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女士無法理解,僅僅是一場普通的寵物絕育手術,為何會帶來如此不可逆轉的悲劇結果?陪伴她5年的小法斗犬在一場普通的絕育手術中,因麻醉窒息死亡。在愛寵進行手術前,為何從未有任何人告訴過她,短鼻犬種在麻醉手術中會承擔更多的風險。意外發生:法斗犬因麻醉窒息死亡
2024年1月,許女士飼養了5年的愛犬小法斗,在一次常規的絕育手術中身亡了。對于這個結果,許女士無法接受,她將涉事寵物醫院告上了法庭,要求寵物醫院賠償其購犬款1萬余元、寵物殯葬費1897元以及精神損害賠償金3萬元,同時,寵物醫院需在微信朋友圈、微博以及人民法院報上,向其公開道歉。
2024年1月,許女士和朋友帶著心愛的小法斗,到某寵物醫院進行絕育手術。在術前檢查階段,由于當時排隊的人很多,許女士和朋友就將小法斗托付給了寵物醫院,外出就餐了。
然而,飯后返回寵物醫院的許女士,被在場的朋友告知,小法斗已經死了。就在許女士和朋友出去吃飯的這段時間里,醫生在未經過二人書面同意手術、麻醉的情況下,為小法斗進行了絕育手術。手術后,小法斗因麻醉窒息,最終死亡。
事發后,許女士向醫院索要小法斗手術監控的完整視頻,但遭到了寵物醫院的拒絕。氣憤中,許女士將寵物醫院告上了法庭。
許女士認為, 在過去幾年日日夜夜的陪伴中,小法斗早已成為了她的家庭的一員,是具有一定人身意義的特定物。涉事寵物醫院作為一家專門提供寵物醫療服務的專業機構,未盡到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相關損害的,應承擔賠償責任。因此,許女士向法院提出了前述訴訟請求。
核心癥結:是否進行過術前告知?
本案的核心癥結,在于寵物醫院是否履行了相應的義務,即進行術前告知、進行術后照顧。
許女士指出,作為專業的經營者,寵物醫院理應具備專業能力。然而,事發后,寵物醫院卻無法提供手術監控視頻、麻醉知情同意書、手術知情同意書等證據。在小法斗術中死亡一事上,寵物醫院存在過錯。
寵物醫院方則認為,盡管許女士并未簽署手術、麻醉知情同意書等文件,但許女士此次帶著小狗到醫院的目的,就是進行絕育手術。許女士是寵物醫院的熟客,雙方比較熟悉,所以醫院方才未要求許女士在手術前進行簽字確認。醫院方并不存在給小狗擅自手術的情況。
寵物醫院指出,手術完成時,小法斗是活著的。但由于法斗犬屬于短鼻犬種,短嘴舌大, 手術后可能存在咳痰困難的風險,對于該風險,目前只能靠小狗自身完成咳痰,醫療上尚無輔助措施。寵物醫院在發現小狗異常后,已第一時間對小狗進行了搶救,不存在錯失搶救時間的問題。
普陀區人民法院指出,涉案寵物犬, 在術前并沒有明顯的健康問題,其年齡也尚屬壯年。寵物犬接受絕育手術原則上,并不會產生死亡的后果,因此,對于寵物犬在手術后引發窒息一事,寵物醫院方有責任作出進一步說明。
作為專業的寵物醫院,被告方應當完善手術操作和規范,尤其是對麻醉與手術過程中及預后可能發生的風險,醫院方有義務詳細告知客戶。
特別是,涉案犬種法斗犬,屬于短頭品種, 鼻腔狹窄,喉小囊外翻,麻醉風險相對較高,被告方作為專業機構,理應知曉和告知客戶,術后可能產生痰液等導致的窒息風險,并由客戶選擇是否手術。
然而,現在并無證據證明,醫院方就此情況,對客戶進行了說明提醒,給予了客戶必要的選擇機會。換言之,被告寵物醫院剝奪了許女士的選擇權,并最終導致了寵物犬死亡的后果。
綜上所述,普陀法院認為,寵物醫院對涉案寵物犬提供醫療診斷時,未確保服務的安全性,醫院存在過錯,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焦點問題:精神撫慰金該賠嗎?
在本案中,許女士認為,陪伴她多年的小法斗,已經超出了一般“物”的范疇,是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因此,寵物醫院應賠償其精神損失3萬元。
法官指出,盡管寵物犬從法律地位而言,仍屬于“物”的范疇, 但如有證據表明,寵物在與主人的朝夕相處之中、產生了情感羈絆,且該寵物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不可替代性,那么該寵物應當被認定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規定,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失賠償。
考慮到許女士已經飼養了小法斗5年多,許女士對小法斗已經產生了一定的感情,法院經綜合考量,最終支持了許女士對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訴訟請求。
普陀區人民法院最終判決,寵物醫院需賠償許女士精神損害撫慰金4000元,另需賠償許女士購犬款1萬余元,寵物喪葬費約2000元,共計17000余元。
司法聲音:應提升寵物醫療專業化水平
本案中,寵物醫院未將小法斗的手術風險,對寵物主許女士進行術前告知,術后又未對涉案小法斗給予必要的關注,是其犯下的兩大核心錯誤。
因此,結合本案的反映的問題,法院建議,相關行業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規范的服務體系,特別是諸如診療過程、手術操作、術后觀護等與寵物生命健康密切相關的環節,通過規范化的制度有效提升寵物服務的專業性、確保寵物醫療服務的質量和效果,盡可能降低因不當操作導致寵物受害的可能性。
在本案中,寵物醫院方曾表示,醫院其實設置了風險告知環節,但由于許女士是熟客,所以疏忽了對其進行告知。法院指出,寵物醫療行業從業者,應加強員工培訓,提升風險意識,加強對風險告知環節的重視,避免因告知不到位等原因,承擔不利結果。
此外,從行業發展角度而言,法院建議,應持續推動寵物醫療行業標準的制定和實施, 提升寵物醫療行業的專業化水平。
本案中,許女士在審理過程中,曾提交了一份《關于犬、貓絕育手術操作技術規范》的國家標準,但寵物醫院卻認為,該標準為推薦標準,并非強制性標準。法院建議,在已經發布了相關操作國家標準的前提下,行業有必要大力推廣并落實相關的國家標準,確保經營者及從業者規范操作。
另外,在挑選寵物醫療機構的過程中,寵物主人也應加強風險防范意識,理性選擇寵物服務項目,盡量避免帶寵物參加風險比較高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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