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最高法執監575號“梅某松、江蘇某某農業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執行監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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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企業破產法、企業破產法司法解釋(二)、民訴法解釋等相關規定均將執行程序中止的時間節點明確為破產申請“受理”之時,即破產受理裁定作出時,未轉移所有權的債務人財產均屬于破產財產?!秷剔D破意見》第17條雖規定有“執行法院收到受移送法院受理裁定時”,但其針對的是執行轉破產程序,且對該條的理解還需結合該規定第8條,即執行法院決定移送時應通知所有已知執行法院停止執行,故《執轉破意見》的執行中止時間事實上早于企業破產法第19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受理”時。“按照《執轉破意見》第17條規定,應以執行法院收到受理破產申請裁定文書之日作為認定執行財產為破產財產的時間節點”的主張,系對《執轉破意見》的錯誤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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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事實】
梅某向最高院申訴,請求撤銷江蘇高院(2023)蘇執復106號執行裁定。理由是:一、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案件移送破產審查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執轉破意見》)第17條規定,確定執行財產是否屬于破產財產的時間節點,應以執行法院收到中止執行告知函、受理破產申請裁定等法律文書的時間為準。江蘇高院認為《執轉破意見》第17條僅適用于執轉破情形屬于法律適用錯誤。二、自2020年11月9日至2021年4月12日,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無錫中院)共執行到江蘇某某農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農業公司)對外應收賬款5筆,合計2810234元。其中1077525.9元,不應作為破產財產。2020年11月9日,無錫某甲煙草公司三門峽市公司(以下簡稱某甲煙草公司)執行到款項1077525.9元,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規定》(以下簡稱《案款管理規定》),執行法院應在三十日內完成執行款發放工作。但該款項直到2021年4月9日才發放。因遲延發放執行款項造成的相應后果不應由梅某來承擔。
法院查明:梅某與某農業公司、江蘇某某肥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肥料公司)、江蘇某某環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環科公司)、單某甲、單某乙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無錫中院于2015年10月28日作出(2015)錫民初字第0005號民事判決,判令某肥料公司償還梅某借款本金44640194元及利息,某農業公司等對某肥料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等。
執行過程中,無錫某乙煙草公司昆明市公司(以下簡稱某乙煙草公司)執行到某農業公司應收賬款8451380元,并發放給梅某。對此,某某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管理公司)、上海某某證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證券資管公司)以其對應收賬款享有質押權為由提出執行異議及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江蘇高院對某管理公司、某證券資管公司與梅某、某農業公司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一案,作出(2018)蘇民終638號民事判決,確認某管理公司、某證券資管公司對某農業公司在某乙煙草公司處的7695000元應收賬款享有質押權,有權優先受償。無錫中院于2019年12月3日向梅某發出(2019)蘇02執監27號通知書,要求其將無錫中院向其發放的從某乙煙草公司扣劃的某農業公司應收款中某管理公司、某證券資管公司有優先受償權的5620890.64元返還給某管理公司、某證券資管公司。
2021年1月29日,江蘇省宜興市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宜興法院)作出(2021)蘇0282破申4號民事裁定:受理李某對某農業公司的破產清算申請。并釋明“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河南省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洛陽中院)在執行申請執行人新義順(河南)辦公機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河南某某公司)與被執行人某農業公司加工承攬合同糾紛一案中,首先凍結了某農業公司在某甲煙草公司處的應收賬款。無錫中院于2018年8月30日作出(2018)蘇02民終1143號民事判決,確認河南某某公司已經超額受償1188763.48元,判令該公司向某農業公司予以返還。判決生效后,無錫中院扣劃了河南某某公司超額受償的款項。無錫中院于2020年4月20日函致洛陽中院,請求洛陽中院停止對某農業公司的執行,解除對某農業公司在某甲煙草公司處的應收賬款的凍結,但洛陽中院未予回復。2020年10月27日無錫中院作出(2016)蘇02執365號之八執行裁定,認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三十一條第四項規定,洛陽中院繼續查封已無法律依據,裁定對某農業公司在某甲煙草公司的到期債權1077525.9元予以強制執行。2020年11月9日,無錫中院從某甲煙草公司扣劃1077525.9元至無錫中院執行款賬戶。此后,某甲煙草公司電話告知無錫中院,因無錫中院就案涉款項未與洛陽中院協調一致便強行扣劃,因此其會對無錫中院執行行為提出異議。最終在某甲煙草公司明確不再提出執行異議的情況下,于2021年4月將上述執行款項發放給某管理公司、某證券資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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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結果】
駁回梅某的申訴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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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理由】
最高院認為:本案審查重點是:案涉1077525.9元應否納入被執行人某農業公司的破產財產。
首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以下簡稱企業破產法)第十九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五條的規定,破產申請被人民法院受理后,執行程序應當中止?!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的解釋》第五百一十三條第一款也明確規定,被執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案件的,執行法院應當解除對被執行人財產的保全措施。上述規定均將執行程序中止的時間節點明確為破產申請“受理”之時,即破產受理裁定作出時,未轉移所有權的債務人財產均屬于破產財產。
宜興法院于2021年1月29日作出(2021)蘇0282破申4號民事裁定,受理李某對某農業公司的破產清算申請,并明確“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即自2021年1月29日起,某農業公司已經正式進入破產程序。破產程序旨在對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能清償全部債務的情況下,將債務人的財產納入破產程序統一處理,面向所有債權人依法公平分配。企業破產法第十六條規定,在破產申請受理裁定作出后,債務人對個別債權人的債務清償無效。根據查明事實,無錫中院于2021年4月9日、4月16日、4月23日分別向某證券資管公司、某管理公司發放執行款合計2810234元(包括案涉1077525.9元),均晚于宜興法院受理破產申請裁定作出時間。江蘇高院關于上述款項應作為某農業公司破產財產的認定并無不當。
《執轉破意見》第17條雖規定有“執行法院收到受移送法院受理裁定時”,但其針對的是執行轉破產程序,且對該條的理解還需結合該規定第8條,即執行法院決定移送時應通知所有已知執行法院停止執行,故《執轉破意見》的執行中止時間事實上早于企業破產法第十九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受理”時。梅某關于“按照《執轉破意見》第17條規定,應以執行法院收到受理破產申請裁定文書之日作為認定執行財產為破產財產的時間節點”的主張,系對《執轉破意見》的錯誤理解。
其次,對于案涉1077525.9元應否納入破產財產,梅某主張因無錫中院原因導致執行款遲延發放,因此不應納入破產財產。《案款管理規定》第十條規定,執行人員應當在收到財務部門執行款到賬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執行款發放等工作。有法定情形的,報經執行局局長或主管院領導批準后,可以延緩發放。根據查明的事實,無錫中院雖于2020年11月9日將案涉1077525.9元從某甲煙草公司處強制扣劃至該院,但因該款項的首先凍結法院為洛陽中院,對于該款項的處理需與洛陽中院協調解決,同時某甲煙草公司也明確提出將提出執行異議,無錫中院綜合考慮案涉款項的實際情況并履行審批手續后延期發放案款,符合《案款管理規定》的相關規定。如前所述,破產受理裁定作出時未轉移所有權的債務人財產均屬于破產財產,案涉1077525.9元應納入破產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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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案例】
1.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應當以執行法院收到破產管理人發送的中止執行告知函的時間節點確定相關執行財產是否屬于破產財產
(2020)蘇執監774號“中新房南方集團有限公司管理人與靖江農商銀行等執行監督案”
裁判要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有關債務人財產的保全措施應當解除,執行程序應當中止?!薄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執行案件移送破產審查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17條規定“執行法院收到受移送法院受理裁定時,已通過拍賣程序處置且成交裁定已送達買受人的拍賣財產通過以物抵債償還債務且抵債裁定已送達債權人的抵債財產,已完成轉賬、匯款、現金交付的執行款,因財產所有權已經發生變動,不屬于被執行人的財產,不再移交?!本C合破產法與指導意見的規定,應當以執行法院收到破產管理人發送的中止執行告知函、受理破產裁定等法律文書的時間節點確定相關執行財產是否屬于破產財產,進而決定是否應當執行回轉。
2.河南高院案例:涉債務人執行程序的中止應當以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之日為時間節點,而非是以執行法院收到破產申請受理裁定之日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22)豫民申2660號“玖龍紙業(天津)有限公司、河南華麗紙業包裝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撤銷個別清償行為糾紛民事申請再審審查案”
裁判要旨: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十九條,有關涉債務人執行程序的中止應當以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之日為時間節點,而非是以相關執行法院收到執行破產申請受理裁定之日。2.破產受理后,執行法院已對債務人款項進行扣劃,并轉給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人取得案涉款項是基于人民法院的執行行為,債務人通過提起本案訴訟方式,請求對人民法院的執行行為予以糾正,返還執行款項不當,原審法院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并無不當。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五條規定“破產申請受理后,有關債務人財產的執行程序未依照企業破產法第十九條的規定中止的,采取執行措施的相關單位應當依法予以糾正。依法執行回轉的財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為債務人財產。”債務人可以依據上述規定請求執行法院依法予以糾正,通過執行程序尋求權利的救濟。
3.廣東高院案例:法院受理破產后,執行法院繼續執行行為是否合法不屬于法院受案范圍,管理人應向執行法院申請糾正而非提起訴訟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20)粵民終3262號“廣東開蘭面粉有限公司、新會區古井鎮創品貿易商行與破產有關的糾紛民事二審案”
裁判要旨: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申請后,涉及債務人的執行程序應當中止。但執行法院在執行另案過程中扣劃債務人的銀行存款并向申請執行人發放上述款項。執行法院的執行行為是否合法,不屬于本案受理范圍。如債務人認為執行法院的上述執行行為違法,損害了債務人及其全體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管理人應當向執行法院申請糾正,而非提起本案訴訟。故原審法院不予受理債務人起訴,依據充分,處理正確。
4.廣州中院案例: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申請后,執行法院繼續發放執行款的行為不當,應執行回轉
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粵01執復118號“黃x洪、陳x華、廣州xx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等執行復議審查案”
裁判要旨: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申請后,執行法院仍繼續向申請執行人發放執行款的行為不符合《破產法》第十九條的規定,應當執行回轉,執行法院責令申請執行人退還執行款的行為,是對原執行行為的糾正。
文章來源:泰安市破產管理人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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