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林省梨樹縣人民法院榆樹臺法庭成功調解一起因彩禮返還引發的離婚糾紛案件,通過法官耐心細致的調解工作,既維護了當事人合法權益,又避免了矛盾進一步激化,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原告丁某與被告趙某經人介紹締結婚姻,婚前丁某家庭按照當地習俗向趙某支付彩禮15萬元及“三金”首飾(金項鏈、金手鐲、金戒指)。然而,婚后雙方因感情不和頻發爭吵,共同生活僅5個月后便分居。丁某認為婚姻已無法維系,遂向梨樹縣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趙某返還彩禮及首飾。
承辦法官受理案件后,考慮到此類案件涉及家庭關系和傳統習俗,若簡單判決可能加劇雙方對立,遂決定優先通過調解化解矛盾。調解過程中,法官詳細梳理案情,向雙方闡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中關于彩禮返還的裁判規則,重點解釋“ 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且共同生活,離婚時一方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情形下彩禮是否返還以及返還比例的法律規定。同時,法官從情感角度出發,耐心疏導雙方情緒,引導當事人換位思考,理性看待婚姻破裂后的財產分割問題。
經過數小時釋法明理,雙方態度逐漸緩和。最終,在法官主持下達成調解協議:趙某當場返還丁某彩禮款6.1萬元及“兩金”首飾(金項鏈、金手鐲)。丁某自愿放棄其余訴求,雙方和平解除婚姻關系。調解協議履行后,雙方均對結果表示認可,案件得以圓滿解決。
此次調解不僅高效化解矛盾,更以司法溫度彌合當事人情感裂痕,彰顯了人民法院在涉民生案件中的責任擔當。案件承辦法官表示:“彩禮糾紛案件往往牽涉雙方家庭情感與經濟利益,機械適用法律可能割裂社會關系。我們堅持‘調解優先、調判結合’原則,既保障當事人合法財產權益,又注重修復社會關系,真正實現案結事了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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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條 :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且共同生活,離婚時一方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時間較短且彩禮數額過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彩禮實際使用及嫁妝情況,綜合考慮彩禮數額、共同生活及孕育情況、雙方過錯等事實,結合當地習俗,確定是否返還以及返還的具體比例。
來源:梨樹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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