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型糖尿病,不符合合同約定(重疾險)為由拒賠,君審律所四川法院成功獲賠30萬
- 案件背景
君審律所當事人于2020年2月29日通過微信程序投保了ZGRMRS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的"人保壽險無敵寶寶少兒重大疾病保險",保險金額為30萬元。2023年7月,君審律所當事人因"1型糖尿病伴有酮癥酸中毒"在煙臺毓璜頂醫院住院治療,需終身依賴胰島素。君審律所當事人申請理賠后,保險公司以"未滿足合同約定的并發癥條件"為由拒賠。
當事人委托北京君審律師事務所夏越穎律師提起訴訟,要求保險公司支付保險金30萬元。一審法院支持原告訴求后,保險公司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二、爭議焦點
1型糖尿病是否符合合同約定的"重大疾病"定義?
保險公司主張:
合同明確約定需滿足"依賴胰島素180天以上+至少一項嚴重并發癥(如視網膜病變、心臟起搏器植入)";
當事人僅確診1型糖尿病,未出現并發癥。
夏越穎律師代理意見:
并發癥條件違反《健康保險管理辦法》第23條,超出醫學診斷標準(依據《中國1型糖尿病診治指南(2021版)》);
該條款屬于隱性免責條款,但保險公司未履行提示說明義務(未加粗標識);
根據《保險法》第30條,格式條款應作有利于被保險人的解釋。
保險公司是否履行了條款提示說明義務?
保險公司舉證:微信投保流程截圖及回訪記錄,稱已盡說明義務。
夏越穎律師反駁:
未提供具體投保操作軌跡,無法證明爭議條款已展示;
回訪內容泛泛,未針對性說明"并發癥條件";
條款中"并發癥條件"未顯著標識(如加粗)。
三、法院判決及理由
山東省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核心觀點如下:
條款違背醫學標準
根據《健康保險管理辦法》第23條,疾病定義需符合通行醫學標準,保險公司附加的并發癥條件超出1型糖尿病的診斷標準。
免責條款未有效提示說明
保險公司未以顯著方式(如加粗)提示爭議條款,且未能證明已就條款內容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解釋。
保護未成年人權益
要求患者必須出現并發癥才理賠,可能導致治療延誤,違背保險保障初衷和社會公序良俗。
判決結果:
保險公司支付保險金30萬元;
承擔一、二審訴訟費各5800元。
四、案例啟示
保險公司合規要點
疾病定義需與醫學標準一致,避免通過附加條件變相免除責任;
對免責條款需全文顯著標識,并留存說明證據(如投保操作軌跡記錄)。
投保人維權策略
電子投保時截圖保存流程,重點關注條款與醫學標準的差異;
若遭拒賠,可主張:
條款違反《健康保險管理辦法》;
保險公司未盡提示義務(《保險法》第17條)。
律師代理關鍵點
夏越穎律師通過醫學標準對比、電子投保流程瑕疵及條款形式缺陷三方面突破,成功維護當事人權益;
本案再次明確:司法對格式條款的審查趨嚴,傾向于保護被保險人的合理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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