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ST寧科公告因2022年年報存在虛假記載,未按規定及時披露重大事件、提供對外擔保未履行決策程序和信披義務等問題,被寧夏證監局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此外,上交所對公司及相關責任人也分別予以公開譴責、通報批評,并認定公司實控人虞建明不適合擔任上市公司董監高。
來源:攝圖網
*ST寧科因財務造假、未及時披露重大事件遭行政處罰
2025年4月4日,寧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簡稱:*ST寧科;證券代碼:600165.SH)公告公司和實控人虞建明于4月3日收到寧夏證監局下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寧證監處罰字[2025]2號)。
該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2022年,*ST寧科通過其控股子公司寧夏中科生物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科新材),虛增2022年營業收入7659.41萬元,虛增利潤總額7722.20萬元,分別占當期營業收入和利潤總額的11.25%和46.59%,導致上市公司2022年年報存在虛假記載。
*ST寧科實控人虞建明,組織、指使中科新材實施造假行為;時任*ST寧科董事長、兼任中科新材董事長黃海粟,直接主持公司生產、產品檢化驗、菌種管理工作,知悉并放任中科新材造假行為;時任公司和中科新材總經理陳瑞,負責公司日常生產經營和管理,在明知其總經理職責被架空等異常情況下,對公司2022年年度報告簽署保證意見,未勤勉盡責;*ST寧科財務總監董春香,對控股子公司中科新材財務管理不到位,在上市公司2022年年報中直接采用控股子公司財務數據。這4名責任人都是對*ST寧科2022年年報虛假記載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ST寧科財務部部長、中科新材財務總監范昌盛,知悉并參與中科新材造假行為,明知財務數據不真實,仍向公司提供虛假財務報表,并以會計機構負責人的身份在公司2022年年報中聲明保證年報中財務報告的真實、準確、完整;鄭杰、韓昆山雖未在上市公司任職,但其聽從虞建明的指使分別具體組織、參與實施了中科新材財務造假行為。上述3名責任人都是*ST寧科2022年年報虛假記載違法行為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此外,*ST寧科還涉嫌存在“未按規定及時披露重大事件”的違法行為。
截至2022年12月9日,中科新材、*ST寧科控股子公司寧夏華輝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輝環保)與德運新企業管理咨詢(樂清)合伙企業(有限合伙)(以下簡稱:德運新)合計借款余額1.08億元。截至2023年9月14日,中科新材、華輝環保與德運新合計借款余額6426萬元。但上市公司直到2024年9月26日才披露上述重大債務信息。
2024年2月7日,中科新材完成當前批次產品包裝入庫后進入停產狀態,但*ST寧科遲至2024年9月26日才披露上述子公司主要業務陷入停頓的重大信息。
時任*ST寧科和中科新材董事長吳江明、公司財務總監董春香、時任公司董秘張寶林,知悉重大債務事項但未保證在規定期限內披露;時任上市公司和中科新材總經理陳瑞,知悉重大債務及中科新材停產事項,但未保證在規定期限內披露。上述4名相關責任人,未勤勉盡責,都是對*ST寧科上述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據此,寧夏證監局對*ST寧科、虞建明、黃海粟、陳瑞、董春香、鄭杰、韓昆山、范昌盛、吳江明、張寶林都給予警告,并對其處以金額從30萬元至550萬元不等的罰款。
虞建明作為*ST寧科實控人,組織、指使公司下屬控股子公司虛增營業收入和利潤,導致公司2022年年報存在虛假記載,違法情節較為嚴重,被寧夏證監局采取6年市場禁入措施。
又因提供對外擔保未履行決策程序和信披義務被出具警示函
同日,*ST寧科披露收到寧夏證監局下發的對公司及相關責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監督管理措施的決定書(寧證監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5]5號)。
據該決定書,2022年1月25日,*ST寧科與廣東南粵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棠支行(以下簡稱:南粵銀行)簽訂《最高額質押合同》,以持有中科新材49%的股權做質押,為南粵銀行與廣東鴻俊投資有限公司之間在2019年10月17日至2022年10月16日期間不超過4.87億元的貸款提供擔保,并在2022年1月26日完成了股權出質登記手續。公司就擔保事項未履行審議決策程序、未及時履行臨時信息披露義務,在2022年年報中也未披露,直到2024年12月7日才以臨時公告的形式補充披露。
董事長(代行董秘)胡春海、總經理祝燦庭、時任董事長黃海粟、時任董事長吳江明、時任總經理陳瑞、時任董事會秘書張寶林未勤勉盡責,對上述違規事項負有主要責任。
由此寧夏證監局決定對*ST寧科、黃海粟、吳江明、胡春海、陳瑞、祝燦庭、張寶林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還遭上交所紀律處分
2025年4月2日,因上述寧夏證監局出具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和《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上海證券交易所在官網對*ST寧科及11名相關責任人發布《紀律處分決定書》([2025]71號)。
因上述*ST寧科2022年年報存在虛假記載、未按規定及時披露重大債務和提供對外擔保未履行決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等三大問題,上交所對上市公司、實控人虞建明、控股股東上海中能企業發展(集團)有限公司時任財務總監鄭杰、黃海粟、吳江明、陳瑞、董春香、張寶林、范昌盛、韓昆山予以公開譴責,對胡春海、祝燦庭予以通報批評,并公開認定虞建明6年內不適合擔任上市公司董監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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