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加強對環境信息依法披露企業的管理,保障社會公眾知情權,近日,烏魯木齊市生態環境局印發通知,并在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官網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專欄公布烏魯木齊市2025年度環境信息依法披露企業名單,全市有225家企業納入本年度名單。
按照《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規定,重點排污單位、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企業等五類企業應當披露環境信息,披露形式分為臨時環境信息依法披露報告和年度環境信息依法披露報告。
年度報告:企業需在2026年3月15日前,按照《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格式準則》(以下簡稱《格式準則》)要求,在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統(新疆)披露2025年度(2025年1月1日-—12月31日)的環境信息。
臨時報告:(1)名單發布后,企業應當自收到生態環境相關法律文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按照《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格式準則》要求,在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統以臨時報告的形式依法進行環境信息披露;(2)名單發布前,企業已經收到生態環境相關法律文書的,應當于企業名單公布后十個工作日內,按照《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格式準則》要求,在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統(新疆)以臨時報告的形式,披露本年度企業名單公布前的相關信息;(3)企業發生突發生態環境事件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披露相關信息;(4)企業根據實際情況對已披露的環境信息進行變更的,應當以臨時環境信息依法披露報告的形式變更,并說明變更事項和理由。
企業應當按照《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格式準則》,編制年度環境信息依法披露報告和臨時環境信息依法披露報告。
如企業未按要求披露環境信息,按照《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辦法》規定:
第二十八條 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不披露環境信息,或者披露的環境信息不真實、不準確的,由設區的市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并可以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 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設區的市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并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披露環境信息不符合準則要求的;
(二)披露環境信息超過規定時限的;
(三)未將環境信息上傳至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統的。
烏魯木齊市2025年度環境信息依法披露企業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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