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性裁員是指用人單位由于經營不善等經濟原因,一次性辭退部分勞動者的情形。經濟性裁員仍屬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網友咨詢:
經濟性裁員應注意哪些法律問題?
張震宇律師解答:
(一)有當出現以下四種情況時,用人單位才能進行經濟性裁員: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二)在裁員程序上,企業必須履行三項義務,包括提前說明、聽取意見、向人社部門報備。企業必須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并提供有關生產經營狀況的資料,聽取工會或職工的意見,并聽取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意見,對方案進行修改和完善,企業正式公布裁減人員方案,與被裁減人員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按照有關規定向裁減人員支付經濟補償金,并出具裁減人員證明書。
(三)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張震宇律師補充: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一條 【經濟性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張震宇
男,漢族,1992年6月出生,法學學士。甘肅勇盛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甘肅省破產管理人協會合并破產業務委員會委員。
業務專長:民商事訴訟及非訴訟法律事務、公司、企業法律顧問、破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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