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積金分為職工個人繳存部分和單位繳存部分,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由所在單位每月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但有公司卻把單位繳存的部分直接從員工工資中扣除,勞動者應該如何維權?近日,昆山市人民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小張入職某科技公司后,公司從2015年6月開始為小張繳存住房公積金,“雙邊”公積金均從小張工資中直接扣除。2021年9月起,公司實行發放工資單制度,先通過釘釘系統向員工發送工資確認單,由員工在系統上簽字確認后再發放工資。
2023年2月,小張與某科技公司就工資問題發生爭議,小張向公司發送書面通知要求解除勞動關系,并申請勞動仲裁。勞動仲裁部門裁決,公司向小張支付其主張的未休年休假工作報酬、部分工資差額,并退還應由公司承擔的2015年6月至2023年2月期間公積金金額27189.72元。某科技公司對裁決中要求向小張退還公積金有異議,故訴至法院,要求判決公司不退還該筆公積金款項。
庭審中,小張表示自己從未使用過公積金,在公司實行發放工資單制度前,并不清楚具體扣款情況。直至雙方產生爭議,其認真核實后,才發現公司一直將應由單位承擔的公積金轉嫁其個人承擔,并在應發工資中扣除。截至2023年2月,其公積金賬戶余額為54379.45元,據此主張某科技公司應返還其中應由公司承擔的一半金額,共計27189.72元。
某科技公司表示,小張的公積金系與公司協商一致后由公司代繳,費用由小張自行支出,工資單中顯示為“代扣”以及“代扣/公積金”的項目就是公司為小張代繳但應由小張自行承擔的公積金費用,小張對此扣款事實明知,每月由小張簽字同意的工資單可印證。
法院經審理認為,2021年9月至12月工資單中僅列明“公積金”,勞動者無從知曉其具體組成;2022年1月至11月工資單中公司對應由其承擔的公積金部分記載為“特別獎/懲/代扣”,勞動者對此不能確切知曉代扣項目為公積金,公司亦未能充分舉證證明與勞動者就公積金費用負擔已達成明確的、協商一致的約定,故公司主張勞動者應知、明知其每月工資中扣除公司應承擔公積金部分且未提異議的意見依據不足,法院不予采信。
其次,《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范圍、對象、數額、方式、期限以及提取、使用、管理、監督等方面均作出了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及勞動者應各自承擔相應的公積金金額,用人單位為職工繳存公積金系其法定義務,繳存的數額和方式亦屬于法律強制性規定,因此用人單位與職工不得通過協商改變繳存方式或者減免繳存義務。無論公司與勞動者是否達成關于公積金費用承擔的協議,都不構成用人單位豁免該法定義務的正當理由。用人單位從員工工資中扣減單位應繳存的公積金,屬于無法定理由扣減工資之情形,理應返還扣減的工資。
最終,法院依法判決某科技公司向小張支付2015年6月至2023年2月期間應由公司承擔的公積金金額共計27189.725元。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判決現已生效。
通訊員 康嘉倩 現代快報/現代+記者 徐曉安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