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是指當事人約定的,為保證債權的實現,由一方在履行前預先向對方給付的一定數量的貨幣或者其他代替物。由于定金是預先交付的,定金的數額在事先也是明確的,因此通過定金罰則的運用可以督促雙方自覺履行,起到擔保作用。
網友咨詢:
交易未達成,定金是否需要雙倍返還?
張震宇律師解答:
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定金約定的方式必須是書面形式,定金約定必須明確。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于或者少于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張震宇律師補充:
違約金是由當事人約定的或法律直接規定的,在一方當事人違約時向另一方當事人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或其他給付。根據規定,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如果合同里同時約定了定金和違約金的,一般要先評估實際損失,如果沒有損失或損失小于定金,就直接主張定金;如果損失大于定金,就要求賠償約定違約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于或者少于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第五百八十七條 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張震宇
男,漢族,1992年6月出生,法學學士。甘肅勇盛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甘肅省破產管理人協會合并破產業務委員會委員。
業務專長:民商事訴訟及非訴訟法律事務、公司、企業法律顧問、破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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