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魯晚報·齊魯壹點 欒海明 通訊員 陳靜奎
好心為朋友拉架,自己受傷,經調解達成協議后,朋友拒不賠償,這種情況下,法院怎么判?近日,巨野縣人民法院柳林法庭法官谷訓山審結了一起合同糾紛案件。
2024年8月某天,譚某與王某駕車因別車而發生糾紛,雙方引發辱罵毆打行為,譚某的同行人員李某緊急拉架。最終王某、李某受傷,經鑒定,二人傷情均構成輕微傷。
糾紛發生后,當地派出所調解,原、被告及案外人王某、王某的同行人員高某于2024年9月簽訂《協議書》一份,其中涉及本案原、被告的協議內容為:由被告譚某支付原告李某醫療費、護理費等賠償款共計15000元,因譚某經濟困難,譚某當日向李某出具了欠條一張,約定:欠李某賠償款15000元于2024年9月21日起兩個月內償還清,如不能按期償還該賠償款,逾期部分除償還本金外按當月銀行利率計算作為另付的違約金并承擔為訴訟所支出的律師費等。后經李某催要,譚某未償還。
原告李某與被告譚某因發生糾紛,經調解雙方達成的協議及被告出具的欠條,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為有效合同。被告應支付原告賠償款15000元。
原、被告約定了支付賠償款的期限,被告未在約定時間內履行付款義務,構成違約,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賠償款15000元及利息,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關于利息的計算方法:根據原、被告的約定,利息以15000元為基數,自2024年11月21日起計算至還清之日止,按照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3.1%計算。因欠條中對律師費的承擔做了明確約定,原告主張律師費3000元由被告承擔,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判決,一、由被告譚某于支付原告李某賠償款1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5000元為基數,自2024年11月21日起按照年利率3.1%計算至還清之日止);二、由被告譚某支付原告李某律師費3000元。
本案中,參與拉架的原告李某和被告譚某系好朋友,此次事件的發生,因瑣事而起,且李某與譚某在事發前無任何其他糾紛。無論從朋友的角度,亦或是普通人的視角,李某為防止譚某與案外人矛盾升級而積極勸阻進行拉架,意圖是避免可能發生的人身傷害,是法律和道德所提倡的,自愿實施的救助行為。此外,拉架行為屬于廣義上的見義勇為,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所提倡的,也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本案中,原、被告以及案外人達成調解協議后,被告應積極履行法定義務。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