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以新型網絡支付犯罪為研究對象,聚焦第四方支付平臺為賭博網站等違法主體提供資金轉移服務的司法定性難題。通過解析支付結算業務的法律內涵,探討非法經營罪與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競合適用規則,揭示司法實踐中"法條競合從一重處斷"原則的適用邏輯。結合典型案例,闡明資金流轉行為的刑法評價體系,旨在提升社會公眾對金融支付領域刑事風險的認識,促進網絡支付合規化發展。
一、新型支付結算犯罪的司法定性爭議
隨著互聯網金融的深度發展,第四方支付平臺通過聚合第三方支付接口、銀行卡等支付工具,形成游離于監管體系之外的資金流轉通道。此類平臺在為賭博、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提供支付結算服務時,往往涉及多重法律關系的交叉競合。在張某等人非法經營案中,被告人搭建的支付系統整合數千個第三方支付賬戶,通過"資金池"運作模式為境外賭博網站轉移資金達數十億元,該行為引發的罪名競合問題具有典型研究價值。
從刑法規范體系考察,此類行為可能同時觸犯非法經營罪與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根據《刑法》第225條,未經許可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擾亂市場秩序且情節嚴重者構成非法經營罪;而依據《刑法》第287條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提供支付結算幫助的,可成立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司法實踐中需精準把握兩罪的構成要件差異,避免出現評價不足或重復評價。
二、罪名競合關系的司法識別路徑
(一)支付結算業務的法律邊界厘定
根據《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支付結算業務特指在收付款人之間作為中介機構提供貨幣資金轉移服務。第四方支付平臺雖未直接持有支付牌照,但通過技術手段聚合支付接口、控制資金流轉路徑,實質上已具備支付機構的核心功能。在李某案中,平臺通過設置保證金制度、制定分潤規則等方式控制下游"碼商",形成完整的資金歸集、轉移鏈條,完全符合"從事支付結算業務"的本質特征。
(二)幫助行為與實行行為的界分標準
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成立以被幫助對象構成犯罪為前提,但司法實踐中常面臨上游犯罪難以查證的技術障礙。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確立了"概括明知+情節嚴重"的認定規則:當幫助對象數量、支付結算金額等達到法定倍數時,可獨立構成本罪。如在王某案中,平臺為200余個違法網站提供服務,單月資金流水超5億元,即便部分上游行為未達構罪標準,仍可整體評價為情節嚴重。
(三)法條競合下的處斷規則適用
當同一行為同時符合兩罪構成要件時,需依據"特別法優先"與"重法優先"原則進行選擇。比較兩罪法定刑配置,非法經營罪第一檔量刑即達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明顯重于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張某案中,法院通過分析平臺業務規模、違法所得數額等要素,認定其行為對支付結算管理秩序的破壞程度已超出普通幫助行為的危害性,故優先適用非法經營罪定罪量刑。
三、司法認定中的難點與突破
(一)主觀明知的證明體系建構
對于行為人是否明知上游犯罪性質,需構建"客觀行為推定+辯解排除"的證明模式。通過分析平臺服務對象特征(如網站域名頻繁變更)、資金流轉模式(如夜間高頻交易)、技術服務內容(如定制化數據清洗)等客觀要素,結合行為人從業經歷、專業背景進行綜合判斷。在某跨境賭博案中,被告人設置智能風控系統自動攔截正常交易,專門留存賭博資金通道,該反常操作成為認定概括明知的關鍵證據。
(二)涉案金額的司法會計認定
鑒于第四方支付平臺資金流水復雜,需建立"穿透式"審計方法:首先通過資金流向圖鎖定核心賬戶,其次運用哈希算法驗證交易鏈條完整性,最后結合平臺后臺數據與銀行流水進行交叉核驗。在某特大網絡傳銷案中,司法機關通過解析平臺API接口日志,成功剝離正常交易與非法資金,準確認定犯罪數額達12.3億元。
(三)電子證據的合法性審查
網絡支付犯罪取證需遵循"原始存儲介質優先"原則,對支付平臺服務器數據、第三方支付機構交易記錄等電子證據,應重點審查數據提取過程的合規性、哈希校驗值的一致性。在某虛擬貨幣洗錢案中,偵查機關使用區塊鏈存證技術固定電子證據,確保證據鏈完整可信,該做法獲法院裁判確認。
結語:第四方支付平臺非法結算行為的司法認定,本質上是金融創新與法律規制動態平衡的價值判斷過程。通過厘清支付結算業務的法律邊界、完善罪名競合適用規則、構建科學的證據審查體系,既能有效打擊新型網絡支付犯罪,又能為支付技術創新預留合規發展空間。司法機關在辦理此類案件時,應堅持實質解釋立場,準確區分技術創新與違法犯罪,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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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法濤律師,鄭州著名經濟案件刑事辯護律師,律師團負責人,首席刑事辯護律師,14年刑事案件辦理經驗,專門辦理全國各類重大、疑難和復雜的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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