實有調查筆錄、公證?書、外單位 函件、?絡截圖、錄屏等證據予以證實。
2025年3?3?,本機關向王某其送達了《?政處罰事 先告知書》(合司罰告〔2025〕1號),告知王某其擬作出的?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其依法享 有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王某其于2025年3?10 ?申請聽證,本機關于2025年3?21?依法舉?聽證會。
本機關認為,王某其以上?為違反了《中華??共和 國律師法》第四?條第五項、《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為處罰辦法》第?四條第三項、《律師執業管理辦法》第 三??條第四項之規定。依據《中華??共和國律師法》 第四?九條第?款第?項,《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為 處罰辦法》第三??條第三款、《律師執業管理辦法》第 五?三條第?款之規定,決定給予王某其停?執業9個?的?政處罰。
本處罰決定?送達之?起?效,王某其應當??政處罰決定?效后,將律師執業證書繳存合肥市蜀?區司法局,直?處罰期限屆滿。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收到本決定之?起60?內 向合肥市??政府或安徽省司法廳申請?政復議,或6個?內向合肥市廬陽區??法院提起?政訴訟。申請?政復議 或提起?政訴訟期間,?政處罰不停?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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