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某公司規章制度,
員工加班需事先申請,
經過公司審批同意后方才有效。
那么,未經過審批流程的加班,
可以算“加班”嗎?
員工能否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費?
黃某是某信息科技公司的高級工程師,
根據公司規章制度約定,
若員工需要加班,
應按照公司制度申請并獲得許可,
否則公司無需支付加班費。
此外,公司還規定
員工因加班獲得的調休必須在當月休完。
2022年10月,
黃某所在部門的主管朱某
發郵件給公司老板,
稱因該段時間部門工作繁忙,
員工沒有可以調休的空間,
故提出兩項申請——
一是延長調休的使用期限,
二是批準部分人員的加班。
該郵件附件顯示,
黃某在2022年3月至10月間
共加班30天。
對此老板回復
請人事總監了解具體情況、
給出建議的解決方案。
2023年1月,
黃某向公司人事詢問調休事宜,
人事表示黃某還有31天調休。
2023年8月,
黃某向公司提出辭職,
雙方對加班費等問題無法達成共識,
黃某訴至法院。
公司認為,
黃某未按公司規定提交加班申請
并獲得審批同意,
故不同意支付加班費。
一審法院對黃某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費的
訴請未予支持,
黃某不服上訴至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
員工經用人單位安排加班,
或確實出于工作需要
而不得不延長工作時間的,
用人單位以未經審批同意為由
否認加班事實的存在,
一般不予采納。
本案中,黃某的加班雖未經公司審批同意,
但得到其上級主管和人事的確認,
可以證明黃某確實存在
加班且未調休的事實,
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加班費。
據此,法院二審改判公司支付黃某
加班費6萬余元。
一、真實存在的加班行為受法律保護
一般而言,勞動者應根據生產經營需要服從用人單位合法、合理的加班安排。但若勞動者主張在合同約定或公司規定之外提供了加班勞動,應由勞動者承擔舉證責任,證明加班事實的存在。人民法院應當對勞動者的加班行為是否受到公司或上級的指令、事后是否得到管理人員的確認、是否具有事實工作成果等因素進行審查,綜合認定是否存在加班事實。
本案中,黃某的加班雖然未經審批流程,但其提交了部門主管朱某與公司老板之間的往來郵件,以及其與人事之間的聊天記錄等證據。朱某作為黃某的部門主管,對于黃某的加班情況進行統計并上報,該行為應當視為管理人員對于加班事實的確認,而老板在回復郵件時對于郵件附件記載的加班數據并未提出異議,結合黃某與人事的聊天記錄,可以印證黃某確實存在加班未調休的事實。
在此也特別提醒勞動者,在確實需要加班的情況下,首先應當按照規章制度要求進行相應的申請和審批程序,當公司加班和調休制度過于苛刻時,要注意保留相關證據,為依法維權提供依據。
二、用人單位應當設置合理的加班制度
法律規定,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可以適當延長工作時間,但應當支付相應勞動報酬。同時,為避免不必要的延長工作時間、不當增加企業用工成本,用人單位可以按照法律規定和規章制度合理行使用工管理權,對加班行為進行規范和管理。如通過勞動合同約定或規章制度對加班作出相關規定,相關規定經民主程序討論確定并已向員工告知的,可以作為該類加班爭議的處理依據。
本案中,黃某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若因工作需要加班,應按照公司制度申請并獲得許可。該約定不違反法律規定,可以作為處理加班費爭議的依據之一。但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單位不得利用自身優勢地位刻意拒絕正常的加班申請、否認真實存在的加班事實,也不得制定過于苛刻的加班調休規定,通過名義上給予調休但實際很難執行的方式規避支付加班費的義務。
葉銀忠
上海市人大代表、上海工商職業技術學院院長
用人單位對加班事項進行管理是行使企業自主管理權的表現,因生產需要延長工作時間并給予額外的勞動報酬,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但是,個別單位一味降本增效,安排勞動者超時加班卻制造種種障礙拒不支付相應勞動報酬,嚴重損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該案對于合同約定之外的加班行為進行實質審查,雖然該案中的加班行為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流程事先申請并獲得公司審批同意,但是勞動者舉證證明相關管理人員對其加班事實進行了確認,人民法院基于此支持勞動者要求加班費的訴請,不僅維護了公平正義,也實現了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和諧統一,為今后類似糾紛提供了有益的參考借鑒,同時也引導廣大勞動者在面對用人單位苛刻的加班要求時,正當合理地保存證據材料、運用法律武器捍衛自身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來源丨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高院供稿部門:民事審判庭(環境資源審判庭、執行裁判庭)
文字:胡峻峰
攝影:施蕾
漫畫:沈晨成
責任編輯:陳鳳
編輯:左雨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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