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片來源于網絡
在大數據時代,個人信息泄露似乎已經成了常態。但有時候個人信息被冒用,莫名其妙成了公司“股東”,被冒用者不但不能從股東身份中獲取利益,反而可能面臨承擔債務、民事糾紛及行政處罰的法律風險。人在工位坐,“升職”天上來,這時該怎么辦?
案情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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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于網絡
2024年8月份,張某偶然得知某公司稅務信息中將其身份證號碼列為該公司投資方身份信息,但其實際從未在任何企業中參與經營,或擔任股東、投資人等。后張某與該公司取得聯系,要求立即變更該信息。經該公司核查,系由于其在辦理稅務登記時錯誤使用原告身份證號碼。張某認為,案涉公司在申報信息時未盡到合理審查的義務,導致其身份證號碼未經授權被錯誤登記,從而給其造成諸多不便,故提出該公司向其賠禮道歉的要求,后雙方協商未果,張某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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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判決被告某公司應承擔賠禮道歉的民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需要獲取他人個人信息的,應當依法取得并確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信息。”第一千條第一款規定:“行為人因侵害人格權承擔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的,應當與行為的具體方式和造成的影響范圍相當。”
本案中,被告某公司未經原告張某同意,在企業稅務信息中使用原告張某的個人信息,并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九條“為公共利益實施新聞報道、輿論監督等行為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體的姓名、名稱、肖像、個人信息等”所規定合理使用的情形,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鑒于被告某公司已申請將原告張某的居民身份證號在稅務機關進行了變更登記,本案中,被告某公司應承擔賠禮道歉的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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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第四條之規定,個人信息是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與已識別或者可識別的自然人有關的各種信息,不包括匿名化處理后的信息。個人信息的處理包括個人信息的收集、存儲、使用、加工、傳輸、提供、公開、刪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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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條之規定:“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需要獲取他人個人信息的,應當依法取得并確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信息。”
法官寄語
1.防止身份盜竊和遭遇詐騙
個人信息的泄露是身份盜竊和詐騙行為的主要誘因。保護個人信息可以防止不法分子利用這些信息進行非法活動,從而避免個人財產和信譽的損失。
2.保護個人財產安全
個人信息往往與銀行賬戶、支付信息和財務記錄等緊密相關。確保這些信息的安全可以防止未經授權的訪問和交易,保護個人財產不受侵犯。
3.維護個人隱私權
個人信息的不當處理和泄露可能導致個人隱私被侵犯,從而影響個人尊嚴和自由。保護個人信息有助于確保個人隱私不受侵犯,維護個人的私密空間和信息自主權。
審 核:郭玉婷
作 者:尤 斌
編 輯:尤乙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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