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購,簡言之就是找人幫忙購買你需要的商品,這些商品或者尚未在國內上市,或者其價格比當地的劃得來。然后通過快遞發貨或者直接攜帶回來,又或者從國內攜帶商品到國外給別人。近年來,隨著網絡的發展以及人們對個性化商品和優質品牌需求的增加,代購行業呈現出快速發展的趨勢,也成為不少人安身立命的謀生方式。然而,代購在帶來了便利與賺錢商機的同時,但也伴隨著風險。
許某,男,1994年出生。初中畢業后就早早踏入社會,在工廠打了幾年工后,就自己開設了網店,銷賣各種化妝品,生意做得紅紅火火。在村民眼里,他就是一個聰明敢干的人。然而在2023年10月份,一個消息傳來,許某被捕了!
蘇派鋒 潮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法官助理
2021年9月至2022年6月,被告人楊某、許某明知國家對海南離島旅客免稅購物監管的相關規定,為牟取非法利益,雙方達成合作購物意向,由被告人楊某多次利用有償獲得的他人離島免稅購物資格和額度購買海南離島免稅化妝品直郵交付給許某。之后,被告人許某通過自己經營的淘寶網店將海南離島免稅化妝品在國內市場再次銷售牟利。
原來,問題出現在他銷售的代購商品上。
蘇派鋒 潮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法官助理
據許某交代:他是在2020年經朋友介紹認識了做化妝品生意的上海人楊某,之后許某通過微信向她購買化妝品,貨款是通過他本人的支付寶和銀行卡支付給楊某的。他向楊某購買的化妝品中有一部分就是來源于楊某利用海南離島旅客的資格和額度購買的海南免稅化妝品。他購買這些海南免稅化妝品全部都是用來國內二次銷售獲利。
據許某交代,他的代購商品全部來自一名叫楊某的女子。
蘇派鋒 潮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法官助理
一般是楊某發各種免稅店優惠活動和包含化妝品樣品、品種、價格的照片給許某,許某覺得價格合適就直接向楊某下單,下單后楊某會馬上組織人從海南離島免稅店購買,直接從免稅店寄到許某這里。據其交代:他提供了自己的地址和多個收件手機號碼給楊某的原因是他自己知道楊某是在做海南離島免稅套代購生意,所銷售的免稅化妝品都是利用他人離島資格和額度購買的,這樣把地址和電話轉給旅客去填寫,這樣能保證貨是正的。過后他知道海關在嚴厲打擊海南離島免稅走私行為,就沒有再購買海南免稅化妝品在國內二次銷售。所購買的海南化妝品已經被他在淘寶店銷售出去。
許某的供詞得到多名游客的證實。
張某 游客
2021年11月,我、蔡某、王某幾人去海南邊工作邊玩。我的一個朋友楊某,是我去海南的一個地接,不是現實的朋友。她當時問我,我們買不買免稅商品,我說我們不買,她說你們不買的話就幫她買一點,然后她說再幫她找幾個人,然后我登錄她的賬號用我自己的身份信息付款,買的東西和留的地址都是在她的賬號里預留好的,我并不清楚。
王某 游客
2021年11月末左右我去過海南,朋友張某讓我和蔡某幫他的忙,說他有一個朋友托他幫忙,使用我們的額度買一些免稅商品,然后郵寄到指定的地址。我也不認識張某說的人,聽說是個女的。我就只是幫忙,沒有獲取過相應的報酬。收貨地址是按對方要求留的,當時我記得是個廣東潮州的地址。
2023年11月15日,被告人楊某經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后自動到廣西壯族自治區北海市公安局當地派出所投案。
蘇派鋒 潮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法官助理
據楊某交代:她大概是從2016年開始,從日上免稅店直郵開始做,只做化妝品生意,后來慢慢拓寬渠道,大概是在2021年開始接觸到海南離島免稅商品這個渠道,她所收購的所有海南離島免稅渠道化妝品都是賣給了許某一個人,沒有賣給其他人。所銷售化妝品的來源主要是海南離島、海南線上、海南補購、日上線上、絲芙蘭專柜這5個渠道。海南離島免稅就是套用了海南離島旅客的資格和額度購買海南免稅化妝品。楊某知道從代購群購買海南離島免稅品再銷售給許某的行為是違法的,但群里都這么操作,她也就跟著做了,想賺個差價,沒有想到后果這么嚴重。
案發后,楊某主動上繳違法所得20000元,許某主動上繳違法所得40000元。
2024年6月28日,潮州海關緝私分局偵查終結,以許某、楊某涉嫌走私普通貨物罪,移送潮州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蘇派鋒 潮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法官助理
2021年9月至2022年6月,楊某、許某通過上述方式走私海南離島免稅化妝品3955件(套),價值人民幣1474017.11元 經計核,被告人楊某、許某核定偷逃稅款共計463196.89元。
經審查,潮州市人民檢察院在2024年7月26日正式向潮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24年9月11日,潮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本案。
蘇派鋒 潮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法官助理
潮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楊某、許某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組織利用他人離島免稅購物資格和額度分散購買免稅商品后再次銷售牟利,偷逃應繳稅額較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罪,應依法予以懲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下列走私行為,根據本節規定構成犯罪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一)未經海關許可并且未補繳應繳稅額,擅自將批準進口的來料加工、來件裝配、補償貿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設備等保稅貨物,在境內銷售牟利的;(二)未經海關許可并且未補繳應繳稅額,擅自將特定減稅、免稅進口的貨物、物品,在境內銷售牟利的。
蘇派鋒 潮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法官助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第一款:走私普通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在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偷逃應繳稅額較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一)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較大或者一年內曾因走私被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后又走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154并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2024年9月11日,潮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
蘇派鋒 潮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法官助理
被告人楊某在走私普通貨物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應當按照其所組織、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許某在走私普通貨物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輔助作用,是從犯,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楊某、許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均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楊某、許某認罪認罰,均依法予以從寬處罰。被告人楊某、許某主動將違法所得上繳,均酌情從輕處罰。判決如下:一、被告人楊某犯走私普通貨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三萬元。二、被告人許某犯走私普通貨物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四萬元。三、被告人楊某違法所得人民幣二萬元、被告人許某違法所得人民幣四萬元,均由扣押機關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許某、楊某兩人法律意識淡薄,為了蠅頭小利,參與“套代購”違法犯罪行為,最終罪責難逃,受到了應有的懲罰。
蘇派鋒 潮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法官助理
法院在此提醒:組織利用他人離島信息套購免稅商品牟利、以牟利為目的為他人購買免稅品、或者將所購免稅商品在國內市場再次售賣的行為均不合法,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免稅商品據為己有或轉售牟利更是難逃法網的犯罪行為!大家在開心購物之余也要提高警惕,通過正確、正當的方式購買免稅商品,切勿相信網上代購免稅商品的信息以及尋找代購人員套用個人信息的招聘廣告,以免上當受騙、財物兩空。
來源:潮州電視臺
編輯:張蝶 吳柏霖
審校:林修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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