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2年前過戶給妹夫的手機號再次過戶回來,卻被中國電信告知需要賠付2萬多元的違約金?近日,中山市民林先生向南都記者報料稱,2年前自己將手機號過戶給妹夫時,中國電信要求其簽訂靚號協議,如今,自己想將手機號過戶回來,卻遭遇了需要賠付2萬多元違約金的困境。
林先生質疑稱,協議約定的低消為0元,違約金也是按低消額度進行計算的,怎么會是2萬多元呢?對此,電信營業廳工作人員回復稱,協議約定的0元低消屬于折扣優惠,違約金是按靚號級別規定的350元低消進行計算。3月31日,南都記者向林先生了解到,電信已為其辦理過戶,同時重新簽訂了靚號協議,與上一份協議相比,此次明確了違約金是按原標準(350元低消)執行。
市民報料:
手機號過戶需賠付2萬多違約金
“大概是4年前,我的尾號為‘8333’的手機號通過攜號轉網從移動轉為電信。”林先生表示,剛轉過來電信的時候,電信營業廳的工作人員也沒有說這個號碼是靚號,當時也沒有簽靚號協議。
林先生介紹道,使用2年后,他不想用這個號碼了,就把它過戶給了妹夫。過戶時,電信營業廳的工作人員提出號碼是靚號,過戶需簽靚號協議,“這個靚號協議期限為8年,協議約定的號碼的月保底消費額度(以下簡稱‘低消’)為0元。”
“妹夫使用2年后,今年不想用了,我就提出再把這個號碼過戶給回我。”林先生表示,他到電信營業廳去咨詢該號碼過戶業務,卻被告知該號碼簽訂了靚號協議,協議期間過戶屬于違約,需要賠付2萬多元的違約金。
電信工作人員:
違約金按公司規定的低消計算
“當時我就納悶,協議中寫明違約金是按剩余保底消費協議期內約定低消合計總額的95%來計算的,但是協議約定的低消是0元,那違約金就應該是0元,怎么會是2萬多元呢?”林先生說,他向工作人員提出疑問后,“工作人員解釋稱,違約金并非按照協議約定的低消計算,而是按照公司規定的低消計算。”林先生指出,簽訂的靚號協議中卻沒有說明違約金是按公司內部規定的低消計算,而非按協議約定的低消計算。
林先生稱,工作人員告訴他,這個靚號的低消是350元,協議約定的0元低消其實是給到客戶的折扣優惠,違約金也是按350元進行計算的,“但是在簽訂靚號協議的時候,工作人員卻并沒有跟我說協議約定的0元是折扣優惠,實際的低消為350元。”
林先生介紹,當時營業廳的工作人員給他提供了幾個方案,一是賠付2萬多的違約金;二是可以辦理過戶,不過需重簽靚號協議,協議約定低消350元;或者直接注銷這個號碼。“這幾個方案我都不太能接受。”林先生表示,他向工作人員提出可以重新簽訂靚號協議,不過協議約定的低消要在他可以接受的范圍內,“大家各退一步,重新簽協議,低消可以不是0元,100元左右我都是可以接受的,但是當時電信這邊并沒有接受這個提議。”
此外,林先生提出,協議期為8年,若是自己在協議期過后再進行過戶是否可行呢?“還是不行。”林先生稱,電信工作人員告訴他,靚號只要過戶,都是需要簽訂靚號協議的,而按照規定,這個號碼的低消是350元,“那也就是說,不管是現在過戶,還是協議期后過戶,都需要350元的低消。”林先生表示,這不是強加給消費者350元的低消嗎?
現場走訪:
新簽協議明確違約金按原標準執行
3月23日,林先生撥打中國電信10000號人工客服,客服告訴林先生,該號碼存在一個折扣后的0元低消。客服稱,其查詢到,這個靚號的低消折扣有效期為240個月,即20年,如果客戶在這段時間內重新進行過戶、改號、銷戶以及攜轉業務,它會同步退訂,也就是說低消會恢復成350元。針對林先生反饋的低消問題,客服表示會將情況反饋到后臺,幫助林先生解決。
3月25日,林先生向南都記者反饋稱,10000號并沒有解決低消的問題。“24號他們回電話跟我說,可以給我申請優惠,不過需要先過戶,簽訂350元低消的協議,然后再給我申請折扣。”林先生表示,他當即詢問若是申請不到折扣,是否每個月都要低消350元,“工作人員的回答是他們也不肯定能不能申請到優惠。”
3月23日下午,南都記者與林先生一同來到中國電信(悅來南自助服務廳),再次咨詢手機號過戶業務。營業廳工作人員也表示,協議約定的0元低消為折扣優惠,而按照中國電信廣東公司的統一規定,這一靚號的低消應為350元。
南都記者了解到,中國電信廣東公司規定了移動各級優享(靚號)號碼對應預存、低消、使用期限標準,其將號碼劃分為0~6級共7個級別。其中,1~6級為不同級別的靚號,林先生尾號為“8333”的號碼屬于3級號碼,按照標準,3級號碼預存費用1000元,保底消費350元,低消協議期96個月。
對于違約金的計算,工作人員也給出了解釋:違約金不是按照協議約定的低消進行計算的,而是按照號碼級別規定的低消來算,“這都是廣東電信統一規定的。”
針對林先生過戶該號碼的需求,該工作人員現場提出,她可以向公司提一個0折優惠的申請,即過戶后重新簽訂一個低消為0元的靚號協議,“不過這個要看公司批不批,不批的話我再嘗試幫你申請一下2折的優惠。”
3月31日,南都記者向林先生了解到,經過多次投訴、協商,電信已為其辦理過戶,同時,電信要求其重新簽訂靚號協議。林先生稱,新簽的協議期限仍是96個月,與上一份協議相比,此次明確了違約金是按原標準(350元低消)執行。
律師說法
廣東金橋百信(中山)律師事務所律師劉偉榮:
“按公司規定的低消計算”對消費者不具約束力
首先,消費者將號碼從移動公司攜號轉網至電信公司時,電信公司是否有權要求消費者簽署“靚號協議”?根據《電信網碼號資源管理辦法》第三條的規定,碼號資源屬于國家所有,但毫無疑問,消費者擁有相關號碼資源的使用權。而根據《攜號轉網服務管理規定》相關規定,我認為消費者在攜號轉網時,電信公司無權因為“靚號”的原因,為消費者增設不必要的套餐費用。
其次,電信公司“按公司規定的低消計算”是否能約束消費者?民事主體之間合同應當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訂立,電信公司在沒有證據證明消費者同意接受“按公司規定的低消計算”條款約束的前提下,無權要求消費者遵守相關條款約定。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相關規定,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因此即使電信公司店堂告示上述條款,但依然對消費者不具約束力。
規定
攜號轉網是消費者合法權益
靚號認定是否有依據呢?南都記者了解到,靚號并未得到電信主管部門認定,而是運營商基于市場需求自行設定的。
工信部《電信網碼號資源管理辦法》明確指出,碼號資源屬于國家所有。電信業務經營者取得碼號使用權后,不得向用戶收取選號費或占用費。
工信部建議,如果遇到運營商以“靚號”名義拒絕或阻撓辦理過戶等相關業務,可以直接向工信部或廣東省通信管理局進行反映。
采寫:南都記者 劉繼賢 吳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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