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期,由中國刑法學研究會、上海高院指導,上海一中院與華東政法大學聯合主辦的第二屆,以“刑民交叉案件疑難問題研討”為主題,圍繞刑民交叉案件的界定標準、權利救濟、法律責任、訴訟程序等四個議題展開了充分討論。現將研討內容綜述如下:
目錄
01
議題一:刑民交叉案件的范圍厘定
02
議題二:刑民交叉案件中的權利救濟范圍是否要有所限制
03
議題三:如何分配刑民交叉案件中的法律責任
04
議題四:刑民交叉案件的程序如何銜接
實務界和學術界對于刑民交叉案件的界定標準大體存在以下不同觀點:
刑民交叉案件是指民事和刑事案件涉及“同一事實”,或者在事實上存在關聯的案件,判斷是否屬于刑民交叉案件應以是否屬于“同一法律事實”為標準。典型適例如故意傷害犯罪引起的人身損害賠償之訴,屬于刑民交叉案件,應按先刑后民的程序處理。
刑民交叉案件是指一個犯罪行為(含單一與復合行為)造成或引起兩種以上的合法權益遭受損害,需要通過刑事與民事兩種訴訟手段才能進行充分救濟的案件。除上述“同一事實”的單一行為外,兩個以上的行為呈現手段與目的,或者原因與結果關系時,即表現為一個復合行為,涉及刑民兩種訴訟,也屬于刑民交叉案件,原則上應當按照先刑后民的順序處理。
根本不存在所謂的“同一事實”或“同一行為”,案件事實只是不同的裁判者基于不同的法律構成要件對生活事實進行的提取,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對生活事實可以各取所需,分別評價。
?刑民交叉案件的爭議雖因刑事、民事訴訟程序的先后順序而起,但落腳點在于財產損害賠償責任的承擔問題;即損害賠償范圍是依侵權責任按填平原則只保護本金,還是依違約責任也保護獲利;賠償主體是依過錯大小共同分擔賠償責任,還是按合同文本由單一主體承擔賠償責任。兩種不同的界定標準導致爭議案件兩種不同的處理結果。司法裁判的公正性與裁判的社會、法律效果應當作為解決爭議的考量依據。
?刑民交叉案件應該存在類型的差異性,在總體目標一致的基礎上,應當針對不同類型的刑民交叉案件,提出不同的處理方案,以便有針對性地實質化解矛盾糾紛。
?刑民交叉案件的處理應當重視法律評價的充分性和整體性。如果案件事實進入裁判者的目光之前是相互關聯的,不同的行為主體對于造成損害結果存在主觀上的過錯大小與客觀上的行為原因力差別,對此我們不能因為案件事實涉及不同的法律關系對其進行人為地切割,否則就缺少了對相關事實的整體性把握,得出的結論也難免存在片面性,甚至可能相互沖突。
在犯罪行為涉及第三方的場合,被害人除了通過刑事追繳退賠彌補損失外,往往還會針對第三方提起民事訴訟,以救濟受損的權利。關于被害人通過刑、民兩種途徑進行權利救濟的范圍是否要有所限制,存在以下不同意見:
被害人向刑事被告人以外的主體主張權利時,對應的法律關系屬民事法律關系,應由民法進行調整,對于其權利救濟的范圍自然也無需以犯罪行為造成的“直接損失”為限。
被害人的損失系由犯罪行為造成,損失的范圍也隨著犯罪既遂而得以固定,所以,被害人無論是通過刑事追繳退賠,還是向刑事被告人以外的主體主張權利,其權利救濟的范圍整體上仍要以犯罪行為造成的“直接損失”為限。
本議題以行為人欺騙他人提供擔保騙取銀行貸款為例,探討了類似情形中權利救濟范圍的限制問題。
?刑民交叉案件中對被害人損失的認定應當保持一致。被害人因犯罪行為而遭受損失,該損失在客觀上應當是固定的,因為損失的大小是衡量被告人刑事責任大小的重要依據,若刑事追贓和民事訴訟對被害人的損失大小認定不一,則會影響對犯罪行為法益侵害程度的認定。
?刑民交叉案件中的權利救濟應當以“填平”損失為限。犯罪行為在本質上是侵權行為,在此背景下被害人權利的救濟需要遵循“填平”原則,無論是刑事追繳退賠,還是通過民事訴訟救濟權利,都應當存在一個限度,即以賠償犯罪行為造成的直接損失為原則。
司法實踐中存在被害人的損失在客觀上系由被告人和其他主體共同造成,但其他主體未被認定構成共同犯罪的情況。此類案件既涉及被害人與被告人之間的刑事法律關系,又涉及被害人與其他主體之間的民事糾紛,如何平衡各方的合法權益,一直是此類案件的難題。就該問題大體上存在兩種對立觀點:
對刑民交叉案件中民事糾紛的審理,只要能肯定民事案件的主體與刑事被告人不構成共同犯罪,就應當以民事法律規范認定相關主體的權利義務,不受刑法規范的限制。
刑民交叉案件中進行民事責任的劃定時,需要綜合考慮造成損害后果的諸多因素,并追求各方利益的平衡。
本議題以被害人從職業放貸人處高息借款用于向套路貸分子償還債務為例進行了探討。
?刑民交叉案件中的責任歸屬需要考慮各方的原因力大小和過錯程度。刑法上共同犯罪的認定標準較為嚴格,不構成共同犯罪僅僅是相關主體不承擔刑事責任的依據,但在衡量涉訴各方的權利和責任時,不能不考慮其對犯罪后果的“助力”作用,進而實現涉訴各方對法律責任的合理分擔。
?刑民交叉案件中責任的劃定要考慮實質公平。在刑事訴訟中,被害人最多只能挽回犯罪行為對其造成的直接損失,與之相對,在被害人因遭受犯罪侵害而需對外承擔責任時,也應當以此為限。否則,會導致被害人既要承受犯罪行為帶來的損失,又要對外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這種歸責方式在某種程度上屬于對被害人的“二次加害”,還會造成其他相關主體從被害人處獲得“超額”救濟的不當結論。如此,既違背“不允許任何人從犯罪中獲利”原則,亦有可能催生“趁火打劫”的現象。
長期以來,實踐中對于刑民交叉案件的程序銜接問題都存在爭議,主要爭議在于是應當先刑后民,還是刑民并行。
?先刑后民更有利于事實認定的一致。刑事訴訟的證明標準高于民事訴訟,而且偵查機關具有更強的調查能力,刑事訴訟認定的事實更接近于客觀事實,因此,采取先刑后民的路徑更有利于確保民事裁判所依據的事實有充分證據支撐,并避免民事裁判因與刑事裁判認定的事實不一致而被改發或提起再審。
?先刑后民更有利于法律評價的一致。對權利的救濟是刑法和民法追求的共同目標之一,此外,刑法評價更加注重從實質上判斷行為的違法性,先刑后民有利于民事裁判借鑒吸收刑法對某一行為的違法性評價,確保法秩序的統一。
?先刑后民更有利于為合法權利提供周延保護。刑事訴訟在追贓挽損方面力度更為強大,先啟動刑事訴訟,可以盡早掌握被告人的財產狀況,避免被告人轉移違法所得。此外,在涉眾型刑事案件中,各被害人的權利救濟需要通盤考慮,如果允許部分被害人先通過民事訴訟主張權利,勢必影響到其他被害人權利救濟的落地,難以實現對被害人的公平救濟。
?例外情況下允許刑民并行或先民后刑。實踐中存在一些刑事案件涉及的權利歸屬有待民事裁判確認的情形,如果采取先刑后民可能導致無法準確認定刑事案件的被害人,進而影響刑事案件的定性;還有一些案件中,刑事案件被告人脫逃導致被害人的權利無法及時得到救濟,如果嚴格遵守先刑后民原則,可能導致被害人無法及時向被告人之外的其他主體主張權利。針對上述情況,應當例外地允許刑民并行或者先民后刑。
文:吳廣振
值班編輯:郭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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